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的編制與管理,科學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的編制與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城鄉規劃的編制與管理,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在市、縣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塑造優美的宜居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注重改善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觀。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市縣人民 ***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市縣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吸納公眾意見、建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域其城鄉規劃的編制與管理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縣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九條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經市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電力、通信、能源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相銜接。經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在市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評估。規劃評估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

烏蘭察布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城鄉建設行為,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全市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業務指導工作。

旗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旗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由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修改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建立市、旗縣審查審定工作機制,對重要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審定。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所在地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第六條 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規劃和建設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市、旗縣人民 *** 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編制、實施、修改和查處情況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示。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按相關程序報批。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烏蘭察布市人民 *** 審批。

其他蘇木鄉鎮的總體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嘎查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嘎查村莊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其他蘇木鄉鎮的總體規劃報烏蘭察布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空間結構、發展布局,生態空間,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及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四條 市、旗縣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的區域。

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牧區實際出發,尊重農牧民意愿,體現地方和民族特色。第十五條 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旗縣人民 *** 審批。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旗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十六條 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同步開展城市設計工作。第十七條 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報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通化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規劃建設,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進行監督檢查及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中劃定。

城市水源、生態保護區、濕地、風景區、國家森林公園、機場凈空控制區、古遺址、城市出入口公路沿線兩側等納入規劃區。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通化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據權限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城鄉發展戰略、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審議專項規劃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審議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

(四)審議重要城鎮規劃;

(五)履行市、縣(市)人民 *** 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電子查閱系統,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管理模式,加強空間數據庫建設,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九條 通化市城市總體規劃,由通化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批;集安市城市總體規劃,須經通化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條 通化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分區規劃應當符合總體規劃,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分區規劃由通化市人民 *** 審批,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通化市人民 *** 審批。區轄鎮總體規劃報通化市人民 *** 審批,其他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區轄鄉、村莊規劃報通化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可以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環境保護、綜合交通、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重點片區、特定地塊的城市設計,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在形體、色調、體量、高度等方面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第十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用于指導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的編制與管理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或者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村莊規劃,納入城市規劃城鄉規劃的編制與管理;規劃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其他鎮、鄉、村莊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鎮、鄉、村莊規劃。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功能園區、工礦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和環境因素,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加強城鄉水網體系、城鄉傳統風貌的保護,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的要求。

市、縣(市)和鄉、鎮人民 *** 應當制定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應當使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基礎測繪資料。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條 城市、鎮的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城鄉規劃的編制與管理

(一)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報送審批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業規劃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