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委關于頒發《城市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和《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推動城市規劃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規劃由所在城市人民 *** 負責制定。規劃文件的具體編制,由各城市城市規劃部門所屬規劃設計機構負責;沒有城市規劃設計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鎮、縣城、由省、市、自治區所屬城市規劃設計機構協助編制,也可委托有關設計機構協助編制。工礦區規劃,由工業主管部門規定,具體編制工作可委托有關設計機構完成。第三條 為了使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有所依據,城市人民 *** 應先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城市的地理環境、歷史情況、資源條件、現狀特點、結合國民經濟長遠規劃和區域規劃,原則規定城市的性質、發展方向和規模、城市總體布局和各項建設發展的原則要求,并附城市總體布局示意圖。第四條 城市規劃按其內容和深度的不同,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設計階段。

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確定城市的性質、發展方向和規模,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布局,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定實施規劃的步驟和措施??傮w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實施總體規劃的階段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

詳細規劃是總體規劃的深化和具體化,它的主要任務是:對近期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工廠、住宅、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文教衛生、商業網點和其它公共設施做出具體布置,確定道路紅線、道路斷面和控制點的座標、標高,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筑藝術形式要求。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在編制過程中,要采取展覽會、座談會、調查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基礎資料第六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需要搜集、研究下列基礎資料;

(一)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 規劃地區的地形圖(比例尺1/10000或1/5000)。

2. 氣象資料,包括溫度、濕度、降水、蒸發、風向、風速、日照、冰凍等。

3. 水文資料,包括江河湖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被淹沒地區界限等。

4. 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震地質及地震烈度等。

5. 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城市規劃的歷史資料等。

(二)城市技術經濟資料

1. 城市及所在地區的自然資源,包括地下礦藏、水資源、燃料動力資源、農副產品資源等的分布位置、數量、開采利用價值等。

2. 城市人口資料。

3. 城市土地利用資料。

4. 工礦、企事業單位的現狀及發展資料,包括用地面積,建筑面積,主要產品產量、產值、職工人數、用水量、用電量,運輸量等。

5. 對外交通運輸部門(鐵路、公路、水運、空運)現有及發展用地、職工人數、客貨運量等。

6. 各類倉庫、貨場現有和發展用地等。

7. 高等學校及非市屬中等技術學校現有和發展師生員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8. 科學研究機構現有和發展職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三)城市現有建筑物及工程設施資料

1.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居住面積、建筑層數、建筑質量、建筑密度等。

2. 現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經濟、文化、體育、衛生、生活福利設施等建筑的分布狀況、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等。

3. 現有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包括給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交通等)資料。

4. 現有城市園林、綠地、風景區、名勝古跡的資料。

5. 現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構筑物的設計資料。

6. 城市人防設施的資料。

(四)城市環境及其它資料。

1. 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 各廠礦、單位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和分布。

3. 其它影響城市環境質量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性、噪聲、惡臭、震動等)的分布狀況、數量、危害情況的資料。

4.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第七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除總體規劃階段所規定的資料以外,還需要搜集、研究詳細規劃地區的下列資料:

(一)現狀人口詳細資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構成、平均每戶人數等。

(二)近期建設項目資料,包括基建投資、修建量、生產規模、用地面積、職工人數等。

(三)土地現狀利用資料(用1/2000或1/1000圖紙表示)。

(四)建筑現狀資料,包括工業和民用建筑的建筑質量、層數、用途等(用1/2000或1/1000圖紙表示)。

(五)工程設施及管線現狀資料。

(六)地形圖(比例尺為1/2000或1/1000)。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的編制規范化,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 *** ,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