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

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二)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三)丙級資質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名;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二)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三)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5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二)乙級資質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三)丙級資質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10%。第十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500人以上;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廣東地質災害資質在哪里申請,如何申請地質災害資質?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十日。

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地質災害有哪些資質?能承接業務范圍?

評估、設計、施工、監理地災資質如何轉入其它單位;承接的業務范圍主要是災害評估地災資質如何轉入其它單位,災害治理地災資質如何轉入其它單位,地質災害勘察,地質災害測量這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一)甲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二)乙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三)丙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10%。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