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適應城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證實施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本市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本市城市規劃區分為市規劃區和建制鎮規劃區。市規劃區包括市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址及重要交通設施、基礎設施和其他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建制鎮規劃區包括鎮區、近郊區以及本鎮行政區域內其他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嚴格控制市區規模、合理發展小城鎮的方針,逐步形成本市市區、重要城鎮和其他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市域城鎮體系,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在城市規劃區內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第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在市人民 *** 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規劃管理。
市區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
郊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市區應當在總體規劃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速度、建設標準、定額指標等與國家和本市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江河湖泊等水體的保護,注重綠化和城市景觀;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漬、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應的規劃或者措施;
(四)合理和節約用地,切實保護蔬菜基地及其他耕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五)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傳統街區及重點建筑,體現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九條 城市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級編制: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郊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三)市區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區人民 *** 組織編制;
(四)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根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劃設計要點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五)各項專業規劃由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編制。第十條 城市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湖北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 *** 審批;
(三)市區分區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四)詳細規劃除重要的由市人民 *** 審批外,其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專業規劃除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請上級人民 *** 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對總體布局作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郊區、縣人民 *** 調整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經批準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9日 *** 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
第四條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 *** 和上級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
第八條 市、縣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 *** 審批。
第十七條 設市城市 *** 應當將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 *** 審批;依法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經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 *** 審批或者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 *** 組織召開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縣 *** 應當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縣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 *** 審批,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本級 *** 審批的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本級 *** 組織召開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市、縣 *** 上報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時,應當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二)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意見;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 *** 批準近期建設規劃后,應當報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本級 *** 審批,并附具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審批后,報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規劃被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告城市規劃的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依法需要備案的城市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7日內報法定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立省級以上開發區或者改變其規劃范圍,應當附具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調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的,有關市、縣 *** 應當提出專題報告,報 *** 批準。調整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管技術的負責人和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核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查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及崗位執業條件。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由所在地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成都市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審批行為和調整,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從事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審批和調整,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管理規定,符合規劃編制資質、資格管理要求,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將城市設計理念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
規劃編制、設計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附件三部分組成。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和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
(三)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水資源和其它自然資源;
(四)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災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設的要求;
(六)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優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結構,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第五條 城市規劃實行行政審查與專家審查相結合。專家審查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與會專家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視為通過。
城市總體規劃,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第六條 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重要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面向社會大眾組織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調整,審批前必須進行公示或聽證。第七條 城市規劃依法實行分級審批。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審批機構應在收到審批申請(報告)后4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事項,但規劃調整不受此工作時限限制。第八條 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批準后需報送備案的,應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材料的備案報送工作:
(一)批復文件;
(二)規劃文本或調整方案;
(三)規劃圖紙。
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通過本地區主要新聞媒體、 *** 部門網站或公共場所,及時將已獲批準的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相銜接,彼此協調。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市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第二章 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第十一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原則上不再編制區(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改為編制分區規劃,各建制鎮的規模、等級、職能等總體規劃層次內容納入分區規劃。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該區域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的編制,由縣(市)人民 *** 統一組織,鎮人民 *** 具體負責。
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第十二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示和縣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經專家審查后,由縣(市)人民 *** 提請所在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該區域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當地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鎮人民 *** 提請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組織編制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行政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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