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局規劃不合理怎么投訴

首先應該先去規劃部門投訴,如果實在不受理、不作為,就可以去市效能辦投訴或者糾風辦投訴。

市縣區都有設立效能辦,都是直屬部門,主要分管監督檢查 *** 機關的效能建設工作,接受對 *** 機關的效能投訴與處理等相關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成都市人民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試行辦法

之一條 (目的依據)

為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監督機制,加強城鄉規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督察員)

市人民 *** 向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溫江區、新都區、雙流縣、郫縣、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專員(以下簡稱督察員),負責所駐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工作督察。

市人民 *** 派駐區(市)縣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督察員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條 (督察范圍)

督察員有權對下列事項進行督察:

(一)區(市)縣人民 *** 及相關部門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的情況;

(二)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情況;

(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情況;

(四)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辦理國土使用批準手續等涉及規劃的情況;

(五)歷史文化名城(鎮),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及重要資源的規劃情況;

(六)區(市)縣規劃工作的公開情況;

(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的保障情況;

(八)城鄉規劃管理權限的集中統一情況;

(九)城鄉規劃行政執法監督情況;

(十)有關城鄉規劃的其他事項。第四條 (持證督察)

督察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市人民 *** 頒發的《成都市人民 *** 城鄉規劃督察專員證》。第五條 (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督察員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第六條 (督察方式)

各區(市)縣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督察員通報城鄉規劃情況。督察員應列席城鄉規劃、建設工作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督察員的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第七條 (督察職權)

督察員開展督察工作時,有權向城鄉規劃編制、審批、申報及實施管理等單位收集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對違反城鄉規劃的重大行為,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可以組織調查。第八條 (糾正程序)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區(市)縣人民 *** 或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同時將督察意見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

區(市)縣人民 *** 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督察意見,并在收到督察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督察員反饋處理情況。督察員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報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第九條 (處理方式)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由市人民 *** 或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通知區(市)縣人民 *** 改正或通知區(市)縣人民 *** 責令有關部門改正;

(二)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責令有管轄權的下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三)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區(市)縣人民 *** 、規劃行政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 (督察落實)

督察員應當對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并將跟蹤信息及時反饋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第十一條 (工作保障)

區(市)縣人民 *** 應當為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市規劃督察專員辦公室及督察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納入市財政公共預算。第十二條 (工作紀律)

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督察、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定期報告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并依法保守秘密。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

督察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市人民 *** 取消其督察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參照執行)

各區(市)縣人民 *** 參照本辦法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十五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 *** 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行政監督,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省人民 *** 對下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的行政監督方式。第三條 省人民 *** 向下級人民 *** 派駐的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負責對派駐地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督察。第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督察管理工作并每年向省人民 *** 報告督察工作情況。第五條 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依法批準的各類城鄉規劃為依據,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第六條 省人民 *** 派駐的督察員履行督察職能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撥付。第七條 城鄉規劃督察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州)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二)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規劃條件的確定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是否符合法定權限、許可要件及程序;

(五)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國家及省傳統村落的保護、建設及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定規劃;

(七)變更已核準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八)村鎮建設管理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 *** 確定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城鄉規劃督察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城鄉規劃督察以督察員駐點督察為主,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督察、專案督察、巡察等,采用衛星遙感、航空測量等現代技術,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九條 城鄉規劃督察應當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列席派駐地城鄉(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

(二)列席派駐地人民 *** 及有關部門召開的涉及城鄉規劃、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國家及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內容的有關會議;

(三)對建設項目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督察;

(五)巡察派駐地的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國家以及省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規劃實施情況;

(六)巡察派駐地的村鎮建設情況;

(七)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規劃督察事項的說明;

(八)調閱或者復制涉及城鄉規劃事項的文件和資料;

(九)接受涉及城鄉規劃問題的舉報、投訴,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第十條 市(州)規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任審計,應當征詢督察員的意見。第十一條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派駐地人民 *** 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必要時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并抄報省城鄉規劃和監察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派駐地人民 *** 及相關部門應當對照《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意見書面反饋督察員,并抄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督察員應當及時跟蹤監督整改情況,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當地人民 *** 及相關部門對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第十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城鄉規劃督察內容、舉報 *** 或者信箱。

督察員派駐地人民 *** 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通報有關城鄉規劃的重要情況,通知列席有關城鄉規劃督察內容的會議。第十五條 督察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具有較強的責任感,能夠堅持原則及忠實履行職責;

(三)具有城市規劃或者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備注冊規劃師或者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5年以上。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聘用督察員的具體辦法。

貴陽市城鄉規劃監察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監督管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監察,確保城鄉規劃巡察城鄉規劃編制質量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監察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監察”,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依法對本轄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強制性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市、區(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滿足該項工作需要。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規劃監察機構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確定區域城鄉規劃監察的具體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行使有關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水利、公安、消防、園林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察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管理服務和處罰與教育疏導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以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編制的相關標準、規范。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具體的規劃監管方案,實行日常不定期跟蹤巡查和施工進度階段檢驗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接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進行重點跟蹤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觀地帶;

(二)黨政機關、學校及重點工程項目周邊;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巡察城鄉規劃編制質量他區域。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載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有關強制性內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為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至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內如有損壞或者丟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 *** 。

公示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者軍事秘密等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的下列施工階段完工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階段施工:

(一)建設工程:在基礎完工、首層封頂、標準層封頂、頂層封頂等階段;

(二)個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線、基礎完工、頂層封頂等階段。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劃檢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規劃檢驗,并出具規劃檢驗結果證明文件:

(一)對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的基礎實施情況;

(二)建設項目標準層封頂后對該層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個人建房頂層封頂后對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

(三)竣工核實前檢驗,對建設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建筑造型、基礎設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設情況。

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結果是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重要依據,是申請竣工規劃核實提交的必備資料。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省、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規定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巡察城鄉規劃編制質量,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巡察城鄉規劃編制質量,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巡察城鄉規劃編制質量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