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委托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城鄉規劃編制委托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九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五)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從事鄉和村莊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并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求高人指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九條內容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釋義】 本條是關于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各級人民 *** 是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的機關,但承擔具體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機構需要有專業技術知識,這種專業技術機構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才能被許可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根據本法有關規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有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有相應的技術裝備,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的,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委托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委托,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委托,改善人居環境城鄉規劃編制委托,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城鄉規劃編制委托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依據權限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省人民 *** 授權,負責長白山保護開發區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七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總體協調、可行性研究審查工作。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 *** 應當將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規劃歷史檔案與竣工資料定期存檔,并保證存檔資料的完整、準確。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管理模式,加強空間數據庫建設,促進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測系統,加強對全省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督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之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咨詢工作。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城鄉規劃需要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要求的勘察、測繪、氣象、地質、地震、水文、環境、交通等有關基礎資料。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處理情況及理由。第二節 城鎮體系規劃第十五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并可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州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委托,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城鄉規劃編制委托,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規劃選址意見書。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 

60%。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