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4]16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天津市規劃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重慶市規劃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的要求,有序推進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現就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編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線網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線網規劃是指導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重要依據,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及時組織和科學編制線網規劃,并將線網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利于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土地開發時序、強度相匹配,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引導城市合理發展;有利于控制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規模,依法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實施,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綜合效益。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線網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重視和加強線網規劃編制工作,加強線網規劃實施管理,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和城市可持續發展。
二、把握線網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
一是以人為本。把改善出行條件、方便群眾日常出行作為首要原則,以群眾實際出行需求和意愿為導向,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二是適度超前。把握現代城市發展規律,根據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需要,有前瞻性和預見性地謀劃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發揮好對軌道交通設施建設的引導作用。
三是統籌協調。線網規劃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關內容協調一致,并與區域規劃、重大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城市交通相關專項規劃等相銜接。
四是因地制宜。根據城市實際情況,充分論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必要性,處理好近遠期的關系,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合理選擇制式和敷設方式,明確建設時序。
三、科學編制線網規劃
(一)及時組織編制
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應統籌研究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必要性,確需發展的,應同步編制線網規劃,做好相互協調與銜接。已有線網規劃的城市,在修改或修編城市總體規劃時,要開展線網規劃實施評估,對線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或修編線網規劃,如有需要,應以線網規劃實施評估為基礎,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修改或修編線網規劃。
(二)明確規劃期限和范圍
線網規劃的規劃期限和地域范圍,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線網規劃一般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同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遠景線網研究,對遠景線網布局提出總體框架性方案,遠景線網一般應在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內布置。
(三)合理確定發展目標和線網規模
編制線網規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在深入調查研究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城市交通等基礎資料的基礎上,根據實際交通需求,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明確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模。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應積極建設城市軌道 *** ,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主體作用;有條件的大城市,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重點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
(四)科學確定線網布局
編制線網規劃應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城市空間結構和用地布局,立足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預測,在多方案比選的基礎上,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布局。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適當安排多層次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引導區域城市發展、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作用;有條件的大城市,應根據引導城市發展或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目標需求,確定線網布局。
線網布局應處理好地上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關系,與其他開發利用形式協調、銜接。處理好與綜合交通樞紐的關系,方便城市軌道交通與公共汽(電)車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換乘。處理好與城市重點建筑、橋梁、江河等的關系,充分考慮城市的地形地貌、地質條件和地下管線情況,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可實施性。
(五)合理布局車輛基地
編制線網規劃應統籌確定車輛段(停車場)、綜合維修中心等車輛基地的分工、類型、規模和布局等。根據線路特征、用地條件和沿線土地使用功能,統一布局車輛基地,同時考慮遠景發展的需要,確定車輛基地的基本位置。車輛基地規劃應堅持資源共享的原則,集約使用土地。
(六)明確用地控制要求
編制線網規劃應對線網規劃中的線路、站點,明確其初步位置及其用地控制要求,落實車輛基地等設施用地,劃定城市軌道交通主要設施的用地控制界線和規劃控制區。通過預留與控制設施用地,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提供用地條件。
(七)規范規劃成果
線網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并附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文本應當以條文方式表述,內容明確簡練,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應當清晰、準確,與規劃文本內容相符;規劃說明書應與規劃文本的條文相對應,對規劃文本條 *** 出詳細解釋,并闡述條文執行過程中的要求。線網規劃的重要技術內容,如客流預測,應做專題研究,專題研究成果應當作為規劃說明書的附錄。
四、加強線網規劃的管理
(一)明確編制主體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線網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二)強化編制單位要求
承擔線網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具有豐富的城市規劃、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經驗、技術和人才儲備,并應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
(三)加強線網規劃的技術審查
線網規劃編制(或者修改、修編)完成后,應當組織技術審查。直轄市的線網規劃由我部組織進行技術審查;其他城市的線網規劃,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進行技術審查。
技術審查的重點包括技術路線和 *** 的合理性,基礎資料和數據的完整、可信性,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功能定位與城市的符合性,線網規模、線網布局等與城市空間布局、土地使用的協調性,線網規劃與有關規劃的一致性以及線網規劃的可實施性等方面。技術審查的方式,可以由審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專家意見。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城市,線網規劃技術審查意見,是我部對其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審查的基礎條件之一。
規劃成果在技術審查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意見。
(四)規范線網規劃的審批與修改
經技術審查后,線網規劃明確的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功能定位、線網布局、車輛基地等設施用地控制要求等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一并審批。線網規劃經批準后,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程序進行。
線網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線網規劃,將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主要車站和車輛基地等設施,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及時納入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
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編制工作,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責任主體。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與有關部門主動協調,密切配合,保持穩定性和嚴肅性,共同推動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科學編制和嚴格實施,促進城市軌道交通的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20日
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處理適用本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各級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負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環保、工商、水利、人防、文物、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宣傳,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意識。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依據,沒有法定情形、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實施的城鄉規劃。第七條 市、縣(市)、石龍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覆蓋率。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實行統一管理。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信息系統,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提高城鄉規劃及監督的效能。第九條 市、縣(市)、石龍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對符合城鄉規劃及相關行政許可條件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核發。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建設工程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檢查、規劃條件核實等管理措施,從源頭上預防發生違法建設。第十條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第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第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管理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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