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8)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法制化和標準化,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及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的區(縣) *** 所在地和市 *** 確定的重點片區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從事與城鄉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特區范圍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參照本規定執行。

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按《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第三條 [特定區域]

特定區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別要求,需作特殊規定的地區,包括中央商務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風景區、濱海濱河地區等。其他特定區域由市城鄉規劃部門提出建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 *** 批準執行。

特定區域的規劃技術指標和要求在編制特定區域的法定規劃時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四條 [城鄉規劃編制體系]

特區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包括法定規劃和非法定規劃兩個系列。第五條 [法定規劃]

法定規劃分為城市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城市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四個層次。

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三個層次。

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層次應當編制具有一定專業內容與深度要求的專項規劃。依據城市規劃管理需要可單獨編制各專業規劃。

城市設計是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的有效手段,貫穿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第六條 [非法定規劃]

非法定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是對法定規劃的補充,提供規劃編制管理技術參考依據。

非法定規劃根據城鄉規劃建設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片區概念咨詢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研究等。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是對全市或者分區發展中具有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宏觀、全局和遠景的規劃設想和發展策略。

片區概念咨詢規劃是對城市片區或者基于某種目標進行整合的地區進行專題研究,提出開發建設設想和規劃設計導則。

項目規劃研究對近期需要建設、改造或者予以保護的具體地塊提出規劃指導,或者對某一種類型的項目提出專項規劃標準和策劃方案。第七條 [城市設計的編制]

城市設計分為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一)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分級管理,由總體城市設計確定。

(二)城市核心區和中心地區、體現城市歷史風貌的地區、新城新區、重要街道(包括商業街)、濱水地區(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帶)、山前地區,以及其他能夠集中體現和塑造城市文化、風貌特色,具有特殊價值的地區應當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指標中。

(三)城市設計重點地區范圍以外地區,可以依據總體城市設計,單獨或者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開展城市設計。

(四)由重點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重點地段,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市設計的內容]

(一)總體城市設計應當確定城市風貌特色,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優化城市形態格局,明確公共空間體系。

(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塑造城市風貌特色,注重與山水自然的共生關系,協調市政工程,組織城市公共空間功能,注重建筑空間尺度,提出建筑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保護相關控制地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相關保護規劃和要求,整體安排空間格局,保護延續歷史文化,明確新建建筑和改擴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動需要,統籌交通組織,合理布置交通設施、市政設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動和綠化空間,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三)城市設計重點地區范圍以外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條件,明確建筑特色、公共空間和景觀風貌等方面的要求。

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城鄉規劃法編制深度要求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鎮區(集鎮)布局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的規劃(以下稱縣城規劃)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制定。

鎮規劃,分為鎮域村鎮布局規劃、鎮區規劃和集鎮規劃;鄉規劃分為鄉域村鎮布局規劃和集鎮規劃。鎮區規劃和集鎮規劃應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深度。第四條 城市、縣城、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鎮(鄉)域村鎮布局規劃確定需要制定規劃的村莊,應當制定村莊規劃;村莊規劃可以以建制村為單元制定或者多個村莊聯合制定。鼓勵其城鄉規劃法編制深度要求他村莊制定村莊規劃。

在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內的鎮、鄉、村莊的部分區域,不再納入相應的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規劃范圍; 在鎮區規劃和集鎮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內的村莊的部分區域,不再納入相應的村莊規劃的規劃范圍。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經費,上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中,設區的市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依法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并確定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具體工作。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 *** 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其城鄉規劃法編制深度要求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設區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縣(市)域鎮區(集鎮)布局規劃納入相應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一同編制、審批。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第八條 設區的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其中,長沙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城總體規劃和其他城市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設計的內容,明確城市設計導則。

鎮(鄉)域村鎮布局規劃、集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鎮區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審批。第九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報告處理情況。

鎮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 *** 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報告處理情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鎮、鄉人民 *** 應當對村民的討論意見進行研究處理。第十條 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專項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

專項規劃的分類、內容和深度要求等技術規范,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城鄉規劃要求

法律分析: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建設和發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 城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建設規劃許可制度是城鄉規劃管理的重要制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建設規劃許可。. 建設規劃許可分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鄉規劃程序規定

法律分析: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