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一、《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
(一) 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將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一)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從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等環節加強全過程監管。”
(二)將第五十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調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閱、復制有關單位電子監控記錄的車輛信息、車輛維修單位維修記錄等信息,必要時可以依法提取和封存相關信息、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不得偽造、隱匿、轉移、銷毀。”三、《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二)將條例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內蒙古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保障城市規劃內蒙古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內蒙古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內蒙古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因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四條 自治旗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自治旗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并對尼爾基鎮城市規劃實行直接管理。
尼爾基鎮以外的其他鎮人民 *** 負責本鎮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旗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依法制定的城市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或者廢止。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法取得的各類建設證件,不得買賣、 ***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內容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者擴大土地使用面積。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手續,或者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六個月內未動工建設的,所取得的證書自行失效。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參照本條例第六條之一款的規定執行。
臨時用地應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 *** ,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使用者應當拆除一切臨時設施,清理場地,恢復土地原狀,退還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第十條 各項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批準的建設用地在尚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詳細規劃未覆蓋的區域的,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由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詳細規劃的要求退讓道路紅線。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詳細規劃尚未覆蓋的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建筑物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進入道路退讓紅線。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綠地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給排水設施等規劃要求配套的公用設施,硬化路面,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項目的綠化用地,不得低于該項目建設用地的百分之三十五內蒙古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舊區改造項目的綠化用地,不得低于該項目建設用地的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影響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供水、排水、消防、通道和采光。
住宅主要采光面與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間距,在城市新區,不得小于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高度的2.2倍;在城市舊區改造地區不得小于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高度的1.8倍。第十五條 按照城市規劃建成的地區,未經規劃調整,不得插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在住宅小區,確需增建為居民生活提供服務的設施,應當征得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同意,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定位放線后,方可開工;基礎工程完工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復驗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施工。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圖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和建筑物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七條 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建筑物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自治旗人民 *** 責令退回。
內蒙古自治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2010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內蒙古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內蒙古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內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蘇木鄉鎮和嘎查村企業、蘇木鄉鎮和嘎查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等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實施辦法。但是,國家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內蒙古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建設除外。
城市規劃區內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村莊,是指農村牧區居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集鎮,是指蘇木鄉人民 *** 所在地和旗縣人民 *** 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牧區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實施辦法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集鎮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旗縣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
旗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按規定設置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職責范圍內的有關管理工作,委托蘇木鄉鎮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辦理。第五條 蘇木鄉鎮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及專職管理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具體負責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報批;
(三)具體負責對建設工程申請的審核和定位放線工作;
(四)對村莊和集鎮建設工程施工和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及其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五)調解村莊和集鎮建設糾紛;
(六)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進行檢查;
(七)管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檔案;
(八)辦理蘇木鄉鎮人民 *** 交辦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六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
村莊和集鎮規劃包括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并同水利、電力、交通、郵電、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第七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必須符合《村鎮規劃標準》等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第八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由旗縣人民 *** 審批。蘇木鄉鎮人民 *** 向旗縣人民 *** 報批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規劃報批請示;
(二)現狀分析圖;
(三)規劃圖;
(四)規劃說明書。第九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期限:遠期為15年至20年,近期為5年至10年。第十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經批準后,由蘇木鄉鎮人民 *** 公布,公布形式由蘇木鄉鎮人民 *** 決定。第十一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批準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經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蘇木鄉鎮人民 *** 可以對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旗縣人民 *** 備案。涉及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必須依照原編制和審批程序辦理。第十二條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須經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條例》規定審查同意后,核發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限為1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的,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對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的公路兩側,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第十三條 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興辦蘇木鄉鎮嘎查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申請的審查內容是: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等是否符合村莊、集鎮規劃的要求;
(二)建設項目是否確定了具體地點和用地范圍;
(三)建設項目是否依法經審核或者批準;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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