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2001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間資源,保證城市規劃省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的實施,充分發揮城市整體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省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省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他有關法律、法規省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的飛機場、開發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鎮人民 *** 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本條例所稱建設,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和人民防空、市政公用、地下取水、工程管線、對外交通設施以及整治江河湖泊等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由國務院和省人民 *** 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建設地區。第四條 城市規劃必須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規劃、經濟發展與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的關系。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沿革、民族習俗、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安排。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區域、江河流域等規劃相協調,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統一組織實施城市規劃。

縣以上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工作。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和有關部門相互協調,簡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第七條 鼓勵開展城市規劃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水平。第八條 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之一節 一般規定第九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分別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缧姓^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市、鎮城市總體規劃由市、鎮人民 *** 組織編制,其中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大、中城市為了進一步控制和確定局部地區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可以由大、中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第十一條 市、縣、鎮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勘察測量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審批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進行鑒定。市、縣、鎮人民 *** 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批準后的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第二節 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是一定地域范圍內,以區域生產力合理布局和城鎮職能分工為依據,確定不同人口規模等級和職能分工的城鎮分布和發展規劃。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綜合評價區域城鎮發展和開發建設條件,確定城鎮化目標、城鎮發展戰略、城鎮等級和規模結構、空間布局、區域生態環境,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及水資源的分配、利用和保護,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等內容。第十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審批。

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州)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其上一級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三節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安排和實施措施。

城市總體規劃的各項專業規劃包括省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道路交通、給水、排水、電力、通信、供熱、燃氣工程,綠地建設,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風景名勝地區保護,防災(防洪、防震、消防、防空)設施,水資源綜合利用以及其他基礎設施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五年。

江西省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保障城市規劃、鎮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依法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鎮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和指導意見,規范和指導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八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發展的需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城市、縣人民 *** 審定。

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城鄉結合部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規劃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十一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以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體現提高城市、鎮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以及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以及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確定規劃范圍內河流、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設計指導原則;

(五)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六)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

(七)依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塊的地下交通、商業、能源、通信、防空等設施作出具體規定;

(八)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下簡稱規劃草案)后,應當報委托其編制規劃草案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審查。第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及時對規劃草案組織專家論證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開展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展示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 *** 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示欄公示。

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省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人民 *** 領導全市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級市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土地、建設、城管執法、環境保護、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級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項,為本級人民 *** 決策提供依據。

市人民 *** 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重要事項,為市人民 *** 決策提供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組織形式、職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 *** 規定。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公開城鄉規劃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省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他組織依法獲取規劃信息和依法監督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編制、報批和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特定區域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提交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編制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內容的城鄉規劃,應當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論證。第八條 市人民 *** 應當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城鎮功能、空間布局和規??刂?,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產業發展布局,明確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能源以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等。第九條 綜合防災、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綠地系統、河湖水系、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h級市的專項規劃應當同時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統籌發展戰略,滿足城市規劃區和相鄰區域未來人口、資源、環境、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要素發展變化的需要。

經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確定的布局要求和建設時序,應當作為相應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本市以下特定區域應當編制特定區域規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省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省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

(一)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自然保護區、海岸帶、海灣、海島、濕地、林地、森林公園、中心城區的山體和生活飲用水源地等特定自然區域;

(二)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定歷史文化區域;

(三)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臨港經濟開發區等特定經濟區域;

(四)對本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其他特定區域。

特定區域規劃應當劃定特定區域的范圍以及規劃控制線,明確特定區域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資源保護措施等。對特定區域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特定區域規劃的要求。第十一條 市和縣級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的具體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市總體規劃和特定區域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甲級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法確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下一層次規劃的編制,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