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辦理林業資質需要什么條件?

以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為例: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1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林業調查規劃設計甲級資質標準

如何注冊林業資詢評估證書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財企[2006]529號

信息來源怎么查林業調查資質:主站 發布日期:2013-08-21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 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森林資源資產,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

第四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指評估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在評估基準日,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五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其他地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對其他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對其中實行核準制的評估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第六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其他評估項目是否實行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由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具體操作程序和 *** ,遵照資產評估準則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二章 評估范圍

第九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森林資源資產 *** 、置換怎么查林業調查資質

(二)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中外合資或者合作;

(三)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股份經營或者聯營;

(四)森林資源資產從事租賃經營;

(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擔保或償還債務;

(六)收購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七)涉及森林資源資產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需要進行評估:

(一)因自然災害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二)盜伐、濫伐、亂批濫占林地人為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三)占有單位要求評估的。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評審認定。經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進入專家庫,并向社會公布。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上述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服務的人員須參加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組織的培訓及后續教育。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從事評估業務應當遵守保密原則,保持獨立性。與評估當事人或者相關經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與該項評估業務。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十五條 凡需核準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占有單位在評估前應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審核部門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評估項目的審核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

(五)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

(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六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應按照隸屬關系,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經初審同意后,由審核部門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核準申請。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的申請應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表1);

(三)評估項目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資產評估機構、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資質證明;

(六)資產評估機構聘請核查機構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進行核查的,應提供核查機構資質證明;

(七)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項目批準文件確定的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占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將備案材料報送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表(附表2);

(二)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三)評估項目的批準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或相關證明;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評估項目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四)占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資產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第二十二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在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產權 *** 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方式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度終怎么查林業調查資質了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情況及檢查結果報國家林業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或操作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業部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于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范意見(試行)的通知》(林財字〔1995〕67號)和《關于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7〕16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海南有林調資格的單位

沒有

之一條為規范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管理,提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技術水平及成果質量,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結合林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森林資源、生態狀況等領域調查規劃設計及監測評價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進行評審。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負責受理申請、核發資質證書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四條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管。

第五條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甲級資質分為甲A級、甲B級兩個檔次。資質證書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核發,并加蓋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印章。

第六條持有甲、乙、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除外)。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持證單位,僅限于本企業施業區范圍內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持有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只能在所在單位或者所在縣內承擔營造林設計與驗收、采伐作業設計與驗收、簡易經營方案編制等直接為林農或者基層林業單位服務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

如何申辦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甲級資質!那位能幫忙解答嗎?謝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管理,提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水平、保證質量,促進技術進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的主要項目為: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即一類調查),林業規劃設計調查(即二類調查),作業設計調查(即三類調查),森林資源監測,專業調查,林業區劃、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造林、營林以及風景林、自然保護區規劃設計,林業作業設計等。

第三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證,獲得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才能承擔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

第四條 林業部主管全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證書的條件和證書等級

第五條 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的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有成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批準文件;

(二)有專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的固定職工組成的實體;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與其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裝備;

(四)有一定水平的專業技術骨干,具備獨立承擔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的能力。

第六條 林業科研單位或大專院校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機構,如果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經資格審查合格后,可以發給相應等級的證書。

第七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分甲、乙、丙、丁四級,制定分級標準的原則是:

甲級單位,是林業行業的骨干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獨立承擔過大型或國家重點林業調查設計任務,并在生產中實施。技術力量雄厚,專業配備齊全,主要專業配有一定數量并具有較長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歷的技術骨干,具有突出的技術專長,能完成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成果。有比較完善的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有比較齊全、先進的技術裝備。

乙級單位,是林業行業主要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獨立承擔過中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并在生產中實施。技術力量強,各專業基本齊全,主要專業配備有一定資歷的技術骨干,有一定的技術特長,能完成具有省內先進和國內比較先進水平的成果。有比較健全的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有相應配套的技術裝備。

丙級單位,獨立承擔過小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并在生產中實施。有一定的技術力量,主要專業配有一定的技術骨干,有一定管理能力,有質量、技術管理制度,配備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丁級單位,獨立承擔過縣內或本企業的林業作業調查設計任務,并在生產中實施。配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人員,有一定的技術水平和必要的技術裝備,有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的分級標準,由林業部制定。

第八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包括證書和副本。副本中須詳細寫明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等級和承擔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的具體范圍。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

第九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申報程序: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的單位,必須先提交申報材料,經申報單位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按審批權限報送林業部或省級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技術考核和資格審查。

審查單位根據分級標準,確定申請單位和承擔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

第十條 林業部直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所屬林業科研、大專院校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由林業部考核審查,批準后發給證書。

市(地)縣、國營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考核審查。經審查后,屬于甲級單位者,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報林業部批準發給證書。屬乙、丙、丁級單位者,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給證書,報林業部備案。

非林業部門所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由所在地的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查批準發證,報林業部備案。經審查后,屬于甲級單位者,其審批發證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的單位,必須據實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格證書申請報告;

(二)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格證書申請表;

(三)申請單位所設置的管理機構和主要管理職能以及主要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獲得甲、乙級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證書規定范圍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

獲得丙、丁級證書的單位,只能承擔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如承擔外地區、外單位任務,需經任務所在地項目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配合甲、乙級單位聯合承擔與專業相適應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

第十三條 各主管審查和頒發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的單位,應當根據發證條件和單位分級標準,對申請單位認真審查。對不顧條件濫發證書或下放證書審批權限的,要追究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條十四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由林業部統印制、編號,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第十五條 林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的管理和監督,對證書資格實行升降制度,每兩年復查一次,如發現達不到所持證書級別條件的,應及時按規定的審批程序,降低其證書級別或注銷其證書。

對要求提升證書等級的單位,要按申報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按規定審批權限,由發證部門批準發給升級后的證書。

對持有甲、乙級證書的單位在三年內沒有做出省、部級優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成果,要對其等級資格重新進行評定。

第十六條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所提交的一切項目文件、成果資料,必須標明該單位證書的級別和批準編號,并接受審查項目成果的部門對其資格的審核。

第十七條 凡未經審查批準獲得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的單位,一律不得承擔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任務。若有違反,一經發現,資格審查部門有權制止,對其成果不予審查。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不得為無證單位或個人提供證書或簽章,未經批準不得超越證書規定范圍承擔任務。若有違反,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直至注銷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