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劃編制資質證書批準單位是哪里啊?

一般規劃編制資質證書批準單位是 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或者直轄市規劃局(委)。

什么時候頒布的《城鄉規劃法》?

2008年1月1日。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哪年實施的?

2008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為城鄉規劃編制哪里頒發的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哪里頒發的,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哪里頒發的,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法律目錄

之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國家建委關于頒發《城市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和《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推動城市規劃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規劃由所在城市人民 *** 負責制定。規劃文件的具體編制,由各城市城市規劃部門所屬規劃設計機構負責;沒有城市規劃設計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鎮、縣城、由省、市、自治區所屬城市規劃設計機構協助編制,也可委托有關設計機構協助編制。工礦區規劃,由工業主管部門規定,具體編制工作可委托有關設計機構完成。第三條 為了使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有所依據,城市人民 *** 應先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城市的地理環境、歷史情況、資源條件、現狀特點、結合國民經濟長遠規劃和區域規劃,原則規定城市的性質、發展方向和規模、城市總體布局和各項建設發展的原則要求,并附城市總體布局示意圖。第四條 城市規劃按其內容和深度的不同,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設計階段。

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確定城市的性質、發展方向和規模,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布局,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定實施規劃的步驟和措施。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實施總體規劃的階段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

詳細規劃是總體規劃的深化和具體化,它的主要任務是:對近期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工廠、住宅、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文教衛生、商業網點和其它公共設施做出具體布置,確定道路紅線、道路斷面和控制點的座標、標高,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筑藝術形式要求。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在編制過程中,要采取展覽會、座談會、調查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基礎資料第六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需要搜集、研究下列基礎資料;

(一)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 規劃地區的地形圖(比例尺1/10000或1/5000)。

2. 氣象資料,包括溫度、濕度、降水、蒸發、風向、風速、日照、冰凍等。

3. 水文資料,包括江河湖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被淹沒地區界限等。

4. 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震地質及地震烈度等。

5. 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城市規劃的歷史資料等。

(二)城市技術經濟資料

1. 城市及所在地區的自然資源,包括地下礦藏、水資源、燃料動力資源、農副產品資源等的分布位置、數量、開采利用價值等。

2. 城市人口資料。

3. 城市土地利用資料。

4. 工礦、企事業單位的現狀及發展資料,包括用地面積,建筑面積,主要產品產量、產值、職工人數、用水量、用電量,運輸量等。

5. 對外交通運輸部門(鐵路、公路、水運、空運)現有及發展用地、職工人數、客貨運量等。

6. 各類倉庫、貨場現有和發展用地等。

7. 高等學校及非市屬中等技術學校現有和發展師生員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8. 科學研究機構現有和發展職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三)城市現有建筑物及工程設施資料

1.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居住面積、建筑層數、建筑質量、建筑密度等。

2. 現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經濟、文化、體育、衛生、生活福利設施等建筑的分布狀況、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等。

3. 現有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包括給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交通等)資料。

4. 現有城市園林、綠地、風景區、名勝古跡的資料。

5. 現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構筑物的設計資料。

6. 城市人防設施的資料。

(四)城市環境及其它資料。

1. 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 各廠礦、單位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和分布。

3. 其它影響城市環境質量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性、噪聲、惡臭、震動等)的分布狀況、數量、危害情況的資料。

4.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第七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除總體規劃階段所規定的資料以外,還需要搜集、研究詳細規劃地區的下列資料:

(一)現狀人口詳細資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構成、平均每戶人數等。

(二)近期建設項目資料,包括基建投資、修建量、生產規模、用地面積、職工人數等。

(三)土地現狀利用資料(用1/2000或1/1000圖紙表示)。

(四)建筑現狀資料,包括工業和民用建筑的建筑質量、層數、用途等(用1/2000或1/1000圖紙表示)。

(五)工程設施及管線現狀資料。

(六)地形圖(比例尺為1/2000或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