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規劃資質管理規定?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經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城市規劃資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階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階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階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階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階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專案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專案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注冊資金時,可以申請暫定資質等級,暫定等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發證部門根據其業務情況,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乙、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至少滿3年并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要求時,方可申請高一級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撤銷或者更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或者變更手續。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報刊上宣告作廢,向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十八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期滿3個月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時,取得城市總體規劃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其他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凡屬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共同向任務所在地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第二十四條 發證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
城市規劃編制未按照規定進行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公告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規劃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城市規劃編制有關的標準、規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檔案扉頁注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規劃編制最終成果,應當責令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編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編制,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范圍承接規劃編制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偽造、 *** 、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三***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甲、乙、丙級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均可編制集鎮和村莊規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及1993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規劃資質種類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一、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丙,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丙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擴展資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經2000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4號發布。
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準、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
2012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第43條決定,廢止原建設部2001年1月23日發布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百度百科
城市規劃甲、乙、丙級資質分別承接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1、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2、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3、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內容
城市產業規劃是在明確的區域(鎮域、縣域及以上)范圍內,立足當地的資源與條件,充分結合外部環境及產業發展現狀與趨勢,確定適合當地發展的主導產業及培育產業,并對各類產業的發展進行詳細規劃,理清發展次序,合理進行空間布局,形成完整的產業體系,打造強有力的產業集聚群,常常包括城市片區規劃。
豐富的產業研究經驗,能夠很好的將宏觀的行業研究與微觀的項目研究結合起來,讓規劃最終落腳到重點細分領域、重點集聚區和重點項目上。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屬于哪類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級,新辦這類資質是需要從丙級辦起的,那么今天我們就從丙級說起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如下
1、有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3、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4、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5、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
承擔業務范圍
(一)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1、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2、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3、詳細規劃的編制;
4、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5、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三)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1、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2、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3、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4、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5、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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