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貫徹實施《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國土、交通、水利、建設、住房、環保、文體、市政、教育、衛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三條 橫琴新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市一級規劃管理權限。

各區人民 *** (以下簡稱區 *** )、鎮人民 *** (以下簡稱鎮 *** )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 *** 的職責。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是市人民 *** (以下簡稱市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其審議意見是審批規劃和項目的重要依據。

確需對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成果進行修改的,相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組織編制單位提出申請,由組織編制單位充分論證并組織審查后,報告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或者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需再次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依法需公示的,應當在審議前進行公示。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調整之一節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協調和平衡全市范圍內各層次、各類別涉及空間利用的城鄉規劃。

市規劃部門和市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區 *** ,鎮 *** 和有關建設單位依據職責組織或者參與相關城鄉規劃編制。第六條 規劃編制經費按事權與責任相適應原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規劃、財政部門和規劃項目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市級城鄉規劃編制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開展規劃項目的申請、審核、入庫、資金分配計劃、監督檢查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第七條 市 *** 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 *** 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后,將審議意見和審議意見處理情況隨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送省人民 *** 審查。第八條 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其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一致。

中心城區分區規劃,由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區、經濟功能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由區 *** 會同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批準。第九條 城市設計貫穿于城市規劃的全過程。單獨編制的城市設計由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并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相關規定程序報批,其成果應當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城市設計應當加強對山脊線、天際線和濱水岸線的規劃控制,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山海相擁、陸島相望、城田相依的風貌格局。單體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在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當根據需要同步開展交通、市政、景觀、環保、水資源等專項評估,經市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后,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依據。

橫琴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在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審批,并報市規劃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專項規劃的立項、編制、審議、審批、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專項規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鎮總體規劃由鎮 *** 組織編制,經所在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區 *** 、市規劃部門審查,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批準。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 *** 批準,并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應當定期進行修編。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論證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 *** 批準,并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位于城鎮地區的村莊應當納入所在地的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規劃管理,可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城鄉規劃編制入庫機構;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城鄉規劃編制入庫機構;承擔信息、 *** 、議案、建議、提案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承擔應急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并指導所屬單位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二)法制處

負責本系統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城鄉規劃、測繪、勘察與設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 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負責規劃審批的督查督導工作;組織指導城鄉規劃和管理公示、聽證等公眾參與工作。

(三)研究室

參與研究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組織城鄉空間發展戰略、城鄉規劃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協調調研課題評審、信息交流、成果轉化等工作。

(四)對外聯絡處

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宣傳、新聞發布工作;負責組織 *** 信息公開工作;承擔為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提供規劃綜合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協調處理與社會公眾及有關方面的關系;承擔對外交流等相關工作。

(五)綜合業務處

承擔本市規劃及建設工程項目有關行政許可工作的協調、督辦、統計及綜合分析;承擔行政許可事項的接待受理、證書核發;承擔組織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行政許可和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質量涉及安全事項的監管工作;參與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承擔建設節約型城市的相關工作;承擔地名規劃管理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許可工作;指導分局的綜合業務工作。

(六)總體規劃處

負責本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及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承擔城鄉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評估等工作;負責新城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維護工作;負責鄉鎮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維護工作;指導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承擔專項規劃和特定地區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及備案管理工作;承擔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和報批工作;擬訂城市總體規劃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

(七)詳細規劃處

承擔中心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及維護工作;承擔中心城功能、布局的優化和調整問題的研究;擬訂涉及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中心城特定地區規劃、相關專項規劃、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導則的組織編制。

(八)建設用地管理處

負責重點工程、重大項目的前期規劃論證和規劃選址工作;承擔土地儲備和土地供應工作的規劃研究和規劃審查;負責舊城以外地區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行政許可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督查相關分局行政許可工作。

(九)建設工程管理一處

承擔舊城以外地區建設工程的規劃行政許可工作;承擔相關調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議;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督查相關分局行政許可工作。

(十)建設工程管理二處

承擔舊城區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行政許可工作;承擔相關調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議;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督查相關分局行政許可工作。

(十一)基礎設施一處

承擔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及備案管理工作;組織研究并提出道路交通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承擔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規劃行政許可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負責規劃道路紅線管理;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督查分局的相關行政許可工作。

(十二)基礎設施二處

承擔城鄉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及備案管理工作;組織研究并提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條件、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查意見,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行政許可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督查分局的相關行政許可工作。

(十三)科技信息處

組織本市空間與自然資源基礎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和運行工作;承擔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礎地理信息共享機制;承擔城鄉規劃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擬訂信息化建設、科技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四)財務內審處

編制本系統財務預決算,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對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對所屬社團單位的內部審計和監督工作,指導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分局專項資金使用工作。

(十五)首規委辦秘書處

承辦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擔首都規劃建設專家咨詢組織的聯絡協調工作。

(十六)人事處

承擔本系統領導班子、干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并指導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出國(境)及引進國外智力有關工作;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統戰工作。

(十八)工會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十九)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并指導、協調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十)監察處

按有關規定派駐。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做什么的

城鄉規劃是各級 *** 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城鄉規劃編制入庫機構,泛指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城鄉規劃編制入庫機構,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城鄉規劃編制入庫機構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基本都是各地的設計單位,不是事業單位,屬于企業單位城鄉規劃編制入庫機構

城鎮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內置組織單位是

《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這就是說,只有城市、鎮的重要地段(如歷史文化街區、景觀風貌區、中心區、交通樞紐等)可以由 *** 組織編制,其他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是建設單位。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審定。

城鄉規劃由誰來組織編制

法律分析:國家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城市規劃管理局,其主要職能有: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研究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學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

3、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

4、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負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人民 *** 所在地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工作;

6、指導本轄區城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

7、組織對全市規劃實施情況的評比,確定職權范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性質和用地規模,審批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