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在機構改革前,由于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分別由兩個部門管理,實踐中存在部門分頭審批、內容重復審查、審查環節多、辦理周期長、當事人多頭申請和反復提交報件材料等堵點和難點。
機構改革后,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到自然資源部門。為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去年,自然資源部推進了建設用地審批和城鄉規劃許可的“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要求各地要結合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同步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破解申請人多頭申請和反復提交報件材料等堵點和難點問題。
為加強和規范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引導鄉村規劃建設合法有序開展,日前,廣西正式出臺政策,就農村村民建設住房和其它鄉村建設的規劃許可證申請和審批問題,進行了明確。
法律依據:《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實施管理辦法》
第八條 設定和調整行政許可條件應當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按照《農業部立法工作規定》及《農業農村部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的程序起草、審查和公布。
第九條 設定和調整行政許可條件、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不得限制申請人的權利、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第十條 許可條件調整后,承辦司局應當及時進行宣傳和培訓,確保申請人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了解并按時實施。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機構改革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流程,由于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分別由兩個部門管理,實踐中存在部門分頭審批、內容重復審查、審查環節多、辦理周期長、當事人多頭申請和反復提交報件材料等堵點和難點。
機構改革后,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到自然資源部門。為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流程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去年,自然資源部推進了建設用地審批和城鄉規劃許可的“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要求各地要結合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同步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破解申請人多頭申請和反復提交報件材料等堵點和難點問題。
為加強和規范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引導鄉村規劃建設合法有序開展,日前,廣西正式出臺政策,就農村村民建設住房和其它鄉村建設的規劃許可證申請和審批問題,進行了明確。
法律依據:《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實施管理辦法》
第八條 設定和調整行政許可條件應當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按照《農業部立法工作規定》及《農業農村部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的程序起草、審查和公布。
第九條 設定和調整行政許可條件、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不得限制申請人的權利、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第十條 許可條件調整后,承辦司局應當及時進行宣傳和培訓,確保申請人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了解并按時實施。
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流程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流程步驟主要分為九個,分別是申報、受理、初審、測圖、設計、審批、收費、發證和放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城市規劃的審批級別及各級別的審批內容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流程: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流程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城市規劃實施步驟
建議您仔細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里面對城市規劃的各個方面都有詳細規定:
1、建設項目的選址:
第三十六條?需要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不受規劃區范圍局限,是區域規劃、市縣域規劃實施管理的手段。
國辦發(2007)6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設項目在審批、核準前和備案后,都必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審批手續。
2、項目審批核準的前置條件
1、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影響評價
2、國土部門的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3、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4、其他需要的條件
3、選址意見書辦理程序
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規劃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鄉規劃要求,提出預選址意見,供建設項目論證研究;已有選址意向的,規劃部門進行現場踏勘;需要編制選址論證報告的,規劃部門應當明確編制和審查要求;
規劃部門依據城鄉規劃、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和規定,審查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材料,確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理程序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位置和下一階段規劃要求,附選址位置圖;
國家和省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其選址意見書經項目所在地市、縣規劃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省規劃部門核發。
4、劃撥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nbsp;nbsp;nbsp;nbsp;???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必要時應當現場踏勘,核定建設用地位置和界限;
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條件編制建設項目總平面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相關材料,核定其用地范圍、面積和用地性質,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用地位置、范圍、用地性質和面積等。?
5、出讓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nbsp;nbsp;nbsp;nbsp;????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條件和相關材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劃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 *** 必須符合原出讓合同中的規劃條件,受讓者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規劃的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nbsp;?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條??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八條nbsp;?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四十六條nbsp;?(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4、公眾和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
第九條nbsp;?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第四十八條nbsp;?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五十條nbsp;?……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確需修改的……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nbsp;?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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