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最新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是哪年發布的?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頒布、2006年實施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05了最新版本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05,具體可以在百度搜索到。但是編制辦法的實施細則一直沒有更新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05,還是1995年的版本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05,由于相對應的1995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經廢止,所以這一版的實施細則實際上也已經失效。建設部的想法,大致是只頒布編制辦法,不頒布實施細則,更有利于各規劃設計單位依據實際情況增減圖紙內容,但總體上不得違背規劃編制辦法的基本精神。
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2005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山西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但市級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任何建設不得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城市總體規劃、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縣(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單獨編制的各專項規劃由各主管部門依據其專業規劃組織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縣(區)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參與和配合城市規劃的編制,并無償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本市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古城與建設新區相結合的方針,遵守保護文物古跡,保持傳統建筑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則。第八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報上級人民 *** 審批。
縣(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經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縣(區)人民 *** 和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城市分區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地段由城市人民 *** 審批,其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條 城市人民 *** 可根據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需作修改和調整的,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一條 申請乙級、丙級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資質證書》。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批準前,應當公示,征求社會意見。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第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和古城風貌。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節約土地及空間資源,保護機場凈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各類開發區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組織實施。同時配套建設公用設施和城市環境、商業、文化、教育、衛生等設施。第十五條 舊區改建應當劃定保護范圍、控制建筑高度和保持街區特色。
在舊區內嚴格控制工業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污染環境的工程。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1995是不是廢止了
本篇法規已被《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發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實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廢止。
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2005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南寧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南寧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南寧市人民 *** 在編制的《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南寧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制鎮不另劃城市規劃區。第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并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第四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環境,提高城市環境質量,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有權勸止和舉報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第五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必須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和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第六條 市人民 *** 負責全市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縣人民 *** 根據全市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八條 南寧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分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三個階段,其余建制鎮的規劃分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含城市設計)。第九條 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及城市總體規劃指定的縣域內重要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自治區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和縣域內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報市或縣人民 *** 審批,縣域內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同時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南寧市城市市區內重要地段、重要道路兩側、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以及沒有編制分區規劃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自治區人民 *** 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二十公頃以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由建設單位委托有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設計條件編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開辟的各類開發區,必須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的城市規劃管理。
市、縣人民 *** 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必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進行。
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變更,必須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單位有義務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提供規劃基礎資料。
城市勘察、規劃設計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年度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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