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城市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江蘇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 無錫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中心城規劃區、規劃控制區和近郊規劃區。中心城規劃區和規劃控制區的具體范圍根據江蘇省人民 *** 批準的無錫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近郊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為馬山區,郊區在中心城規劃區以外的部分,太湖風景名勝保護區的梅梁湖景區、蠡湖景區、錫惠景區、馬山景區,水源保護區等。
江陰市、宜興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第四條 無錫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無錫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具體負責并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
(三)參與各縣(市)屬于國家和省、市批準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和測繪單位的資質審查,并對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察與測繪實行統一管理;
(五)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第五條 各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無錫市規劃管理局的業務指導,主管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長、郊區、馬山五個區規劃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根據授權,分管各區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無錫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管理的技術規范,按無錫市人民 *** 批準的《無錫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無錫市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三個階段編制。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與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分區規劃依據總體規劃,原則規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質,人口分布與密度,建設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標,主要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圍。
城市詳細規劃應以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建設地區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安排和規劃設計。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可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對于當前要進行建設的地區,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以直接指導各項建設工程的設計。第九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無錫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城市各項專業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各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其中,近期建設規劃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每五年編制一期。
城市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重要的詳細規劃須報市人民 *** 審批。
江陰市、宜興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省人民 *** 指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并報市人民 *** 備案。
無錫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內屬無錫縣人民 *** 行政管轄的鄉鎮的規劃,由無錫縣人民 *** 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負責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中心城規劃區和近郊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詳細規劃,由所屬縣、區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分區規劃組織編制,報市規劃局審批。第十條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同時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凡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主要是什么內容
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編制和批準的城市規劃,依據國家和各級 *** 頒布的城市規則法規和具體規定,采用行政的、社會的、法制的、經濟的、科學的管理 *** ,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進行統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導和調節城市的各項建設事業有計劃、有秩序、有步驟地協調發展,保證城市規劃實施。通俗地講,就是通過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規劃,依法安排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活動,把城市規劃落實在城市土地上,變為現實。《城市規劃法》第四章“城市規劃的實施”具體闡明了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在這里,扼要地把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歸納為如下三個方面:
(1)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規劃的核心內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是實現城市規劃的基礎。城市土地利用得當與否,直接影響城市合理布局、環境質量和城市形態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城市規劃能否順利實施的致命點。如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對城市土地的利用進行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就難以落實,當然就更談不上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的建設了;因此,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首要任務和極其重要的內容。
城市規劃是確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學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據。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就是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運用法律賦予的控制手段,保證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學合理和節約原則的實現。為城市土地的征用、規劃和具體使用提供依據和創造先決條件。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重點是要嚴格控制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的選址、定點,使之符合城/考/試大/市規劃。主要制約手段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就是說,凡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址定點,并按法定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否則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活動。
概括地說,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參與法定的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對于國家確定建設的、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提出具體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規劃,這類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報批,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選址意見書;二是根據法定的管理審批程序,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包括臨時用地,進行的各類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國家批準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確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是指為了保證城市規劃區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的審批程序,對于各類建設活動進行規劃管理。這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一項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概括地說,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要求,并審查有關規劃設計文件和圖紙,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其建設活動的合法性。
按照建設項目的類型/考/試大/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可以分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線管理、臨時建設管理等幾大類。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城市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不同的規劃技術要求和審批辦法。臨時建設工程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城鄉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的規定, 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是指城鄉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包括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維護等方面的管理。第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 *** 應當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城鄉管理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城鄉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 *** 依法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向社會公布城鄉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其城鄉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向社會公布。規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報原審批機關同意。
各級人民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報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情況。第二章 城鄉規劃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重大事項的研究和論證,為同級人民 *** 的決策提供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同級人民 *** 規定。
城市總體規劃、縣級以上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的總體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提交同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第八條 自治州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跨縣、市行政區域的規劃編制由涉及的縣、市委托進行,由州人民 *** 審批;
(二)州人民 *** 確定的重點鎮、示范鎮等的總體規劃由州人民 *** 審批;
(三)法律法規對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銜接,科學合理確定城鎮發展規模。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城鄉規劃應當樹立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山地旅游的自然生態特點,體現綠地、山體、濕地、田園、森林與城市鄉村一體化的空間形態,突出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
縣級以上人民 *** 在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管理中應當加強地方歷史文化、民族文化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古遺址古建筑、近現代歷史建筑,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應當編制專項規劃,體現民族文化特色,延續歷史文脈。第十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要求,審查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等內容。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隨意加層、加寬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等,確需改造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 *** 應當對縣(市)人民 *** 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執行規劃的情況進行稽查和監管,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連續性。第三章 城鄉建設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除依法可以保留的以外,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暫時保留的施工設施,工程竣工后應當立即拆除。第十五條 縣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居)民住宅設計、建設的指導。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三層和三層以上住宅,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按照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提供的通用標準設計圖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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