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上傳材料中事業單位城鄉規劃編制依據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事業單位城鄉規劃編制依據: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事業單位城鄉規劃編制依據: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事業單位城鄉規劃編制依據,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城鄉規劃編制依據,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托方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城鄉規劃管理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上位規劃體現了上級 *** 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要求。按照一級 *** 、一級事權的 *** 層級管理體制,上位規劃代表了上一級 *** 對空間資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位規劃不得違背這些原則和要求,并要將上位規劃確定的規劃指導思想、城鎮發展方針和空間政策貫徹落實到本層次規劃的具體內容中。
第二,上位規劃代表了區域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呈現出 *** 化、區域化的發展態勢,單個城市將在更大范圍內受相關城市和區域發展的影響和制約。上位規劃從區域整體出發,編制內容體現了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下位規劃不得違背上位規劃確定的保護原則和規模控制,要落實實行空間管制的區域,進一步深化和細化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
第三,上位規劃有助于協調和解決城鄉之間的矛盾和問題。上位規劃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遠性更強,更加重視城鄉區域協調有序發展和整體競爭力的提高;在整體發展的同時更強調資源和環境保護,限制單個城市進行不利于區域整體的開發活動,實現可持續發展。上位規劃從區域視野出發,制定各城鎮必須遵守的發展建設行動準則,有利于減少下位規劃在資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沖突,有利于解決單個城市解決不了、解決不好的問題。
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責權,屬于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事務,由中央管理。屬于各地行政區域的地方性事務,由地方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在下一層次規劃不得違背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下,還應注意明確各級 *** 在組織編制和審批城鄉規劃、實施城鄉規劃方面的權力和責任,實現清晰的一級 *** 、一級事權。中央 *** ,省級 *** ,市、縣 *** 依法行使各自的規劃管理事權。上級 *** 應將規劃的重點放在關系整個行政地域發展的戰略性、全局性的內容上,通過規劃,加強對地方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加強對區域性基礎設施布局的約束和引導。在同級行政單元內,要明確局部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的原則。在近年的城市規劃建設實際工作中,個別城市在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時,突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指導開發和建設,導致城市發展建設無序進行,亂占濫用土地,嚴重損害了城市規劃的依法行政。因此,法律規定下位規劃必須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是保證城鄉規劃權威性、嚴肅性,保證城鄉規劃依法行政,保證城鄉發展和建設科學有序進行的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有哪些?
你的回答,可以分解為幾個方面。
首先,城市規劃包含2個層面,5個階段。2個層面是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5個階段,如果按編制規劃的話可以說是:綱要、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次,編制這5個階段的規劃的依據個不一樣。當然首先都是以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依據,城鎮總體規劃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建設部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用地標準》(GBJ 137-90)
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規劃》
建設部《關于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2003]43號
省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市級“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其他相關國家法規、法律編制
總體規劃的依據和城鎮體系差不多,不同的是他要以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以上一輪的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以及近期建設規劃、綠地規劃、道路交通、環衛、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做參考。
詳細規劃的話,都以總體規劃為依據,也包含了上述國家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地方方針政策。具體就不重復啰嗦了。
希望能給你有所幫助,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包括什么?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要與城市的經濟、人文、社會、地理、歷史沿革等方面相協調。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可致電北京綠維創景規劃設計院專業咨詢熱線:010-84076166 84098099
城市總體規劃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
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
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
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 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全文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是我整理的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全文,僅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軍事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