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怎么處置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五)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
(六)同意修改經依法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依法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七)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城鄉規劃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形式、色彩、材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控制性內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第七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關部門應當報告本級人民 *** 。
縣級以上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 *** 等措施,并在實施 *** 前發布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可以依法 *** 。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能否暫停實施
關于暫停開展雨花臺區秦淮新河以北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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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11日 來源:城南分局
根據市 *** 關于《南京市南部新城規劃管理實施意見》(寧政發2010【235】文)的相關要求,雨花臺區秦淮新河以北地區屬于南部新城建設協調區范圍,其規劃編制由南部新城指揮部統一組織編制,南京市規劃局于2010年12月在網上公告組織開展編制該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工作暫停,后續工作將由南部新城指揮部組織,特此公告。
南京市規劃局
2011年1月31日
《辦法》明確,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是審批城市、鎮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的法定依據,城鄉規劃部門不得違法調整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劃審批城市、鎮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地塊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和紅線、綠線、黃線、紫線、藍線“五線”,應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
《辦法》強調,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土地供應、土地利用、空間布局和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以及附圖,作為制定土地出讓、劃撥的依據。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以及其他規劃設計條件,應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合同的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
《辦法》同時明確,單位或個人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有關人民 *** 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1)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市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2)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4)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6)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3.相關行政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或者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
(2)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3)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2)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2)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5.行政相對方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1倍以下的罰款:
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2)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3)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3)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6.鄉村違法建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對違法建設的強制執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 *** 等措施。
8.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
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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