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我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編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文本、圖紙、說明、基礎資料等的具體內容、深度要求和規格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編制基本介紹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

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發展方向

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問76:城鄉居住小區消防安全規劃包括哪幾方面的內容?

城鄉居住小區消防安全規劃一般包括下列幾方面的內容:

(1)城鄉居住小區總體布局中的防火間距城鄉居住小區總體布局應依據城鄉規劃的要求進行合理布局,各種功能不同的建筑物群之間要有明確的功能分區。根根據居住小區建筑物的性質及特點,各類建筑物之間應有必要的防火間距,具體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城鄉居住小區內設置的煤氣調壓站和液化石油氣瓶庫等生活服務設施,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的有關規定。

(2)城鄉居住小區消防給水居住小區消防給水規劃總的原則是:城鎮、居住區,企事業單位規劃以及建筑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用水可以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也可采用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系統供給。當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定枯水期更低水位時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采用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系統供給時,消防給水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用,如果合用不經濟或技術上不可能,則可分別供給。

(3)城鄉居住小區消防道路城鄉居住小區道路系統規劃設計,要根據其建筑布局、車流以及人流的數量等因素按功能分區,力求達到短捷暢通。道路的走向、坡度、交叉、寬度、拐彎等,要根據自然地形和現狀條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的規定進行合理設計。

在高層建筑和規模較大的會堂、體育館以及劇院等建筑物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以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物的總長度大于22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5m,其路邊距建筑物外墻宜超過5m,道路上空如遇有障礙物或穿過建筑物時,其凈高不應小于4m;比如穿過門垛時,其凈寬不應小于3.5m。消防車道下面的管道和暗溝,應能夠承受大型消防車輛壓力。

對居住小區不能通行車輛的道路,要結合城鄉改造,依據具體情況,采取裁彎取直,擴寬延伸以及開辟新路的辦法,逐步改善道路網,使之滿足消防道路的要求。

(4)城鄉居住小區消防隊(站)。城鄉居住小區要依照公安部和建設部頒布的《城鄉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結合居住小區的工業、商業、人口密度、建筑現狀以及水源、道路、地形等情況,合理地設置消防站。消防站的保護半徑是以接到火警后5min之內消防隊可以到達責任區邊緣為原則。

(5)城鄉居住小區消防通信。消防通信裝備指的是城鄉火災報警、受理火警、調度指揮滅火力量、把火災損失降到更低限度的必需裝備,隨著科技的發展,現代電子通信產品及技術已在消防通信設備中得到廣泛地應用,居住小區規劃的消防報警形式應多樣化、現代化,但必須符合火災發現及時、報警及時的要求。

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什么相銜接

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 *** 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 *** 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擴展資料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除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外,還必須充分發揮各級人民 *** 的作用。將各級人民 *** 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職責法定化,有利于明確責任、強化監督,促使各級人民 *** 認真履行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本條對此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

安全生產規劃,是對未來一段時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主要任務、工作布局以及實現目標和任務的保障措施等所做的預先安排和總體設計,對于指導、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義。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幾乎所有行業、領域,以及 *** 、企業、從業人員、社會公眾等眾多社會主體,涉及管理制度、資金技術、設施裝備、機構隊伍等多種要素,涉及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必須統籌規劃、通盤考慮,才能避免盲目性、增強協同性,順利有序地推進。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客觀需要。

從實際情況看,2006年國務院制定了《安全生產“十一五” 規劃》,這是全國之一個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規劃。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安全生產“十二五” 規劃》。一些地方人民 *** 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區的安全生產規劃。這些安全生產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明確安全生產規劃的法律地位,增強安全生產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專門增加了一款,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按照這一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是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的一項法定職責,必須切實履行。制定安全生產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指導思想、基本方針、規劃目標、主要任務、重大項目及保障措施等,保證安全生產規劃既具有針對性、指導性,又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與此同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還要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及時對規劃的主要目標和工作任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適時對各地區和各部門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的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加強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保障規劃的有效實施。

規定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主要是考慮到安全生產規劃涉及一些項目的空間布局和安排,需要與城鄉規劃所確定的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以及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相銜接,加強統籌協調、優化空間布局,確保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協調一致,防止出現規劃之間打架的現象,保證安全生產規劃順利實施。

2、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是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的重要職責。加強領導的具體職責是多方面的,比如制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統籌安排、部署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本條著重規定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以下兩方面的職責:

1)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要為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依法保障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為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排除各種障礙。同時,要建立相應的機制,及時有效地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制止和查處不作為、亂作為,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到位。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目前,我國實行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由多個部門行使。同時,安全生產工作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必須加強協調指導。

為此,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在本條中專門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這樣規定適應了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符合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的現狀。2003年,國務院設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要時,協調有關部門、人民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等有關方面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目前絕大多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也都設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還可以建立其他形式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

3、鄉、鎮人民 *** 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 *** 的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實踐中,鄉、鎮人民 *** 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 *** 的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大量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都是由他們完成或者配合完成的。

目前包括北京、河北、重慶在內的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中都規定了鄉、鎮人民 *** 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等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的要求,明確鄉、鎮人民 *** 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職責,在總結地方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在本條中專門增加一款,規定鄉、鎮人民 *** 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 *** 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這里強調鄉、鎮人民 *** 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主要是考慮到鄉、鎮人民 *** 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 *** 的派出機關可以進行監督檢查,但原則上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協助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是因為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承擔,鄉、鎮人民 *** 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這樣規定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問72:城鄉總體布局的消防安全如何規劃?

城鄉總體布局為城鄉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考慮安全規劃的重要工作內容城鄉規劃編制考慮安全規劃,是一項為城鄉長遠合理發展奠定基礎的全局性工作,也是用來指導城鄉建設的百年大計。城鄉總體布局中的消防安全要求是為城鄉規劃編制考慮安全規劃了使城鄉布局更合理、更科學。如下為在城鄉總體布局的消防安全規劃基本要求。

(1)在城鄉總體布局中,必須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設在城鄉邊緣的獨立安全地區,并同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規定的防火安全距離。位于舊城區嚴重影響城鄉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必須納入改造規劃,采取限期遷移或者改變生產使用性質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在城鄉規劃中,應合理選擇燃氣供應站的儲罐、瓶庫,汽車加油加氣站與煤氣、天然氣調壓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保證安全。合理選擇城鄉輸送可燃的氣體、液體管道的位置,嚴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資。輸送可燃的氣體、液體管道閥門井蓋應有標志。

(3)裝運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布置在城鄉或者港區的獨立安全地段。

(4)城區內新建的各種建筑,應建造一級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控制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嚴格限制四級耐火等級建筑。

(5)城鄉中原有耐火等級低,相互毗連的建筑密集區或者大面積棚戶區,必須納入城鄉近期改造規劃,積極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開辟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等措施,逐步將消防安全條件改善。

(6)地下鐵道、地下公路交通隧道、地下街以及地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與城鄉其城鄉規劃編制考慮安全規劃他建設,應有機地結合起來,合理設置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報警、滅火以及排煙等設施。

(7)在城鄉設置集市、貿易市場或營業攤點時,城鄉規劃部門應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消防監督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設置地點和范圍,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與影響消火栓的使用。

城市規劃與城市安全規劃的關系

城市規劃對城市非常重要。

城市規劃就是對城市的各種設施進行綜合的部署,是研究城市未來發展和布局的一種措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城市的建設、城市的規劃和運行有著重要的作用,而城市規劃模型則是把研究出來的結果以 *** 成模型,借助于模型直觀形象的特點,把結果展現出來。

城市規劃對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用它來研究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城市的規模和性質。詳細分析整個城市的特點,如經濟狀況,人文條件的客觀條件,針對城市做出更好的發展計劃。從而更能夠對城市的土地利用空、間布局、基礎設施等進行綜合的統一安排。有計劃的實現交通、園林綠化和環境保護的設施的建設。

城市規劃需要體現的信息是非常復雜的,如果沒有一個直觀的展示方式則不能更詳細地做出有效的計劃,而城市規劃模型則可以直觀的把城市的基本信息體現出來,如城市的交通、區位、周邊環境、城市布局等信息,有助于人們對城市的進一步了解,直觀體現城市的規劃和建設,從而更準確地制定出城市未來發展計劃。如何更簡單直接的把城市規劃的效果展現出來呢,這就需要城市規劃沙盤的 *** ,它利用模型內部光電效果,完美結合舞臺燈光、音響設備的照明特效、聲效,用極富視覺震撼力的藝術語言表現地區的現狀及規劃,把城市規劃完美的呈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