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2019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方案,規范城鄉規劃管理程序城鄉規劃編制方案,保障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方案的實施城鄉規劃編制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程序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四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第五條 各專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專業(專項)發展規劃。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編制或者修改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公開展示規劃草案,征詢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各專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民 *** 審批,并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應納入城鄉規劃。第六條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編制計劃。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 *** 審定。
(二)組織編制。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
(三)公示。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查、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城鄉規劃編制方案他方式,征求專業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并根據意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審查。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市政工程規劃內容,應當由具有市政工程規劃設計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委員會與相關專業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五)審議。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通過審查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及公眾參與報告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城市規劃委員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有重大異議,審議未通過的,由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規劃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審查,再次進行公示后,提交相應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六)批準。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 *** 批準。
(七)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七條 涉及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的總體指標、要求作出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管理單元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其管理單元修改方案報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城市人民 *** 批準。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涉及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內部的控制指標、要求作出調整的,除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由相關 *** 部門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向組織編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送規劃修改論證報告和草案。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書面申請要求和周邊規劃情況,組織編制規劃調整方案。規劃修改論證報告和草案及調整方案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獨立地塊指標調整情況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的總體指標平衡。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內部的控制指標、要求的調整,不適用于以公開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本條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劃管理單元”是指結合行政街道界線、天然地理界限等因素劃定的、由多個規劃地塊組成的規劃管理范圍。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原審批機關可以委托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正:
(一)因工程實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規劃確定的總建筑面積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及市政設施的線位、部分技術參數及沿線用地規劃控制指標的。
(二)非重要地區用地調整建筑密度、綠地率,且與周邊景觀協調但不增加原規劃確定的總建筑面積的。
(三)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信息錯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信息的。
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辦法
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村莊整治規劃編制工作,提高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質量,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莊整治規劃是村莊規劃廣泛應用的重要類型之一,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據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等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村莊整治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在村莊內予以公示,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批準的村莊整治規劃應在村莊內予以公布。
第五條 村莊整治規劃編制單位應具備相應規劃編制資質,編制人員應熟悉農村情況。
第二章 編制要求
第六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以改善村莊人居環境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條件、治理村莊環境、提升村莊風貌為主要任務。
第七條 尊重現有格局。在村莊現有布局和格局基礎上,改善村民生活條件和環境,保持鄉村特色,保護和傳承傳統文化,方便村民生產,慎砍樹、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和貪大求洋。
第八條 注重深入調查。采取實地踏勘、入戶調查、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全面收集基礎資料,準確了解村莊實際情況和村民需求。
第九條 堅持問題導向。找準村民改善生活條件的迫切需求和村莊建設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針對問題開展規劃編制,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治措施。
第十條 保障村民參與。尊重村民意愿,發揮村民主體作用,在規劃調研、編制等各個環節充分征詢村民意見,通過簡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規劃成果,引導村民積極參與規劃編制全過程,避免大包大攬。
第三章 編制內容
第十一條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要按依次推進、分步實施的整治要求,因地制宜確定規劃內容和深度,首先保障村莊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條件,在此基礎上改善村莊公共環境和配套設施,有條件的可按照建設美麗宜居村莊的要求提升人居環境質量。
第十二條 在保障村莊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條件方面,可根據村莊實際重點規劃以下內容:
(一)村莊安全防災整治:分析村莊內存在的地質災害隱患,提出排除隱患的目標、階段和工程措施,明確防護要求,劃定防護范圍;提出預防各類災害的措施和建設要求,劃定洪水淹沒范圍、山體滑坡等災害影響區域;明確村莊內避災疏散通道和場地的設置位置、范圍,并提出建設要求;劃定消防通道,明確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災害應急反應機制。
(二)農房改造:提出既有農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提出危舊房抗震加固方案;提出村民自建房屋的風格、色彩、高度控制等設計指引。
(三)生活給水設施整治:合理確定給水方式、供水規模,提出水源保護要求,劃定水源保護范圍;確定輸配水管道敷設方式、走向、管徑等。
(四)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整治:提出現有道路設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確定村內道路的`選線、斷面形式、路面寬度和材質、坡度、邊坡護坡形式;確定道路及地塊的豎向標高;提出停車方案及整治措施;確定道路照明方式、桿線架設位置;確定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位置;確定公交站點的位置。
第十三條 在改善村莊公共環境和配套設施方面,可根據村莊實際重點規劃以下內容:
(一)環境衛生整治:確定生活垃圾收集處理方式;引導分類利用,鼓勵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實現就地減量;對露天糞坑、雜物亂堆、破敗空心房、廢棄住宅、閑置宅基地及閑置用地提出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確定秸稈等雜物、農機具堆放區域;提出畜禽養殖的廢渣、污水治理方案;提出村內閑散荒廢地以及現有坑塘水體的整治利用措施,明確牲口房等農用附屬設施用房建設要求。
(二)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確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提出雨水導排系統清理、疏通、完善的措施;提出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的整治、建設方案,提出小型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位置、規模及建議;確定各類排水管線、溝渠的走向,確定管徑、溝渠橫斷面尺寸等工程建設要求;雨污合流的村莊應確定截流井位置、污水截流管(渠)走向及其尺寸。年均降雨量少于600毫米的地區可考慮雨污合流系統。
(三)廁所整治:按照糞便無害化處理要求提出戶廁及公共廁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標準;確定衛生廁所的類型、建造和衛生管理要求。
(四)電桿線路整治:提出現狀電力電信桿線整治方案;提出新增電力電信桿線的走向及線路布設方式。
(五)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完善:合理確定村委會、幼兒園、小學、衛生站、敬老院、文體活動場所和宗教殯葬等設施的類型、位置、規模、布局形式;確定小賣部、集貿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規模。
(六)村莊節能改造:確定村莊炊事、供暖、照明、生活熱水等方面的清潔能源種類;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提出房屋節能措施和改造方案;缺水地區村莊應明確節水措施。
第十四條 在提升村莊風貌方面,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莊風貌整治:挖掘傳統民居地方特色,提出村莊環境綠化美化措施;確定溝渠水塘、壕溝寨墻、堤壩橋涵、石階鋪地、碼頭駁岸等的整治方案;確定本地綠化植物種類;劃定綠地范圍;提出村口、公共活動空間、主要街巷等重要節點的景觀整治方案。防止照搬大廣場、大草坪等城市建設方式。
(二)歷史文化遺產和鄉土特色保護:提出村莊歷史文化、鄉土特色和景觀風貌保護方案;確定保護對象,劃定保護區;確定村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案。防止拆舊建新、嫁接杜撰。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可提出農村生產性設施和環境的整治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條 編制村莊整治項目庫,明確項目規模、建設要求和建設時序。
第十七條 建立村莊整治長效管理機制。鼓勵規劃編制單位與村民共同制定村規民約,建立村莊整治長效管理機制。防止重整治建設、輕運營維護管理。
第四章 編制成果
第十八條 村莊整治規劃成果應滿足易懂、易用的基本要求,具有前瞻性、可實施性,能切實指導村莊建設整治,具體形式和內容可結合地方村莊整治工作實際需要進行補充、調整。
第十九條 村莊整治規劃成果原則上應達到“一圖二表一書”的要求。
第二十條 “一圖”主要包括:
(一)整治規劃圖(地形圖比例尺為1:500—1:1000)
村莊用地布局方面:明確村莊內各類用地規劃范圍。
安全防災方面:標明地質災害隱患區域范圍、防護范圍、防護要求;河流水體防洪范圍;村內避災疏散道路走向、避災疏散場地的范圍。
給水工程方面:標明給水水源位置、應急備用水源位置、保護范圍;給水設施規模、用地范圍;給水管線走向、管徑、主要控制標高;提供給水工程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道路整治方面:標明各類道路紅線或路面位置、橫斷面形式、交叉點坐標及標高;路燈及其架設方式;停車場地的位置和范圍。
環境衛生方面:標明環衛設施(垃圾收集點、轉運場、公共廁所等)、集中畜禽飼養場、沼氣池等的位置、規模、用地范圍;提供環衛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排水工程方面:標明污水處理設施規模、用地范圍;排水管(渠)走向、尺寸和主要控制標高;截流井位置、標高。標明水面、坑塘及排水溝渠位置、寬度、主要控制標高;提供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示意圖。
電桿線路整治方面:標明電力、電信線路的走向;電力電信設施的用地范圍。
公共服務設施方面:標明公共活動場所的范圍;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用地范圍。
綠化景觀方面:標明主要街巷、村口、水體及公共活動空間等重要節點的整治范圍;提供重要節點整治示意圖、綠化配置示意圖、地面鋪裝方式示意圖、水體生態護坡、硬質駁岸等的整治示意圖。
文化保護方面:標明重點保護的民房、祠堂、歷史建筑物與構筑物、古樹名木等的位置和四至;劃定保護區的范圍;提供保護要求示意圖。
主要整治項目分布圖:標明整治項目的名稱、位置。
村域設施整治方面:標明村域各生產 *** 設施、公用工程設施的位置、類型、規模和整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 “二表”主要包括:
(一)主要指標表:包括村莊用地規模、人口規模、戶數、各類用地指標。
(二)整治項目表:包括整治項目的名稱、內容、規模、建設要求、經費概算、總投資量以及實施進度計劃等。
第二十二條 “一書”是指規劃說明書,內容包括:村莊現狀及問題分析,附現狀圖,地形圖比例尺為1:500—1:1000;整治項目內容和整治措施說明;工程量及投資估算;規劃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有關政策建議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成都市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審批行為和調整,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從事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審批和調整,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管理規定,符合規劃編制資質、資格管理要求,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將城市設計理念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
規劃編制、設計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附件三部分組成。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和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
(三)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水資源和其它自然資源;
(四)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災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設的要求;
(六)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優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結構,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第五條 城市規劃實行行政審查與專家審查相結合。專家審查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與會專家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視為通過。
城市總體規劃,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第六條 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重要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面向社會大眾組織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刂菩栽敿氁巹潖娭菩詢热莸恼{整,審批前必須進行公示或聽證。第七條 城市規劃依法實行分級審批。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審批機構應在收到審批申請(報告)后4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事項,但規劃調整不受此工作時限限制。第八條 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批準后需報送備案的,應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材料的備案報送工作:
(一)批復文件;
(二)規劃文本或調整方案;
(三)規劃圖紙。
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通過本地區主要新聞媒體、 *** 部門網站或公共場所,及時將已獲批準的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相銜接,彼此協調。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市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第二章 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第十一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原則上不再編制區(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改為編制分區規劃,各建制鎮的規模、等級、職能等總體規劃層次內容納入分區規劃。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該區域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的編制,由縣(市)人民 *** 統一組織,鎮人民 *** 具體負責。
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第十二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示和縣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經專家審查后,由縣(市)人民 *** 提請所在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該區域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當地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鎮人民 *** 提請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組織編制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行政審查。
城市規劃審批流程
城市規劃審批的流程是什么,城市規劃有哪些步驟。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城市規劃審批流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城市規劃審批流程
一、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與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 *** 組織編制,市規劃局負責具體工作。
1.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城市建設的需要,提請市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市 *** 下達規劃編制計劃,提出總體要求。
2.擬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開展總體規劃編制工作。
3.針對編制中的重大問題,由市 *** 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協調和論證。
4.提請建設部組織召開總體規劃綱要審查會,審查規劃大綱。
5.提請建設部組織召開總體規劃論證會,審查規劃方案。
6.報請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對總體規劃方案進行審議,提請市人大審查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7.城市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并組織宣傳。
二、分區規劃編制與報批
分區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1.擬定分區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分區規劃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報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必要時可會同有關區 *** 或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組織。
1.擬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規劃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四、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報批
城市重點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城市一般地段單獨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 *** 、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組織編制。
1.市規劃局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擬定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其他單位委托單獨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下達規劃設計條件,并負責組織審查。
2.組織相關部門對所有單獨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進行審查,必要時邀請專家進行評審,形成會議紀要和專家意見。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3.擬定審批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查同意后形成批復意見。
4.經市規劃局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五、法定圖則的編制和報批
法定圖則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1.擬定法定圖則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公開展示法定圖則草案,征求區 *** 、相關部門和公眾的意見,修改完善后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3.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4.經市 *** 批準后,報市人大會備案,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六、城市設計的編制和報批
城市重點地段城市設計由市規劃局單獨編制和審批;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的城市設計,作為各階段規劃的組成部分,隨各階段規劃一起編制和審批。
1.擬定城市設計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城市設計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七、市政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報批
市政專項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1.擬定市政專項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市政專項規劃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規劃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八、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報批
建制鎮和村莊規劃由所在地區人民 *** 組織編制。
1.下達區 *** 確定的村鎮規劃編制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村鎮規劃方案進行審查,必要時邀請專家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形成村鎮規劃報批成果。
3.建制鎮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局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建制鎮其他村鎮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和審批,村莊規劃由規劃分局審查和審批。
4.經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九、專業規劃綜合協調和報批
1.單獨編制的各專業規劃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不得違反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原則。由各業務部門編制的各專項規劃,應經市規劃局綜合協調,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市 *** 審批。
2.市級以上層次規劃協調項目,擬定意見報市 *** ,由市 *** 報上級來文部門;市一級規劃協調項目,擬定意見發送來函單位,抄送市 *** 。
城市測繪的主要內容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6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實現全域規劃管控。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市域范圍,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區縣域范圍。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主城區范圍。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延續歷史文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第六條 本市應當建立統一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空間管控協調機制。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第七條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和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分級管理體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城鄉規劃編制方案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十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組織編制機關和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過 *** 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查處。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三條 市城鄉總體規劃、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市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該區縣(自治縣)規模、性質等主要內容。第十四條 城鄉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鄉規劃編制方案:城市性質,城市、鎮、鄉村空間分布,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空間與建設空間布局,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重大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因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需要進行空間管制的地域范圍,有關專項規劃等。
市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市域城鎮體系、主城區及區縣(自治縣)城市定位作出規定;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區縣(自治縣)域城鎮布局、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鎮的定位作出規定。
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鄉規劃編制方案: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分布,城市開發邊界劃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城市綜合交通、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總體城市設計,有關專項規劃等。
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對主城區的鎮的空間布局、性質和規模作出規定。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市各級人民 *** 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有效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注重保護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風貌,著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并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鎮、鄉人民 *** 按照本條例和市人民 *** 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將其行政處罰權委托有關執法機構行使。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分級編制和分級審批制度;城鄉規劃的實施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規劃許可制度和建設工程選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放線驗線、基礎竣工核實、工程竣工核實等規劃工作制度。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行政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十條 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和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的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及時受理并查處。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三條 本市的城鄉總體規劃分為市城鄉總體規劃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為市域范圍,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為制定依據;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為該區縣(自治縣)域范圍,以市城鄉總體規劃為制定依據。
城鄉總體規劃包括:城鎮、鄉村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城鄉規劃建設用地、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及各類專項規劃等。第十四條 主城區、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應制定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規劃區外的鎮,應制定鎮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鎮是否制定鎮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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