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依據權限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省人民 *** 授權,負責長白山保護開發區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七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總體協調、可行性研究審查工作。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 *** 應當將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規劃歷史檔案與竣工資料定期存檔,并保證存檔資料的完整、準確。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管理模式,加強空間數據庫建設,促進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測系統,加強對全省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督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之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咨詢工作。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城鄉規劃需要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要求的勘察、測繪、氣象、地質、地震、水文、環境、交通等有關基礎資料。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處理情況及理由。第二節 城鎮體系規劃第十五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并可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州域城鎮體系規劃。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2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28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關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關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關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在相應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城市、鎮總體規劃服務以外關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資質證書中注明‘城市、鎮總體規劃服務除外。’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四川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行政監督,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省人民 *** 對下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城鄉規劃的行政監督方式。第三條 省人民 *** 向下級人民 *** 派駐的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負責對派駐地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督察。第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督察管理工作并每年向省人民 *** 報告督察工作情況。第五條 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依法批準的各類城鄉規劃為依據,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第六條 省人民 *** 派駐的督察員履行督察職能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撥付。第七條 城鄉規劃督察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州)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二)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及程序;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規劃條件的確定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是否符合法定權限、許可要件及程序;

(五)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國家及省傳統村落的保護、建設及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定規劃;

(七)變更已核準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八)村鎮建設管理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法定權限及程序;

(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 *** 確定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城鄉規劃督察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城鄉規劃督察以督察員駐點督察為主,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督察、專案督察、巡察等,采用衛星遙感、航空測量等現代技術,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九條 城鄉規劃督察應當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列席派駐地城鄉(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

(二)列席派駐地人民 *** 及有關部門召開的涉及城鄉規劃、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國家及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內容的有關會議;

(三)對建設項目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督察;

(五)巡察派駐地的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地、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國家以及省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規劃實施情況;

(六)巡察派駐地的村鎮建設情況;

(七)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規劃督察事項的說明;

(八)調閱或者復制涉及城鄉規劃事項的文件和資料;

(九)接受涉及城鄉規劃問題的舉報、投訴,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第十條 市(州)規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任審計,應當征詢督察員的意見。第十一條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督察員應當及時向派駐地人民 *** 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必要時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并抄報省城鄉規劃和監察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派駐地人民 *** 及相關部門應當對照《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意見書面反饋督察員,并抄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督察員應當及時跟蹤監督整改情況,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當地人民 *** 及相關部門對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第十四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城鄉規劃督察內容、舉報 *** 或者信箱。

督察員派駐地人民 *** 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通報有關城鄉規劃的重要情況,通知列席有關城鄉規劃督察內容的會議。第十五條 督察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具有較強的責任感,能夠堅持原則及忠實履行職責;

(三)具有城市規劃或者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備注冊規劃師或者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5年以上。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聘用督察員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