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由國家林業局實施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中國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GB/T18005—1999)一級標準;
(二)擬建的森林公園質量等級評定分值40分以上;
(三)符合國家森林公園建設發展規劃;
(四)森林風景資源權屬清楚,無權屬爭議;
(五)經營管理機構健全,職責和制度明確,具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第四條 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符合規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森林風景資源的景觀照片、光盤等影像資料;
(五)經營管理機構職責、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配置等情況的說明材料;
(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撤銷國家級森林公園:
(一)主要景區的林地依法變更為非林地的;
(二)經營管理者發生變更或者改變經營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保護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義務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務的。第六條 申請撤銷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說明理由的書面材料;
(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第七條 申請合并或者改變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范圍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森林公園建設發展規劃;
(二)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第八條 申請合并或者改變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說明理由的書面材料;
(三)合并的,提交合并后經營管理機構職責、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配置等情況的說明材料;擴大經營范圍的,提交擬新增范圍內的森林風景資源調查報告和景觀照片、光盤等影像資料;縮小經營范圍的,提交擬減少面積的位置圖;
(四)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第九條 申請變更國家級森林公園隸屬關系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林業發展總體規劃;
(二)不影響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第十條 申請變更國家級森林公園隸屬關系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說明理由的書面材料;
(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收到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作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將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國家林業局受理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規定的申請,需要組織專家實地考察的,應當在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時,明確告知申請人。
專家集體評審和實地考察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第十三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
永久性征用林地規范程序?
在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報告我國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報告,林地作為一種特殊類型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報告的土地林業資質項目變更申請報告,其使用管理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由《森林法》等專門法律來調整。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規定,征收林地,應當在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前,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1.申請
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收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項目批準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3)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4)與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2.批準權限
征收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要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征收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經批準征收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3.辦理程序
具體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申請者將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材料報省 *** 政務中心林業廳窗口;
(2)屬省林業廳審核權限內的征占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后,由申請者按照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并由省林業廳向申請者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3)國家林業局審核權限的征占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后,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再交由建設單位將有關材料一并向國家林業局申報,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并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4)經審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請人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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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一、對《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國土、農業、水利、礦產等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林地使用權、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森林、林木使用權等的權利人應向所在地縣級人民 *** 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確權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三)將第十條之一款中的“需要變更或抵押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或抵押登記手續。申請辦理變更或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為“需要變更、轉移或者抵押林權類不動產的,當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申請辦理變更、轉移或者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刪去第十條第二款。
(四)將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使用林地申請表”,第三項修改為:“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第四項修改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五)將第十六條中的“爭議經調解或處理決定生效后,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及時發放林權證”修改為“爭議經調解或者行政裁決生效后,權利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六)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
(七)將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中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八)刪去第二十四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二、對《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之一款修改為:“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即專利技術以外的技術,包括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以及不受專利法保護的技術。”
刪去第二款。
(二)將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中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修改為“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將第四條、第二十五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第四條中的“其他行政部門”修改為“其他主管部門”。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合作開發或者委托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 *** 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 *** 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該研究開發成果 *** 給第三方。”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技術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技術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的;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技術秘密的。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技術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之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秘密的,視為侵犯技術秘密。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侵害他人技術秘密權利的,侵權人應當依法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
(六)將第二十五條中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三、對《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之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農村經濟審計部門)和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二)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的“農村經濟管理部門”修改為“農村經濟審計部門”。
(三)刪去第五條第二款。
(四)將第八條第三款中的“各級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 *** 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五)將第二十五條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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