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實施監督檢查有哪些內容
監督檢查貫穿于城市規劃實施城鄉規劃督查辦編制的全過程城鄉規劃督查辦編制,它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工作城鄉規劃督查辦編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規劃法》中城鄉規劃督查辦編制,明確規定城鄉規劃督查辦編制了實施城市規劃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具體地說,它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對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城市規劃區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的申請,都要嚴格驗證其申報條件(包括各類文件和圖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無弄虛作假的情況等。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就要及時退回,不予受理。
(2)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辦理土地的征用或劃撥手續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進行復驗,若有關用地的坐標、面積等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不符,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或重新補辦手續,否則對其建設工程不予審批。
(3)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并放線后,要自覺接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即履行驗線手續,若其坐標、標高、平面布局形式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不符,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就應責令其改正,否則有關建設工程不得繼續施工,并可給予必要的處罰。
(4)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施工過程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建設活動(其中包括在城市規劃區內控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要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如果發現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活動,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在檢查過程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5)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城市規劃區內對城市規劃有重要影響的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檢查建設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間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如果發現不符,就視情況提出補救措施,或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2.行政監督與檢查
(1)各級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對管轄范圍內城市的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以便將經驗和問題及時反饋,為正確執行或完善城市總體規劃提供依據。
(2)國家和省、自治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對各級城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管理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以便及時總結經驗,糾正和解決可能出現的各種偏差。
(3)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對內部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和各種不正之風的發生。
3.立法機構的監督檢查
(1)城市人民 *** 在向上級人民 *** 報請審批已經編制完成或修改后的城市總體規劃前,必須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對于審查中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城市人民 *** 有責任給予明確的解釋或作出相應的修改與完善。
(2)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就實施城市規劃的進展情況,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執法情況提出批評和意見,并督促城市人民 *** 加以改進或完善。城市人民 *** 則有義務在任期內全面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
4.社會監督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將城市規劃實施管理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予以公開,接受社會對于其執法的監督。
(2)城市中一切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和隨意侵犯其基本權利的行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保障公民的監督權,并及時對檢舉和控告涉及的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落實和查處。
(3)城市中一切單位和個人對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力。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制定切實有效的制度,隨時聽取意見和檢舉、控告,并對有關的違法行為作出公開的處理。
珠海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遵守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三條 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供水、供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預防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辦事窗口、部門官方網站公布辦理規劃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至規劃條件核實階段的規劃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的規劃違法行為,并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以外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鎮人民 *** 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內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第七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 *** (管委會)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違法部分進行 *** 。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報告。
(二)調閱或復制相關文件、資料。
(三)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
(四)進入相關現場進行勘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九條 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情況。
(二)規劃許可、規劃檢驗、規劃條件核實情況。
(三)建設項目遵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情況。
(四)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三)未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工程建設或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批準文件方式進行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批準文件進行建設。
(五)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仍然開工建設。
(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七)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八)進行與規劃許可無關的其他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等內容。
(二)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人民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試行辦法
之一條 (目的依據)
為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監督機制,加強城鄉規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督察員)
市人民 *** 向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溫江區、新都區、雙流縣、郫縣、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以下簡稱督察員),負責所駐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工作督察。
市人民 *** 派駐區(市)縣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督察員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條 (督察范圍)
督察員有權對下列事項進行督察:
(一)區(市)縣人民 *** 及相關部門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的情況;
(二)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情況;
(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情況;
(四)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辦理國土使用批準手續等涉及規劃的情況;
(五)歷史文化名城(鎮),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及重要資源的規劃情況;
(六)區(市)縣規劃工作的公開情況;
(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的保障情況;
(八)城鄉規劃管理權限的集中統一情況;
(九)城鄉規劃行政執法監督情況;
(十)有關城鄉規劃的其他事項。第四條 (持證督察)
督察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市人民 *** 頒發的《成都市人民 *** 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證》。第五條 (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督察員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第六條 (督察方式)
各區(市)縣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督察員通報城鄉規劃情況。督察員應列席城鄉規劃、建設工作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督察員的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第七條 (督察職權)
督察員開展督察工作時,有權向城鄉規劃編制、審批、申報及實施管理等單位收集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對違反城鄉規劃的重大行為,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可以組織調查。第八條 (糾正程序)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區(市)縣人民 *** 或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同時將督察意見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
區(市)縣人民 *** 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督察意見,并在收到督察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督察員反饋處理情況。督察員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第九條 (處理方式)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由市人民 *** 或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通知區(市)縣人民 *** 改正或通知區(市)縣人民 *** 責令有關部門改正;
(二)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責令有管轄權的下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三)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區(市)縣人民 *** 、規劃行政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 (督察落實)
督察員應當對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并將跟蹤信息及時反饋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第十一條 (工作保障)
區(市)縣人民 *** 應當為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及督察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納入市財政公共預算。第十二條 (工作紀律)
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督察、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定期報告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并依法保守秘密。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
督察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市人民 *** 取消其督察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參照執行)
各區(市)縣人民 *** 參照本辦法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十五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 *** 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行政監督,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省人民 *** 對下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的行政監督方式。第三條 省人民 *** 向下級人民 *** 派駐的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負責對派駐地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督察。第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督察管理工作并每年向省人民 *** 報告督察工作情況。第五條 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依法批準的各類城鄉規劃為依據,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第六條 省人民 *** 派駐的督察員履行督察職能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撥付。第七條 城鄉規劃督察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州)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二)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規劃條件的確定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是否符合法定權限、許可要件及程序;
(五)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國家及省傳統村落的保護、建設及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定規劃;
(七)變更已核準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八)村鎮建設管理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 *** 確定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城鄉規劃督察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城鄉規劃督察以督察員駐點督察為主,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督察、專案督察、巡察等,采用衛星遙感、航空測量等現代技術,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九條 城鄉規劃督察應當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列席派駐地城鄉(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
(二)列席派駐地人民 *** 及有關部門召開的涉及城鄉規劃、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國家及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內容的有關會議;
(三)對建設項目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督察;
(五)巡察派駐地的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國家以及省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規劃實施情況;
(六)巡察派駐地的村鎮建設情況;
(七)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規劃督察事項的說明;
(八)調閱或者復制涉及城鄉規劃事項的文件和資料;
(九)接受涉及城鄉規劃問題的舉報、投訴,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第十條 市(州)規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任審計,應當征詢督察員的意見。第十一條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派駐地人民 *** 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必要時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并抄報省城鄉規劃和監察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派駐地人民 *** 及相關部門應當對照《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意見書面反饋督察員,并抄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督察員應當及時跟蹤監督整改情況,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當地人民 *** 及相關部門對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第十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城鄉規劃督察內容、舉報 *** 或者信箱。
督察員派駐地人民 *** 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通報有關城鄉規劃的重要情況,通知列席有關城鄉規劃督察內容的會議。第十五條 督察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具有較強的責任感,能夠堅持原則及忠實履行職責;
(三)具有城市規劃或者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備注冊規劃師或者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5年以上。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聘用督察員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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