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保障城市規劃、鎮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依法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鎮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和指導意見,規范和指導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八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發展的需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城市、縣人民 *** 審定。

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城鄉結合部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規劃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十一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以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體現提高城市、鎮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以及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以及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確定規劃范圍內河流、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設計指導原則;

(五)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六)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

(七)依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塊的地下交通、商業、能源、通信、防空等設施作出具體規定;

(八)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下簡稱規劃草案)后,應當報委托其編制規劃草案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審查。第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及時對規劃草案組織專家論證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開展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展示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 *** 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示欄公示。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9日 *** 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

第四條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 *** 和上級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

第八條 市、縣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 *** 審批。

第十七條 設市城市 *** 應當將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 *** 審批;依法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經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 *** 審批或者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 *** 組織召開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縣 *** 應當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縣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 *** 審批,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本級 *** 審批的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本級 *** 組織召開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市、縣 *** 上報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時,應當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二)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意見;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 *** 批準近期建設規劃后,應當報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本級 *** 審批,并附具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審批后,報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規劃被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告城市規劃的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依法需要備案的城市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7日內報法定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立省級以上開發區或者改變其規劃范圍,應當附具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調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的,有關市、縣 *** 應當提出專題報告,報 *** 批準。調整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管技術的負責人和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核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查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及崗位執業條件。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由所在地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上傳材料中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托方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宿州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規劃區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項建設及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地域特色和傳統風貌,注重規劃的前瞻性、嚴肅性和連續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城鄉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城市管理、環保、交通等其他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 *** 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由本級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逐步實行票決制。

建立城鄉規劃決策咨詢論證制度。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具有高級職稱的規劃、建設、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并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必須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不得突破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性安排。

編制開發園區規劃、局部片區規劃以及重大項目的規劃,確需調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變支路通達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須進行必要性論證,提出道路交通解決方案,并優先實施。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統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各種市政管線專項規劃應當統一高程、統一坐標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不得改變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和城市、鎮的結構性安排。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通則和圖則分層次制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動態維護、遞進更新,及時將經過批準的各類專項規劃、局部地區的規劃成果、市級以上有關城鄉規劃的規定,形成管控要求,納入城鄉規劃管控體系。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重要交通樞紐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城市設計,并按照規定將其核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控體系。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首次在本市承接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告知性登記。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方案及有關技術報告,應當采取專家評審會、論證會、咨詢會、部門聯合審查會等方式或者組織城鄉規劃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需要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方案報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將草案通過固定場所、 *** 網站、報紙等方式進行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承載力,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體現先建優先的建設原則。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納入 *** 考核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內容。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需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二)批準部門出具的開展前期工作的證明文件;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公章是什么樣子

公章 一般規劃編制資質證書批準單位是 盛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或者直轄市規劃局(委)。

貴陽市城鄉規劃監察管理規定(2021修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監督管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監察,確保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監察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監察,是指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依法對本轄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強制性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滿足該項工作需要。第四條 市人民 ***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規劃監察機構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確定區域城鄉規劃監察的具體工作。

縣(市)人民 ***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有關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水務、公安、應急、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察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管理服務和處罰與教育疏導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和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編制的相關標準、規范。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規劃監管方案,實行不定期跟蹤巡查和施工進度階段檢驗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接受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和空間的規劃建設進行重點跟蹤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觀地帶;

(二)黨政機關、學校和重點工程項目周邊;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頂 ;

(五)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區域和空間。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載有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有關強制性內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為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至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內如有損壞或者丟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 *** 。

公示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者軍事秘密等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地下隱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量,形成準確的測量成果資料和工程竣工圖,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階段施工。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按照省、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規定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并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管理的實際,制定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具體內容和標準。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在履行規劃監察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執法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以及其他信息,可以依法進行查閱、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查;

(三)糾正或者依法制止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強制性規范、標準的行為;

(四)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處罰建議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處罰;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監察工作中發現有違反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函告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