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深度,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配套的具體規定,編制城市規劃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第四條 城市規劃設計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一)規劃文本:表達規劃的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的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應當規范、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二)規劃圖紙:用圖象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規劃圖紙應繪制在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規劃圖紙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第二章 總體規劃第三章 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第四章 分區規劃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六章 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

法律分析建設部城鄉規劃編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為國家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1.0.1為統籌城鄉發展建設部城鄉規劃編制標準,集約節約、科學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建設部城鄉規劃編制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制定、實施和監督城鄉規劃,促進城鄉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用地統計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