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城鄉法規體系有哪部分構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城鄉規劃法規體系的等級層次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部門規章、地方 *** 規章)等,以構成完整的法規體系。

1.《城鄉規劃法》 采集者退散

《城鄉規劃法》是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中的基本法,對各級城鄉規劃法規與規章的制定具有不容違背的規范性和約束力。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2.城鄉規劃行政法規

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1993年6月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2008年4月發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就是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中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與法律雖是兩個不同等級層次,但它同樣是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 *** 規章制定的基本依據。

3.地方性法規考試大論壇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根據《城市規劃法》相繼制定了地方性的規劃條例或者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在《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后,各地會根據《城鄉規劃法》修改或正重新編制有關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是指:

(1)省、自治區的人民 *** 所在地的市;

(2)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采集者退散

(3)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采集者退散

4.部門規章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建設部等所公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規劃管理辦法》、《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等都屬于部門規章范疇,是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5.地方 *** 規章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 *** ,都根據城鄉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制定了配套的地方行政規章。

我國 *** 為什么要設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

設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因素:

加強對城鄉我國城鄉規劃編制歷史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科學合理地利用、掌握、分配社會資源,強化城市發展的宏觀調控,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生產,制度性地安排城市發展遠景規劃,促進城鄉公平多元發展,也是國家可持續發展道路的成功探索。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我國城鄉規劃編制歷史;研究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制訂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村鎮各層次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原則、政策措施。

2、具體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并依法實施規劃管理;按照推進城市化發展要求,指導各縣(市)城鎮規劃、鄉村規劃、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編制和規劃建設的實施管理。

3、負責城鄉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各縣(市)級或市級以上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對建設項目批后規劃執法情況實行跟蹤監督管理(包括對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管理)。

4、負責城鄉違法用地與違法建設的規劃監察管理,暫時保留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含與其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規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5、負責全市規劃設計、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和城市測繪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地籍圖編制管理;制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與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管理,出讓土地的規劃安排。

6、負責城市規劃信息系統的規劃、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指導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城鄉規劃的宣傳和城鄉規劃專業教育、培訓的組織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由誰編寫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部在總結城市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新的形勢需要,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修訂送審稿)》,提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收到此件后,反復征求了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和北京、上海等地方人民 *** 以及清華大學、同濟大學、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等科研機構的意見,到陜西、江蘇、北京、上海、廣東等地進行了調研,并專門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有關部門的協調會。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和有關部門多次進行研究、論證、協調、修改,并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五中全會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對城鎮體系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內容作了進一步的充實和完善,對鄉、村莊建設提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要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有哪些組成

我國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主要由《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地方城市規劃法規》、《城市規劃行政規章》、《相關的法律法規》、《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城市規劃文本》等組成。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 *** 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 *** 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 *** 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 *** 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準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筑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準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準與規范重疊,并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準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于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并有賴于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