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建設,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場鎮建設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基本建設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鎮、鄉和村規劃區重疊的,重疊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進行管理。第三條 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其他鎮應當制定鎮規劃。
鄉應當制定鄉規劃。民族自治地方編制鄉規劃的區域由縣級人民 *** 確定。
縣人民 *** 在縣域村鎮體系規劃中,根據需要確定村規劃編制的區域。
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的村,應當納入城市、鎮、鄉規劃區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專業或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規劃之間協調一致的原則進行編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縣級人民 *** 應當明確鄉鎮人民 *** 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鎮、鄉、村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上級人民 *** 應當給予支持和補助。
跨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所需經費,由相關人民 *** 統籌安排。第八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開發區(園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作為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服從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九條 縣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承擔城鄉規劃重大事項的審議和論證工作。負責審議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涉及空間布局的專業、專項規劃同城鄉規劃間的銜接;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向本級人民 *** 提出審議意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省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本省跨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市(州)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合編。
市(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本市(州)跨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城鄉規劃,報市(州)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應當與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合編。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成都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設區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批。不設區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報經上一級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甘孜藏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補充規定
之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構建宜居宜業宜游的城鄉人居環境,推動城鄉提升戰略實施,根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第二條 本補充規定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第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民參與、全域治理的原則,對城鄉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共服務、生態綠化等進行規范和管理。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是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領導主體,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是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實施主體,負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轄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是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執行主體,負責組織動員轄區單位、村(居)民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自治州、縣(市)人民 *** 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和相關標準,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并實施市政、道路、交通、環衛、綠地、給排水、戶外廣告等專項治理規劃,指導下級 *** 制定并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規劃。
鄉(鎮)人民 *** 應當根據實際,組織制定并實施行政區域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規劃。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維護轄區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等內容納入村規民約。第七條 自治州應當大力實施城鄉提升戰略,建立發展城鄉一體化體制,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走高原和民族特色的新型城鎮化道路,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應當加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公共預算。
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以 *** 投入為主,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經營。第九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的劃分和管理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縣城(城市)建成區公共區域,由所在縣(市)人民 *** 負責,其他公共區域,由所在鄉(鎮)人民 *** 負責;
(二)無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樓),由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三)民居接待和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及再生資源回收等場所,由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采挖砂石、土、草皮、樹根等自然資源的區域,由采挖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風景名勝區、旅游景區(景點)、國省道沿線的觀景平臺設施建設和衛生秩序,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劃分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有管轄權的縣(市)、鄉(鎮)人民 *** 予以確定。第十條 城鎮、鄉村容貌秩序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應當尊重歷史、傳承民族文化、彰顯地域特色,塑造獨具特色的城鄉風貌。
鼓勵、支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建設和民居接待建設。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區域內容貌秩序的監督管理。
縣城(城市)建成區臨街建(構)筑物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其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
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違章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
不得使用影響城鄉整體風貌的建筑材料。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監督管理。
電力、通信線路的建設應當符合“景城一體、景鎮一體、景村一體”的風貌要求。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所的建設、監督和管理。
積極推行市場化模式,鼓勵集體和民間資本參與車輛管理設施建設。第十四條 空間標志、標牌和戶外廣告牌匾設置應當規范合理,使用藏語文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兩種以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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