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相關 *** 規章,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鎮和鄉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城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村莊制定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注重提高城鄉服務功能,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相結合,建設發展與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相結合,現代化建設與保持傳統風貌相結合,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
城市、縣人民 *** 設立的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為本級人民 *** 的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開發區等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的,鄉、鎮人民 *** 應當會同其做好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產業、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財政、民政、環境保護、公安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 *** 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城鄉規劃編制相關 *** 規章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省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第十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根據需要編制。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區域內的城鎮空間布局、各城鎮的功能分工和規模控制以及城鎮間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產業發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范圍。
淮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相關 *** 規章,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區、鄉鎮人民 *** 和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范、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鄉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六條 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將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縣域內的其城鄉規劃編制相關 *** 規章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編制時應當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藍線、綠線、紫線、黃線等范圍,并制定空間管理措施。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審批和備案:
(一)市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三)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的,報縣人民 *** 審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以上一層級規劃為依據,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統一使用國家測繪基準體系的測繪成果。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提供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市、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各類專業規劃,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市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窯山等風景區的保護規劃。
風景區的核心區內禁止任何項目建設。風景區的保護控制區內確需新建項目的,應當由市人民 *** 組織聽證;市人民 *** 決定建設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
風景區周邊的建設,應當充分考慮自然山體輪廓線,采取低密度開發模式,嚴格控制建筑高度。
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以及相關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片區規劃、詳細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發展、土地集約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相關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城鄉規劃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的城鄉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一條 片區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需要編制片區規劃的范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第十二條 市區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縣域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批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市區內村莊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縣域內村莊規劃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有關單位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進行編制后,連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特殊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公開征求意見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縣人民 *** 確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六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 *** 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單獨編制的重要地塊的城市設計,應當報市、縣人民 *** 批準。第十七條 市、縣、鎮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重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