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提高城市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屬于技術規范還是屬于部門規章,為啥第四版規劃原理跟規劃概論敘述的不一樣
既不屬于技術規范也不屬于部門規章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是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規劃辦法》編寫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的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屬于國家建設部下發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的政策文件。在城市規劃編制實施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屬于的政策依據和指導細則。至于兩本書解釋不一樣應該是作者方面出于不同的理解。
城鄉規劃編制是勘察類還是設計類
1.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重要文稿;負責全廳的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外事、機要保密、提案、 *** 、檔案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2.計劃財務處
組織制定全區建設事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綜合管理各項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按規定辦理有關項目立項的審查或審批;負責廳機關行政及事業專項經費的財務會計核算;負責廳機關、廳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綜合管理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的對外招商引資工作。
3.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建設行業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協調實施;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擬訂立法計劃,組織地方性建設法規、規章的論證、起草、修改、報批和授權解釋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 工作;負責建設行業普法工作。
4.科學技術處
組織編制全區建設行業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點項目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管理和組織推廣行業科技成果;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指導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廣應用和建筑節能工作。
5.標準定額處
標準定額處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貫徹執行建設部關于工程造價管理的制度和規定,研究制定全區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自治區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經濟技術參數及評價 *** 等;對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工程造價執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歸口管理建設行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及指導質量人證工作;協調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造價管理中的問題。
6.建筑管理處
研究制定全區建筑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中長期規劃并指導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和規范全區建筑市場,擬定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建筑安全生產、建筑工程質量等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研究制定建筑業體制改革措施并監督執行;指導建筑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修、建筑制品、建設監理等企業的資質審批工作;負責對區外建筑企業進疆從事建筑活動實施驗證、注冊登記管理、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建筑業統計工作。
7.勘察設計處(抗辦)
組織制定全區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負責全區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和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質量管理;監督指導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組織全區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及推廣;負責全區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和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外省進疆設計單位的資質驗證、登記注冊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綜合管理工程建設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導震后重建工作。
8.城市規劃處
研究制定全區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規劃管理的政策措施;組織全區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立項的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審批和限額以上規劃用地審核;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
9.城市建設處
研究制定全區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長期規劃并指導和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城建行業技術標準;負責城市供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負責對自治區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統計工作。
10.村鎮建設處
研究擬定村鎮建設(包括縣以下建制鎮、集鎮、村莊)的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和中長期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建制鎮、集鎮規劃及村莊、牧民定居點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邊境口岸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村鎮建設試點;指導農房建設和村鎮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11.房地產業處
研究制定自治區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全區住宅建設和房地產開發;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培育和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房地產交易、租賃、抵押等經營活動;負責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物業管理等企業的資質審查;指導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房屋拆遷和危房鑒定管理等工作;組織擬定全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綜合配套政策和方案;審核各地房改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及其他住房資金的政策指導和監督;負責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12.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負責辦理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職工租賃保證金、維修金的收繳、審核工作; 負責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用于住房建設級住房維修資金的審批監督工作; 負責自治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核發及管理工作。
13.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區建筑工程和房地產經濟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建設行業執業注冊師的資審、培訓、注冊等工作;制定并實施全區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區建設行業職工職業技能鑒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廳屬學校;負責廳系統的社團管理工作。
14.機關黨委(精神文明辦)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15.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 *** 行政監察職能。
16.老干部工作處的職責
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17.行政許可辦公室
根據《關于成立建設廳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建人[2008]1號)規定,建設廳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具體職責為:統一受理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建設行政許可申請,向廳對口業務處室轉辦行政許可申請,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文書、證書,督促業務處室承辦行政許可申請事項工作進度,會同業務處室管理建設行業資質(資格)評審專家庫,推進行政許可電子政務。
我國現行城鄉法規體系有哪部分構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城鄉規劃法規體系的等級層次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部門規章、地方 *** 規章)等,以構成完整的法規體系。
1.《城鄉規劃法》 采集者退散
《城鄉規劃法》是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中的基本法,對各級城鄉規劃法規與規章的制定具有不容違背的規范性和約束力。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2.城鄉規劃行政法規
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1993年6月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2008年4月發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就是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中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與法律雖是兩個不同等級層次,但它同樣是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 *** 規章制定的基本依據。
3.地方性法規考試大論壇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根據《城市規劃法》相繼制定了地方性的規劃條例或者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在《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后,各地會根據《城鄉規劃法》修改或正重新編制有關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是指:
(1)省、自治區的人民 *** 所在地的市;
(2)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采集者退散
(3)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采集者退散
4.部門規章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建設部等所公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規劃管理辦法》、《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等都屬于部門規章范疇,是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5.地方 *** 規章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 *** ,都根據城鄉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制定了配套的地方行政規章。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