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限是多長

10~15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限相協調,一般為10~15年,同時適當展望長遠的土地利用。在規劃期限內,應作出近期土地利用安排,期限一般為5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 ***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 *** 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城鄉規劃編制期限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要求,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用先進科學技術。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優秀項目,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密集地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城鎮密集地區規劃。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省人民 *** 審批城鄉規劃編制期限;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村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省人民 *** 備案。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的獨立開發區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確定的獨立產業用地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鞍山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的統一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鄉一體、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提高城鎮化水平,實現產城融合、區域一體、生態宜居的發展目標。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 *** 在城鄉規劃工作中,應當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在本市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以及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統一規劃和管理。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咨詢、協調和論證,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規則、議事范圍等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六條 市、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依法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人民 *** 應當為貧困鎮(鄉)編制城鄉規劃提供適當的財力支持。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按層級組織編制下列城鄉規劃,并形成完整的體系:

(一)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二)分區規劃、跨行政區域規劃;

(三)交通、水利、氣象、能源、市政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消防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

(四)城市、鎮、鄉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五)各級人民 *** 確定的重要區域的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單獨編制規劃,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和鎮、鄉規劃區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另劃規劃區。第八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氣象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

城市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城市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協調一致。

各類開發區的規劃,不得違背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成果。本市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予以提供。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的要求,規劃期限為五年。

規劃區內規劃確定的適建區、限建區范圍內的近期建設用地和近期老城區改造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覆蓋率應當達到百分之百。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用地界線和建筑控制類型;

(二)地塊控制指標、基礎設施配套要求、交通設計和管線綜合;

(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總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控制線、容積率、綠地率、公共綠地面積、停車位數量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的控制指標等,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鄉規劃實施的需要,將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建筑形式、色彩、風格等引導性內容,調整為強制性內容。

城鄉規劃啥時候能規劃

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期限的規劃年限是20年城鄉規劃編制期限,因此城市總規和控規城鄉規劃編制期限的規劃年限一般都是20年。

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城鄉規劃編制期限,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按所覆蓋時間的長短分為長期規劃和短期規劃。

總體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本級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城鄉規劃編制期限他規劃要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

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 *** 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 *** 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依據。

國家總體規劃、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是多少年?

近期5年,遠期20年,遠景50~60年;

主要內容大致有13項,即規劃范圍、城市區域定位、城市性質、城市發展方向、城市規模、城市空間結構、中心城區功能布置、產業布局空間結構、綜合交通統籌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主城區文化特色空間規劃、近期建設規劃、遠景規劃設想;

規劃范圍,主要包括市域即市行政管轄范圍、中心城區即主城區及產業開發區與名勝風景區、主城區即中心區組團、高新區組團和經濟開區組團;

空間結構,包括市域城鎮空間結構、中心城區空間結構、主城區空間結構等空間結構內容;

產業布局空間結構,包括市域產業空間結構含市域產業布局規劃、中心城區產業空間結構等區內產業空間結構;

近期建設規劃,包括近期人口、用地規模;近期發展方向;近期建設重點區域;及其他有關規劃內容。

呼和浩特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 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旗縣、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需要劃定。有條件的市旗縣區應當把轄區全部納入規劃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體現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設服務功能完善、輻射帶動力強的現代化首府城市。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對于規劃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 *** 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七條 人民 *** 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水平和效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八條 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

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市人民 *** 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委員會決定。

鎮、鄉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鄉規劃、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 *** 審批后,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旗縣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旗縣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以外的區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市、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二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

市轄區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旗縣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旗縣人民 *** 審批。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報送審批村莊規劃,應當將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的書面材料一并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