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級城市規劃資質是什么?甲級、乙級城市規劃資質各是什么?

(一)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二)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三)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十四五規劃編制需要什么資質

“十四五”規劃編制項目公開招標所需資質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年報表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要求并提供下列材料:

2.法人或者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年報表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具備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等級乙級或咨詢資質等級乙級及以上;

4.項目負責人具備高級技術職稱,近三年項目負責人承擔過區域經濟規劃或城鄉規劃設計業績。

5.類似項目業績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年報表,企業承擔過“十三五”或“多規合一”相關項目優先考慮;

6.供應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 *** 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中國 *** 采購網,“ *** 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提供上述網站信用信息查詢記錄的網頁截圖。

7.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投標文件中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若成立不足三年,提供成立以來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及情況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四條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修正案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年報表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年報表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申報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需要什么樣的硬件設備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條件:

1、有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3、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年報表,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年報表,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年報表,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4、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5、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加蓋單位公章的帶條形碼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

2、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委)的初審意見;

3、工商營業執照等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工作簡歷等;

5、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離職證明等;

6、完成城鄉規劃編制項目情況;

7、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等證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四)行政許可程序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審批:

1、申請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委)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

2、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審核公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

貴陽市城鄉規劃監察管理規定(2021修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監督管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監察,確保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監察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監察,是指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依法對本轄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強制性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滿足該項工作需要。第四條 市人民 ***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規劃監察機構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確定區域城鄉規劃監察的具體工作。

縣(市)人民 ***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有關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水務、公安、應急、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察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管理服務和處罰與教育疏導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和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編制的相關標準、規范。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規劃監管方案,實行不定期跟蹤巡查和施工進度階段檢驗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接受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和空間的規劃建設進行重點跟蹤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觀地帶;

(二)黨政機關、學校和重點工程項目周邊;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頂 ;

(五)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區域和空間。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載有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有關強制性內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為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至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內如有損壞或者丟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 *** 。

公示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者軍事秘密等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地下隱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量,形成準確的測量成果資料和工程竣工圖,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階段施工。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按照省、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規定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并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管理的實際,制定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具體內容和標準。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在履行規劃監察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執法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以及其他信息,可以依法進行查閱、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查;

(三)糾正或者依法制止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強制性規范、標準的行為;

(四)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處罰建議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處罰;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監察工作中發現有違反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函告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一、刪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五條第二款之一項中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年報表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刪除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刪除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刪除第四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

刪除第十條第三項中的“和驗資報告”。二、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年報表:“(二)有相應的設施、設備”。三、刪除《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0號)第六條第三項。四、刪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附件二“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的之一條之一項。五、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九條第二項中的“注冊資本總額”修改為“認繳出資總額”。刪除第七項。

將第十條之一項中的“注冊資本總額”修改為“認繳出資總額”。刪除第六項。

刪除第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六、刪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 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九條第五項。

刪除第十條第五項。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工程招標 *** 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三)、(四)項條件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年報表,可以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 *** 資格”。

將第十二條第八項修改為“(八)上一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告(含報表及說明,下同)”。七、刪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九條之一項。

刪除第二十七條之一項。八、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600萬元”修改為:“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將第七條第二項甲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乙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以及丙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的修改為:“(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九、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三條中的“注冊資本”修改為“資產”。十、刪除《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刪除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刪除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十二、刪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第七條第五項。

刪除第八條第五項。十三、刪除《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第十條之一項中的“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20萬元以上”。刪除第二項中的“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刪除第三項中的“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

刪除第十一條第四項。

刪除第十七條中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