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第五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六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刊公開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第六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規定,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五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

(一)上級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實需要修改規劃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論證,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依據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設需要的,有關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專項規劃,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一)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修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經評估發現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導致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審定機關應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各級 *** 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對城鄉規劃工作做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十條 上級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違法行為通報、違法行政責任人約談制度。

第七十一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鄉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執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工作信息共享平臺,采取網格化管理等措施監控建設項目。

第七十二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授權的鎮 *** 應當對批準后的建設工程的基槽開挖、基礎施工、地面首層和頂層封頂、建設工程外裝修、室外工程和景觀環境設施等建設過程進行監管。經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第七十三條 實行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上級 *** 應當向下級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進行督察,所需經費納入上級 *** 本級財政預算。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具體辦法由 *** 制定。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統籌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旅游資源等基礎信息,建立城鄉規劃空間信息系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衛星遙感圖像和其他技術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并將監測情況通報下級 *** 及其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違法建設予以相應處理。

第七十六條 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情況和處理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外,公眾可以查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各級 *** 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五)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鄉村建設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房屋登記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依法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七)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八)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 違反城鄉規劃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形式、色彩、材質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內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進行建設的,應當拆除。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關部門應當報告本級 *** 。

縣級以上 *** 應當自收到有關部門的報告之日起三日內,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拆除等措施,并在實施拆除前發布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縣級以上 *** 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拆除。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縣(市) *** 可以組織編制覆蓋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總體規劃,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審批、修改程序審批。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不再編制城市或者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六條 未設行政建制的農場、林場、牧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的規劃和管理,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鎮、鄉、村莊規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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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合理進行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山東省實施辦法》及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省以上人民 *** 批準的開發區以及在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確定的機場、重要交通設施、城市水源地、風景名勝旅游區、歷史文化遺存區等規劃控制區。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 ***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第三條 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環境,繁榮經濟,正確處理城市與鄉村、近期與遠期、整體與局部的關系,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和勤儉建國的方針。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重視城市規劃事業的發展,鼓勵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科學技術水平,做到規劃超前。

城市規劃工作所必須的經費,由市、縣(區)人民 *** 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安排解決。第五條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規劃法》的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主管城市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

(三)負責城市規劃的實施與管理;

(四)負責規劃設計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檢查監督和查處違法案件。第六條 市人民 *** 駐地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作為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本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區人民 ***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定權限內負責本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提出建議并進行監督,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規劃的編制與審批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h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應由專業部門提出規劃意見,經市人民 *** 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綜合協調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協調。近期建設規劃所確定的建設項目,應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分期分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十條 城市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開發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或授權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由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其它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編制詳細規劃須以總體規劃為依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要求,其內容包括規劃范圍、用地性質、主要道路紅線、建筑容量、公共建筑及配套公用設施等。

授權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編制的詳細規劃,其規劃設計條件及要求,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并統一管理城市規劃的設計工作。

城市規劃的設計任務須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外地的規劃設計單位來本市承接設計任務,須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格審查手續。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采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勘測管理部門認可的城市勘察、測量資料。

編制城市規劃所必需的基礎資料,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提供。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城市規劃技術規范的規定和要求。第十五條 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按法定程序審批。

(二)縣人民 *** 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三)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區)人民 *** 審批,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通化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辦法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規劃建設,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進行監督檢查及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規劃區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辦法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中劃定。

城市水源、生態保護區、濕地、風景區、國家森林公園、機場凈空控制區、古遺址、城市出入口公路沿線兩側等納入規劃區。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通化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據權限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辦法

(一)審議城鄉發展戰略、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審議專項規劃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審議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

(四)審議重要城鎮規劃;

(五)履行市、縣(市)人民 *** 授予的其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辦法他職責。第五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電子查閱系統,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管理模式,加強空間數據庫建設,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九條 通化市城市總體規劃,由通化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批;集安市城市總體規劃,須經通化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條 通化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分區規劃應當符合總體規劃,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分區規劃由通化市人民 *** 審批,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通化市人民 *** 審批。區轄鎮總體規劃報通化市人民 *** 審批,其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辦法他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區轄鄉、村莊規劃報通化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可以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環境保護、綜合交通、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重點片區、特定地塊的城市設計,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在形體、色調、體量、高度等方面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第十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用于指導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2019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辦法,規范城鄉規劃管理程序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辦法,保障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辦法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辦法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程序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四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第五條 各專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專業(專項)發展規劃。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編制或者修改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公開展示規劃草案,征詢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各專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民 *** 審批,并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應納入城鄉規劃。第六條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編制計劃。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 *** 審定。

(二)組織編制。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

(三)公示。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查、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城鄉規劃編制審查監督辦法他方式,征求專業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并根據意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審查。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市政工程規劃內容,應當由具有市政工程規劃設計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委員會與相關專業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五)審議。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通過審查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及公眾參與報告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城市規劃委員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有重大異議,審議未通過的,由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規劃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審查,再次進行公示后,提交相應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六)批準。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 *** 批準。

(七)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七條 涉及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的總體指標、要求作出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管理單元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刂菩栽敿氁巹澕捌涔芾韱卧薷姆桨笀蠼洺鞘幸巹澪瘑T會審議通過后,報城市人民 *** 批準。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涉及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內部的控制指標、要求作出調整的,除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由相關 *** 部門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向組織編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送規劃修改論證報告和草案。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書面申請要求和周邊規劃情況,組織編制規劃調整方案。規劃修改論證報告和草案及調整方案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獨立地塊指標調整情況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的總體指標平衡。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內部的控制指標、要求的調整,不適用于以公開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本條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劃管理單元”是指結合行政街道界線、天然地理界限等因素劃定的、由多個規劃地塊組成的規劃管理范圍。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原審批機關可以委托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正:

(一)因工程實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規劃確定的總建筑面積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及市政設施的線位、部分技術參數及沿線用地規劃控制指標的。

(二)非重要地區用地調整建筑密度、綠地率,且與周邊景觀協調但不增加原規劃確定的總建筑面積的。

(三)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信息錯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