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林業質檢機構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林業質檢機構資質,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質檢機構,是指經國家林業局批準設立的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法負責監督和指導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第五條 申請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林業質檢機構資質:
(一)具備《國家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條件》要求的機構與人員、儀器設備、設施與環境和質量體系等林業質檢機構資質;
(二)具有與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相適應的資金;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一)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業人員構成、儀器設備和設施、資質、資金來源、擬申請檢驗檢測的產品及其標準、檢驗檢測能力評估等。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收到林業質檢機構設立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作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評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專家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
國家林業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頒發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并予以公告。第十條 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國家林業局負責人批準,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5日辦理《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第十一條 林業質檢機構需要變更檢驗檢測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需要延續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有效期的,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林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第十三條 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依法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及時予以公告。第十四條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授權標識。第十五條 林業質檢機構對在檢驗檢測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因泄密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不得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第十六條 未經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國家林業局”、“中國(或全國)林業”等易與林業質檢機構相混淆的字樣。第十七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對林業質檢機構從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國家林業局要求的有關材料和情況。第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有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林業質檢機構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九條 林業質檢機構接受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提供林業產品檢驗檢測服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中,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業部部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質檢站的資質是什么意思
質檢站林業質檢機構資質的資質是指從事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人員素質、專業技能、檢測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業績等。質監站機構人員資質標準:
1、機構定員:按16人配備林業質檢機構資質,其中:工程技術人員應占總人數的70。高級工程師占30以上。
2、人員配備:設站長1人,副站長2人,監督人員應按土建、安裝、管道、焊接、電氣、儀表等專業配齊,并設有專職財會人員。
3、質監站站長、副站長一般應由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
4、監督人員應取得監督人員資格證書。
5、財會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三年以上的實際工作經驗。
林業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廢止后怎么辦
2007年11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4號??2015年4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修改)
之一條??為了規范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業質檢機構,是指經國家林業局批準設立的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依法負責監督和指導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林業質檢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申請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國家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條件》要求的機構與人員、儀器設備、設施與環境和質量體系等;
????(二)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一)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業人員構成、儀器設備和設施、資質、資金來源、擬申請檢驗檢測的產品及其標準、檢驗檢測能力評估等;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收到林業質檢機構設立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國家林業局作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評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專家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
國家林業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頒發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國家林業局負責人批準,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5日辦理《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林業質檢機構需要變更檢驗檢測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需要延續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有效期的,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林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三條??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依法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授權標識。
第十五條??林業質檢機構對在檢驗檢測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因泄密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不得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未經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國家林業局”、“中國(或全國)林業”等易與林業質檢機構相混淆的字樣。
第十七條??國家林業局應當對林業質檢機構從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國家林業局要求的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十八條??國家林業局有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林業質檢機構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林業質檢機構接受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提供林業產品檢驗檢測服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中,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業部部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河北省林業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林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 *** 和 *** 信息公開工作;指導林業宣傳、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擬訂和指導全省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林業隊伍建設。
(三)造林綠化管理處(河北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全省種苗、造林、營林管理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造林綠化重點工程建設,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碳匯林及生物質能源林的培育;指導全省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河北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果樹蠶桑與林業產業管理處(河北省果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省果品、蠶桑、花卉行業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果品、蠶桑、花卉的結構調整和基地建設;組織指導果品、蠶桑、花卉的品種改良、品質提高和標準化生產工作;指導全省林業產業工作;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果品質量安全;組織實施果品質量安全標準;負責果品產地環境和生產投入品的監管、果品質檢機構資質審核認定、無公害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與劃分、果品質量安全監測及信息發布工作。
(五)森林資源管理與政策法規處(農村林業改革發展處、河北省木材行業管理辦公室)。
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業重點工程項目的實施;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經省 *** 報國務院批準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采伐、運輸;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應由省 *** 批準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監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林業及其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荒漠化防治和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發展的政策、地方性法規、 *** 規章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聽證相關工作;開展林業普法宣傳教育;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工作;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六)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處。
擬訂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并組織實施;管理省級林業資金,監督指導全省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核申報或審批核準重點林業建設項目并監督實施;負責林業信息統計、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及局直屬單位資產;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經濟調節政策;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七)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
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指導林業國際合作與交流、國外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
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區保護處(與國家林業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中心石家莊辦事處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主要職責:研究提出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報省 *** 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組織、監督和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森林、荒漠化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及國家和省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審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駐石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1】2018 年 3 月 1 日中國國家認可委正式發布 CNAS-CL01 :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其中5.4 人員,有具體規定)及 CNAS-CL01-A002: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并于 2018 年 9 月 1 日正式實施。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即國市監檢測[2008]245號“通知”。其中對人員的任職要求,詳見本“通知”的第十條。
其總體要求是相同的。但是本“通知”的第十條規定,更加具體,更嚴格。提別提出“能力確認”的可行性規定。
加強制度建設
(一)完善資質認定制度。凡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均應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和生態環境部聯合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國家認監委和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依法實施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數據庫,加強評審員隊伍建設,發揮生態環境行業評審組作用,規范資質認定評審行為。
(二)加快完善監管制度。資質認定部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63號)對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生態環境部修訂《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體系建設,強化對人員、儀器設備、監測 *** 、手工和自動監測等重要環節的質量管理。各類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斷健全完善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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