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資質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企業的資質,是企業可以從事某項專業工作的資格證明。比如建筑企業從事建筑投標、施工的資格證明,代表企業在某個建筑領域的等級及可以承攬工程的范圍。因此,企業資質,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比如,他人以你企業的名義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你企業和法定代表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民事責任),慎之。

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規章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緩攜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四)將承包的工程擾汪伏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陵坦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借用資質合同后出借方承擔的法律責任

*** 方以被 *** 方名義進行活動, 對內則以依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根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 干問題的意見》

43.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 *** 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 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 業與其 *** 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2.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 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擴展資料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握仔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扮悄他形式非法 *** 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段缺汪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國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

建筑資質外借和 *** 有何區別?風險擔責有多大?

資質外借和資質 *** 有何區別?建筑業是重要產業支柱之一,很多建筑企業想在這行業獲得展開,資質是不可缺培卜少的法寶,有的企業在出借資質與 *** 動腦筋,資質外借和資質 *** 有何區別?風險擔責大不大?這是很多建筑企業最關心的成果。

資質“ *** ”是指被 *** 方經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費。由此可以看出,出借資質是資質 *** 的一種表現方式。

出借資質理論上就是所說的 *** ,詳細是指單位和集團在沒有施工企業的資質的情況下,借用契合施工企業的資質承攬工程,這個情況目前行業內部應該說也是隨處可見的。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集團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經過各種途徑或方式,使用有資質或高資質等級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同時交納一定的管理費,實現施工的行為,這其實不不合法的。

*** 的中心是借權或授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 *** 應當屬于委托合同的范圍。但它又與通常的委托合同有所不同,主要表現下:

1、被 *** 人為建筑企業,而受托人不限于此;

2、雖然受托人和借用人都要以委托人或出借人的名義行事,但普通情況下,委托合同商定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務由委托人承受,而 *** 協議則商定借用人借權運營的后果由借用人自負;

3、在有償的情況下,雖然受托人和借用人都要完成一定的事務,并經過完成一定的事務而受益,但借用人不需求向委托人支付費用,反而有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或墊付費用的權益,而 *** 人卻要向被 *** 企業支付一定的所謂管理費;

4、受托人是為委托人完成事務, *** 人卻是為自己完成事務;

5、委托合同的標的是實行委托事務, *** 協議的標的則是建筑資質等級。

出借資質與 *** 風險擔責大不大?

1、借用資質的,所簽署的《建設工旅運程施工合同》無效,同時施工人與施工企業簽署的出借資質的協議也無效

2、若工程有質量問題,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3、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收取的管理費,應予沒收

4、出借資質和 *** 的施工企業面臨罰款、吊銷資質證書、停業整理、降低資質等級等相應的行政處罰和可能的刑事風險。

《建筑法》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所以,建筑業選擇資質 *** 確實可以解決燃眉之急,但從長遠來看,配鎮穗它并不是一個萬全之策。作為行業從業者,唯有自己有施工資質,才能擺脫資質 *** 、借用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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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資質對建筑企業會帶來哪些風險

只要損失是由出借資質造成,發包人就有權請求借用資質出借測繪資質風險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對承包人資質作了嚴格規定。承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目前,建筑市場出借資質情形較為常見,如何確定出借資質的單位與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條規定主要基于以下考慮出借測繪資質風險

之一,在借用資質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名義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資質的單位,實際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借資質方之名與借用資質方之實共同構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訂立。

因此,在對外關系上,可將出借資質方和借用資質方作為一個整體,對發包人負責。

第二,出借資質一方通常會以收取管理費等名義向借用資質一方收取費用,因此應當對他人借用其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借用資質一方本無權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其違反法律規定通過借用資質獲利,因此也應當對其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目前建筑市場上借用資質的情況較多,如果不讓出借資質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出借資質一方不會慎重選擇借用方,出借資質的違法現象會更加泛濫,對于提高建設工程質量、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有弊無利。

第五,根據《建筑法》第66條規定,出借資質方與借用資質方應對建設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指鋒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借用資質與 *** 的法律性質相同。對于 *** 關系,司法實踐中主流的培神觀點是由 *** 人和被 *** 人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過錯在于出借資質,其所承擔的責任應與其過錯相當。實踐中,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主要是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6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吸收配逗虧了《建筑法》第66條的規定。同時,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還可能造成工期延誤等損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筑工程資質存在的法律風險,卓璽集團建議還是自家公司辦理建筑資質更安全有助于公司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