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依據權限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省人民 *** 授權,負責長白山保護開發區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七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總體協調、可行性研究審查工作。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 *** 應當將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規劃歷史檔案與竣工資料定期存檔,并保證存檔資料的完整、準確。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管理模式,加強空間數據庫建設,促進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測系統,加強對全省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督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之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咨詢工作。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城鄉規劃需要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要求的勘察、測繪、氣象、地質、地震、水文、環境、交通等有關基礎資料。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處理情況及理由。第二節 城鎮體系規劃第十五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并可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州域城鎮體系規劃。
長春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應當依據市人民 *** 的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上報、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和鎮、鄉規劃。
縣(市)、區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第六條 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保護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村)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鄉特有風貌。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城鄉規劃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在 *** 網站或者指定展示場所公布城鄉規劃的文本以及主要圖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書面、 *** 或者其他形式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應當創新管理模式,通過調控引導、行政許可、公共服務、聯動監管等多種方式,提高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效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的建設,促進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研究審議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制度等由市、縣(市)人民 *** 制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三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并依法報批。
縣級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依法報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本市市區內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其所在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
縣(市)所轄的其他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四條 按照總體規劃要求需要編制的專項規劃,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市)人民 *** 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沈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鄉規劃工作在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
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建、交通、環保、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城鄉規劃,并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包括: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和其他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三)中心城區內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
(五)城鄉基礎設施、綜合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水系、綠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環境保護、地下空間開發、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第六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作為城市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建設用地性質、建設用地的開發強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地域范圍和管理要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內容。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三)新民市總體規劃由新民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沈陽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四)鄉規劃由所在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市)人民 *** 審批;
(五)村莊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六)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 *** 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報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八)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 *** 審定;
(九)專項規劃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和縣(市)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任務。
城鄉規劃文件應當附具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證明等要件。第九條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對周邊環境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規劃,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履行審查程序。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業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對城鄉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城鄉規劃草案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時間、地點以及意見征集方式應當在本市有關 *** 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城鄉規劃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有關 *** 網站上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予以分類答復。
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資源因素,以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泉城特色和歷史文化遺產,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適應國防建設、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第七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可以向下一級人民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
區人民 *** 應當按照上級人民 *** 的要求,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具體地塊的建設用地范圍和性質、開發強度、空間布局管理,應當包括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專項規劃的要求等指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包括建設條件分析、空間布局、日照分析、景觀設計、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管線綜合和豎向規劃設計等。第十條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名泉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軍事設施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一條 濟南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濟南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濟南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辦事處)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濟南市人民 *** 審批。
縣(市)所轄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城鄉村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多少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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