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于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于行政強制。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 *** 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 *** 。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于行政強制。
擴展資料城鄉規劃編制屬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于行政強制。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主要講的是在規劃中違規或者沒有按照建設規劃的,采取依法限令更正或拆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對于違反建筑等拆遷的,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行政機關依法 *** 。
但是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城鄉規劃編制屬行政行為: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城鄉規劃 行政法
結合點:公共利益、公眾參與、聽證制度
(2)討論2:關于規劃編制主體的資格
據了解,為 *** 對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行政許可找到法律依據,將原部頒行政條例上升為國家層面的法律條文。需要討論的是:城鄉規劃編制屬于什么性質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還是純粹的技術工作?用法律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其思維仍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視為純粹的技術工作。城鄉規劃中有技術工作,但不是全部。規劃單位的資質要求只能限定在技術工作以內,不能擴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層面的工作。就技術工作本身而言,市場準入是否是 *** 管理的范疇值得商榷。設計人員和設計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工作,資質認定一般由行業協會負責,市場準入則由法律來規范。這種 *** 包辦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討論3:城鄉規劃的修改
規劃修改屬于規劃制定過程的一個環節,新法將規劃修編調整為規劃修改,把因城市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自然調整規劃的過程和因主觀要求變化而引起的規劃修改混為一談是中國特殊的社會和政治環境造成的。新法將一個連續的、滾動的、整體的規劃制定過程,分割為制定和修改兩個法律過程,也是針對中國的特殊情況,就學理上分析,該內容應歸入城鄉規劃制定的章節。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修改實行“申請——批準”制度,城鄉規劃修改的事由、要求和過程見表2。
3、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1)討論1:城鄉規劃的實施的主要內容和討論
《城鄉規劃法》沿用《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章節名稱,這深刻反映了對規劃管理作用認識的不足。“三分規劃,七分管理”是對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經驗的總結。“實施”二字帶有強烈的計劃經濟特征:計劃經濟時期城市規劃即城市建設規劃。就城市建設活動過程來看,很自然分成兩個時間段即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城市規劃的實施。當前與此內容密切相關的稱之為城市規劃管理。實施是依照“藍圖”建設和檢查的行為,其作用類似施工隊的技術員。而管理則包括規劃方案的選擇與決策,以及對規劃的調整,是承擔獨立責任的領導人員。《城鄉規劃法》強調了規劃編制的成果對規劃實施的制約作用,壓縮了規劃管理的權力空間,降低了規劃管理應對不確定因素的調節能力,與城市規劃法實施以來城市規劃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離。
(2)討論2:規范地方 *** 的建設行為
城鄉規劃的實施包括城鄉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活動兩個方面,而城鄉建設主體分為 *** 部門和非 *** 部門,其中, *** 部門的建設活動對城市發展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然而,城鄉規劃的違法現象也多出現在地方 *** 身上,比如大廣場、寬馬路以及各類脫離規劃控制的開發區等,這些現象既是近幾年城鄉建設客觀問題的反映,也是社會轉型時期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的特色問題。因此,為規范地方 *** 的建設行為,《城鄉規劃法》主要采取以下兩個方面的措施。之一,使用條文直接規定 *** 建設行為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 *** 實施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 的投資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原則。第二,強調近期建設規劃是 *** 實施城鄉規劃的法定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的實質是“行動規劃”,是 *** 統籌各部門進行城鄉建設的有效手段,這是切合中國發展實際的制度
規劃局的行為是行政行為嗎?
如果是行政管理的,就是行政行為,如果是購買東西簽定合同這樣的,就是民事行為!!
行政規劃為什么是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對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對行政訴訟的實踐有重大意義,它不僅關系到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范圍與幅度,也涉及到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式。
判斷依據:如果行政相對人系不特定的多數人,即認為是抽象行政行為,如果相對人系具體的一個人或幾個人,則視為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規劃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
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來看,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受案范圍,而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受案范圍,從是否屬于受案范圍的角度再分析的話,之所以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受案范圍,是因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結果會對公民產生權利義務的變更,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一樣,是賦予公民在行政行為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時進行救濟的方式。所以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為的區分,如果從是否會對公民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這點來區分會清楚得多。至于行政規劃行為因其分類較多,但簡單來說,只要看行政規劃行為會不會對特定的個體產生實質上的權利義務的影響,如果能產生,對于這個個體來說,該行政行為就應該是具體行政行為,在對其不滿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至于復議,只要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基本上都是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
請問,城市規劃法屬于什么部門法?是經濟法、社會法、還是行政法?
廣義的城市規劃法指國家為調整在城市規劃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謂城市規劃是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專義的城市規劃法是特指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應該屬于行政法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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