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5修正)

1、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2、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號),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3、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4、第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和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用地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

5、依照前款規定已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不再單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