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有哪些?

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06你的回答,可以分解為幾個方面。

首先,城市規劃包含2個層面,5個階段。2個層面是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5個階段,如果按編制規劃的話可以說是:綱要、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次,編制這5個階段的規劃的依據個不一樣。當然首先都是以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依據,城鎮總體規劃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建設部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用地標準》(GBJ 137-90)

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規劃》

建設部《關于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2003]43號

省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市級“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06他相關國家法規、法律編制

總體規劃的依據和城鎮體系差不多,不同的是他要以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以上一輪的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以及近期建設規劃、綠地規劃、道路交通、環衛、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做參考。

詳細規劃的話,都以總體規劃為依據,也包含了上述國家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地方方針政策。具體就不重復啰嗦了。

希望能給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06你有所幫助,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2006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嚴格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是城市規劃區。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利用土地和進行各類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土地和進行各類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建設項目的布局、選址、確定和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廢止依法編制的城市規劃。第四條 本市的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和戰略,促進本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市人民 *** 負責本市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區、縣人民 *** 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對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第六條 市規劃委員會依據職能對重要的規劃事項進行審議,為市人民 *** 提供規劃決策依據。第七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鄉、民族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承辦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第八條 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本市實際情況,科學預測城市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三)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災、人民防空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四)貫徹建設和諧社會、節約型社會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綜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五)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城鎮布局和規模,引導工業、人口和土地經營適當集中。

(六)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群、建筑物,重點保護有特色的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

(七)中心城區規劃和建設應當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第九條 本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實施規劃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空間的信息管理,為城市建設服務。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以上一級城市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第十二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城市總體規劃和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 *** 審批。

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制定。第十三條 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意見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區、縣近期建設規劃,由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區、縣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征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意見后,按照區、縣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序審批。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土地等有關部門依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規劃實施計劃。開發建設活動和建設項目的立項、選址應當符合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規劃實施計劃。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的編制規范化,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 *** ,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