廣東的測繪乙級資質辦理指南

目前測繪資質新規只有甲、乙兩個級別,丙級延續換證(乙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不同專業對應的辦理條件不一樣,可以同時申請多個專業的資質,人員是可以共用的,目前難度不大,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辦下來了。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地圖編制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地圖編制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地圖編制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對導航電子地圖 *** 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自然資源部將通過網上受理,并采用以下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一)將申請單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請測繪資質類別等級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的申請信息等通過本機關網站公開。

(二)引入第三方機構作技術性審查。

(三)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專家評議。

(四)部機關內部會審。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地圖編制,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地圖編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地圖編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地圖編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地圖編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2022年最新的測繪資質怎么辦理?申請條件及人員要求有哪些?

申請測繪資質的條件不由你我當地 *** 決定,由測繪資質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制定。因此,如果想了解標準和正式的申請條件,一定要到資質權威機構的官網查找相關標準。申請測繪資格的主體必須是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申請測繪資質。通俗地說,就是要以公司的名義申請測繪資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測繪,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依法采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或者合作的形式(以下簡稱合資或者合作測繪)。前款所稱合資、合作形式,是指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設立的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分為10個專業,每個專業的項目范圍不同。不是申請的專業越好,一定要選擇適合自己的專業。太多的話會增加公司的維護成本,額外的專業無法給公司帶來價值,得不償失。如果以后需要添加專業,可以重新申請。

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得從事 *** 工作。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測繪職稱,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測繪學歷或者測繪職稱。申請甲級、乙級測繪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得超過二名和一名。高級測繪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與低級測繪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抵扣,測繪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與測繪相關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抵扣。

一般來說,測繪資質申報的流程大致相同,管理者的流程大致如下,單位申請—市 *** 初審—市 *** 受理—市領導調任—省 *** 受理—省 *** 審核—省主任審核—省 *** 證書總的時間在2-3個月。需要指出的是,航海電子地圖 *** 甲級資質的審批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其余9個測繪甲級資質的審批管理權限下放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升級。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圖審核管理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地圖編制,保證地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出版地圖、引進地圖、展示、登載地圖以及在生產加工的產品上附加的地圖圖形的審核,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的地圖審核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審核工作。第四條 下列地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地圖編制

(一)世界性和全國性地圖(含歷史地圖);

(二)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圖;

(三)涉及國界線的省區地圖;

(四)涉及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地圖;

(五)全國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地圖;

(七)引進的境外地圖;

(八)世界性和全國性示意地圖。第五條 下列地圖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涉及國界線的省級行政區域地圖;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地圖(不涉及國界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

(四)世界性和全國性示意地圖。第六條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第七條 下列地圖無明確的審核標準和依據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商外交部進行相應地圖內容審查:

(一)歷史地圖;

(二)世界性地圖;

(三)時事宣傳地圖;

(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審查的地圖。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八條 下列情況下,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向地圖審核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在地圖出版、展示、登載、引進、生產、加工前;

(二)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并對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地圖審核申請時應當填寫地圖審核申請表,提交需要審核的地圖及下列材料:

(一)編制公開版地圖(不含示意地圖)的,提交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或者單項地圖的批準文件以及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有相應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測繪資質證書;

(二)編制公開版世界性和全國性地圖的,提交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編制地圖的證明文件;

(三)涉及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配套的教學地圖,提交經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編寫核準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涉及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提交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機構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證明文件;

(五)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提交經過本專業保密部門審查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送審地圖時,應當提交試制樣圖(樣品、光盤等)一式兩份(彩色地圖提交彩色樣圖;黑白地圖提交原稿樣圖),電子版地圖除提交數據等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與地圖審核內容相關的紙質樣圖。第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并送達申請人:

(一)決定受理: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審核范圍的,告知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補正;

(三)決定不受理:不屬于審核范圍的。第十一條 直接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未對其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可以不送審,但應當在地圖上注明地圖 *** 單位名稱。第三章 內容審查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地圖內容的審查包括:

(一)保密審查;

(二)國界線、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包括中國歷史疆界)和特別行政區界線;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稱等內容;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地圖內容。

審查的具體內容和標準,按地圖審核權限分別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測繪資質辦理流程和辦理條件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測繪資質申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4.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二、測繪資質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

納證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4.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5.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6.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7.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測繪資質申報流程

1.系統注冊

2.測繪資質申請

3.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4.準予決定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擬準行政許可,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準予行政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發證。

6.領取資質證書

云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規范地圖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的 *** 、安全和利益,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包括紙質地圖和數字地圖、多媒體地圖、網上地圖等電子地圖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的編制和出版,適用《條例》和本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編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行、銷售、展示、登載地圖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 *** 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專題地圖中專業內容的審核工作。第四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

只編制示意地圖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五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繪制。

在地圖上繪制地、州、市、縣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省人民 *** 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繪制。第六條 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普通地圖應當表示水系、地貌、交通、居民地、行政區劃、境界線等要素。

專題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與地圖使用目的相符。

地圖應當注明所使用地圖現勢資料的截止時間。第七條 地圖名稱應當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符。

地圖上的地名應當按照縣以上地名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標準地名注記。第八條 在普通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

在專題地圖上可以刊登廣告,但廣告版面不得超過專題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

在專題地圖上發布廣告的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 出版以及展示未出版但繪有國界線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含圖書報刊插圖、示意地圖和登載地圖)的,在地圖印刷、 *** 或者展示前,應當按照《條例》和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地圖審核管理的規定,將有關材料和證明文件報送地圖受理審核部門審核。出版的地圖可以由編制單位送審。

送審材料中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地理底圖涉及他人著作權的,應當附送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的證明材料。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的地圖材料,需要轉報或者轉送審核的,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7日內負責轉報或者轉送。第十條 引進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有關機構在本省展示涉及云南省行政區域的地圖,由引進單位比照第九條的規定送審。第十一條 廣告、商標、宣傳畫、電影電視畫面、圖書報刊中的示意地圖,由 *** 單位持單位介紹信和試制樣圖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即送即審程序辦理。第十二條 經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編發相應的審圖號。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兩年內再版,其界線畫法、內容及版面有改動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再次送審;無改動的,可以不再送審,但原送審單位應當在印刷前將樣圖一式兩份送原編發審圖號的部門備案。

審圖號期滿后需要繼續再版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向原編發審圖號的部門備案復審,重新編發審圖號。第十三條 地圖印刷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有關證照后,方可從事地圖印刷經營活動。

地圖印刷完成后30日內,送審單位應當將樣本一式三份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對違反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的行為,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地、州、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在引進的地圖展示前未送審試制樣圖等材料的,由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展示,對有關引進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