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 爾自治區地圖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地圖管理無測繪資質編制地圖,保證地圖質量,規范地圖市場秩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編制、出版、印刷、展示、登載、 *** 地圖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各種公開的、保密的、內部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示意性地圖、影視和互聯網上登載的地圖,以地圖為載體或者背景刊登廣告的地圖,文教用具、工藝品、紀念品、宣傳品、玩具等產品上附有的地圖圖形及其無測繪資質編制地圖他形式的地圖。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民政、工商、教育、外事、海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圖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地圖管理工作,采取各種有效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普及地圖知識,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第六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展示、登載的地圖,不得表示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第七條 編制地圖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編制示意性地圖的除外。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無測繪資質編制地圖:
(一)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改現勢變化的內容;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四)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五)地圖內容的表示符合國家規定;
(六)地圖名稱應當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符,不得標注“新”、“最新”等修飾字樣;
(七)地圖上的地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地名標注。第九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地)、縣(市)、自治縣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國務院批準公布的標準樣圖或者標準畫法表示。
在地圖上繪制自治區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自治區人民 *** 批準公布的標準畫法表示。第十條 繪制示意性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地圖標準畫法示意圖繪制。第十一條 出版或者印刷、展示、登載、 *** 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和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應當事先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州、市(地)測繪主管部門送審。第十二條 送審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送審地圖類型,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書(表);
(二)試制樣圖(樣品)一式兩份;
(三)電子地圖除報送軟盤或者光盤外,還應當報送相應的紙質地圖;
(四)編制地圖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復印件;
(五)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來源證明(涉及無測繪資質編制地圖他人著作權的,須提供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協議書)。
送審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含示意性地圖),還應當提交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或者出版單項地圖的證明文件;送審中小學教學地圖,還應當提交經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材編寫立項的有關證明文件;送審專題地圖,還應當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業內容的審核文件。
送審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及宣傳品的,報送本條之一款第(一)、(二)項材料。第十三條 負責審核的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核決定。對送審地圖集(冊)或者一次送審地圖數量過多,在規定期限內難以完成審核工作的,經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送審單位或者個人。第十四條 負責審核的測繪主管部門對審核批準出版、印刷、展示、登載、 *** 的地圖,應當編發審圖號,并向社會公布。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版面或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送審,重新編發審圖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 、出租、出借、偽造、盜用地圖審圖號。第十五條 出版、印刷、展示、登載、 *** 的地圖,應當載明審圖號。第十六條 普通地圖、教學地圖、保密地圖、內部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和其他與地圖無關的內容。
在其他地圖上刊登廣告,廣告標名不得覆蓋地圖的基礎地理要素,不得擠占、壓蓋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公共設施等重要名稱注記;廣告所占版面不得超過地圖整幅版面的四分之一。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圖審核管理,保證地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出版地圖、引進地圖、展示、登載地圖以及在生產加工的產品上附加的地圖圖形的審核,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的地圖審核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審核工作。第四條 下列地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世界性和全國性地圖(含歷史地圖);
(二)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圖;
(三)涉及國界線的省區地圖;
(四)涉及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地圖;
(五)全國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地圖;
(七)引進的境外地圖;
(八)世界性和全國性示意地圖。第五條 下列地圖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涉及國界線的省級行政區域地圖;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地圖(不涉及國界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
(四)世界性和全國性示意地圖。第六條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第七條 下列地圖無明確的審核標準和依據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商外交部進行相應地圖內容審查:
(一)歷史地圖;
(二)世界性地圖;
(三)時事宣傳地圖;
(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審查的地圖。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八條 下列情況下,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向地圖審核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在地圖出版、展示、登載、引進、生產、加工前;
(二)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并對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地圖審核申請時應當填寫地圖審核申請表,提交需要審核的地圖及下列材料:
(一)編制公開版地圖(不含示意地圖)的,提交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或者單項地圖的批準文件以及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有相應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測繪資質證書;
(二)編制公開版世界性和全國性地圖的,提交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編制地圖的證明文件;
(三)涉及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配套的教學地圖,提交經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編寫核準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涉及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提交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機構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證明文件;
(五)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提交經過本專業保密部門審查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送審地圖時,應當提交試制樣圖(樣品、光盤等)一式兩份(彩色地圖提交彩色樣圖;黑白地圖提交原稿樣圖),電子版地圖除提交數據等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與地圖審核內容相關的紙質樣圖。第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并送達申請人:
(一)決定受理: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審核范圍的,告知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補正;
(三)決定不受理:不屬于審核范圍的。第十一條 直接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未對其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可以不送審,但應當在地圖上注明地圖 *** 單位名稱。第三章 內容審查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地圖內容的審查包括:
(一)保密審查;
(二)國界線、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包括中國歷史疆界)和特別行政區界線;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稱等內容;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地圖內容。
審查的具體內容和標準,按地圖審核權限分別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遼寧省地圖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促進地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印刷、出版、 *** 、銷售、展示、登載地圖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圖是指各種公開的、內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地球儀,立體模型地圖,示意地圖,影視和互聯網上登載的地圖,以地圖為載體或者背景刊登廣告的地圖,文教用具、音像制品、工藝品、紀念品、標牌、玩具等產品上附有的地圖圖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管理工作。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出版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做好地圖管理工作。第五條 編制普通地圖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編制專題地圖,進行實地調繪、修測、補測、標名等需要直接進行測繪活動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第六條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歷史性地圖外,國界線和行政區域界線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最新批準發布的標準樣圖或者標準畫法圖繪制;
(二)具有現勢性,現勢性截止時間為出版日期前5個月,地圖集(冊)的現勢性截止時間為出版日期前10個月;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其相互關系,地圖名稱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符;
(四)除歷史性地圖外,地名的標注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 *** 最新公布的標準執行;
(五)普通地圖、行政區劃圖、教學地圖、內部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和其他與地圖無關的內容;在其他地圖上刊登廣告,地圖所占版面不少于整個版面的3/4;
(六)公開出版、銷售、展示和登載的地圖,不得表示國家秘密和未公開的事項;
(七)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規定和技術規范。
地圖編制單位不得向地圖上標注名稱的單位收取標名費。第七條 地圖編制完成后,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可印刷、出版、 *** 、銷售、展示、登載:
(一)繪有國界線、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省、市、縣行政區劃圖,跨兩個以上省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送省外出版和由省外單位編制的我省地方性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送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省出版的我省地方性地圖或者從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省引進的我省地方性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市行政區域內前四項規定范圍以外的地方性地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六)省、市、縣行政區域范圍的示意地圖,分別由省、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按照規定需要報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第八條 辦理地圖審批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地圖審批申請書;
(二)編制地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說明(涉及他人著作權的,須提供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協議書);
(三)試制樣圖一式兩份;
(四)進口、出口地圖提交有關部門核發的進出口許可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影視、互聯網使用地圖及電子地圖同時報送軟盤、光盤。第九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圖送審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圖集(冊)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第十條 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送審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并在銷售、展示、登載前將樣本(樣品)一式兩份報審批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出版公開版地圖必須按照技術規范載明地圖審圖號、出版號(條碼)、地圖出版日期、編制單位名稱、出版單位名稱;非公開出版的地圖注明內部地圖字樣;保密地圖標明密級。
不得在不同規格樣式的地圖上使用同一地圖審圖號。
地圖審圖號的有效期為2年;地圖審圖號有效期滿后,再版地圖應當載明新核發的地圖審圖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 、出租、出借、偽造地圖批準文件和地圖審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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