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什么審批
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堅持遵循規律、把握方向。順應城鎮化大趨勢,牢牢把握城鄉融合發展正確方向,樹立城鄉一盤棋理念,突出以工促農、以城帶鄉,構建促進城鄉規劃布局、要素配置、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生態保護等相互融合和協同發展的體制機制。
堅持整體謀劃、重點突破。圍繞鄉村全面振興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目標,強化統籌謀劃和頂層設計,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著力破除戶籍、土地、資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弊端,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給。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 *** 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
菏澤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管理,以及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打造中國牡丹城、魯蘇豫皖四省交界的區域性中心城市、黃淮平原生態田園城市和山東省現代產業特色基地,突出武術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民間藝術之鄉的歷史文化風貌,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增強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嚴肅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區人民 ***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上一級人民 *** 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具體負責市轄區、市屬經濟開發區和市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市、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等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專業審議機構,重點審議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項和重大規劃建設項目,其審議意見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規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 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上位城鄉規劃相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七條 市、縣區、鎮(鄉)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規劃事業的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縣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鄉規劃信息公開平臺,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依法公開城鄉規劃信息,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加強規劃檔案庫建設,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菏澤市城市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一)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
(二)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第十條 縣城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縣城總體規劃在報市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縣人民 *** 研究處理。
(二)縣城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0修正)
之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詳細規劃,是指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而提出具體規劃要求的地區性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單元規劃或者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等要求的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所制定的、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第四條 (作用)
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經批準的城市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五條 (管理部門)
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編制和審批的原則)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市容景觀,改善城市交通,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歷史風貌。
(二)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為依據;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正在作調整的局部地區,以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為依據。
(三)舊區改造地區的城市詳細規劃與城市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控制高層建筑的數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地,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地區現狀分析。
(二)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發展目標。
(三)各類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質和界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別。
(四)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車場庫、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間開發等規定。
(五)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系統和交通的組織,城市空間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軌道交通和主要管線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設施的規劃控制線。
(六)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要求。
(七)有關地塊需要專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和民防工程等規劃控制要求。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實施開發地區的建設條件分析、綜合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分析。
(二)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組織,其他各類設施的總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地塊規劃控制指標。
(三)專業工程管網的空間位置。
(四)在地形復雜和地上、地下空間銜接緊密的地區,編制豎向規劃設計。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分析和民防工程具體布置要求。第九條 (技術規定)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用地分類、規劃設計標準和技術規定,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組織編制主體)
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新城、新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 *** 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編制資格)
本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方可從事有關設計。
外省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備案。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及國外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實施保護管理,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第四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單獨編制,下列內容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
(一)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需要納入的其他內容。第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已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該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未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應當單獨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第七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規劃深度應當達到詳細規劃深度,并可以作為該街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不得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第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
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第十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內,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縣人民 ***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保護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歷史文化價值、特色和存在問題;
(二)確定總體保護目標和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
(三)提出總體保護策略和市(縣)域的保護要求;
(四)劃定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措施;
(五)劃定歷史城區的界限,提出保護名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和環境的保護措施;
(六)描述歷史建筑的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使用現狀等情況,對歷史建筑進行編號,提出保護利用的內容和要求;
(七)提出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產生活環境的規劃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實施保護內容;
(十一)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許昌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及其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市人民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時,應當將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為重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建設項目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方案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經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成員的產生辦法、任職期限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制定。
各縣(市)應當結合城鄉規劃管理權限,完善本級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工作機制。第五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數據庫,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實現各級、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的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六條 總體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許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二)禹州市、長葛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三)襄城縣、鄢陵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備案。
(四)建安區所屬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五)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 *** 備案。
前款之一項至第三項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四項、第五項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七條 市規劃區所屬鄉、村莊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鄉、村莊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分別納入城市、鎮規劃統一管理,不再單獨編制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八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許昌市主城區內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優秀近現代建筑和其他受保護建筑的保護規劃,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送審批、備案。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優秀近現代建筑和其他受保護建筑的保護規劃,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送審批、備案。第九條 城鄉規劃中交通、綠化、水利、電力、熱力、燃氣、通信、教育、文物、消防、給排水、廣播電視、醫療衛生、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地下空間及人民防空、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相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核心區和中心地區、城市歷史風貌地區、重要街道、濱水地區等重要地區的城市設計,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設計對城市空間形態、公共空間、交通組織、視線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質等內容提出規劃建設和管理要求,并將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體系,作為編制該區域詳細規劃的重要依據。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許昌市主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市)人民 *** 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市)人民 *** 批準后,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建安區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縣(市)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城市規劃布局,逐步建立規劃管理單元模式,加強規劃管理單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城鄉規劃程序規定
法律分析: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