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科學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在市、縣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塑造優美的宜居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注重改善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觀。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市縣人民 ***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市縣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吸納公眾意見、建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域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縣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九條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經市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電力、通信、能源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相銜接。經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在市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評估。規劃評估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
撫順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鄉鎮和村莊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需要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縣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工作。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規劃委員會,研究審議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制度等由設立規劃委員會的同級人民 *** 制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保護生態、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及修改第八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控制指標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和省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批準,同時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三)鄉規劃由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四)村莊規劃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 *** 批準。
(五)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各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六)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批準。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區人民 *** 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批準。
(七)專項規劃由有關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 *** 批準。
(八)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批準;歷史文化街區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人民 *** 批準。
(九)采煤沉陷區專項治理規劃,由采煤沉陷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
(十)地質災害影響區專項治理規劃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
(十一)近期建設規劃由市、縣、鎮人民 *** 組織編制。
(十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分別報上一級人民 *** 審定。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制度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區域協調、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和時序,突出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控制城市紫線、綠線、藍線、黃線以及生態保護紅線,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林地、水源地、歷史文化遺存和風景名勝區。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組建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 *** 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比例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規定。
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業務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用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由人民 *** 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七條 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備案以及修改,依照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 村莊規劃由村莊所在地的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張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文昌湖旅游度假區、淄博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二)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區人民 *** 審批;
(三)桓臺縣、高青縣、沂源縣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人民 *** 審批。
對于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按照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村莊規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第十條 市、區縣、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景觀地段,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城市廣場、商業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樞紐周邊的城市設計,經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將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一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進行修改。第十二條 市、縣、鎮人民 *** 應當每二年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分別對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向城鄉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
(二)規劃階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各項強制性內容的執行情況;
(四)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情況;
(五)規劃評估結論以及規劃實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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