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預算依據,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城鄉規劃編制預算依據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上街區、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鄭州市市區規劃區,包括行政轄區內的中原區、金水區、二七區、管城 *** 區、惠濟區及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房管、市政、環保、園林綠化、水利、人防、文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鄭州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上街區的總體規劃由縣、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人民 *** 備案。
市區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 *** 審批后,報鄭州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前,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市區建成區范圍外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所在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區建成區范圍內的鄉、村莊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縣(市)、上街區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上街區人民 *** 審批。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畢節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對建設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第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符合畢節試驗區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實施新型城鎮化戰略與鄉村振興戰略,體現地域文化、特色文化、民族文化,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相關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中心城區規劃管理工作;市轄區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中心城區范圍以外的規劃管理事項。
前款所稱中心城區,是指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主導功能的集中承載地區。第六條 市、縣(區)成立城鄉規劃委員會,鎮、鄉成立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市、縣(區)成立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轄區公眾代表及本級人民 *** 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總和人數比例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有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城鄉規劃督察員、專家及轄區公眾代表組成,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由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擔任。第七條 市、縣(區)的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評估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項。
鎮、鄉的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應當執行城鄉規劃委員會議定的事項。
市、縣(區)的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應當對城鄉規劃委員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的執行情況和相關單位執行與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督察。第八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礦產資源開采的,不得影響城鄉規劃的實施。開采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開采區以及塌陷區進行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鼓勵研究、推廣和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寨以及鎮、鄉規劃區內的村寨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以外的鎮、鄉、村寨應當根據上位規劃的要求編制鎮、鄉、村寨規劃。
市級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以外的鎮、鄉、村寨規劃,由市轄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審核,報市人民 *** 備案。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重要片區、重要節點、主要景觀軸線、主要交通干道以及特定區域應當開展城市設計,城市設計應當對城市空間的總體形態、風貌特色、開發強度、公共空間、視線通廊、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內容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城市設計的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體系,作為編制詳細規劃的依據。第十四條 村寨規劃包括村域規劃和居民點建設規劃。行政村應當編制村域規劃,行政村范圍內30戶以上的村寨應當根據村域規劃編制居民點建設規劃,30戶以下的村寨可以結合實際提出管控要求。
村寨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0年,鎮、鄉人民 *** 應當在村寨規劃到期前完成修編。第十五條 鎮、鄉人民 *** 應當將村寨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村寨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鎮、鄉人民 *** 報縣級人民 *** 批準。第十六條 市人民 *** 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農村住房建筑設計導則,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冊,報市人民 *** 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