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有哪些設計院?
如下:
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區錫林郭勒南路;呼和浩特市水利勘測設計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附中東巷14號;內蒙古建材科研設計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街烏蘭察布東街;內蒙古自治區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呼倫貝爾南路呼倫南路9號。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勘察設計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五塔寺東街3號;內蒙郵電規劃設計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大學西街99號;內蒙古自治區郵電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鄂爾多斯東街銀聯大廈4-6層西;內蒙古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車站西街11號。
內蒙古自治區輕化工業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街三十五中東巷;杰賽通信規劃設計院內蒙辦事處:呼和浩特市錫林郭勒北路首府廣場8層。
國家太陽能光熱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副理事長單位——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內蒙院)始建于1958年,坐落在美麗的內蒙古自治區首府——呼和浩特市,隸屬于內蒙古能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國家甲級電力勘測設計企業、總承包企業。
具有電力工程設計、勘察、咨詢、測繪、總承包、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熱力工程等數十項國家甲級資質??沙袚鞣N等級的發電、輸變電、新能源工程的咨詢、勘測、設計、監理、總承包業務及新能源項目投資運營。
林業用地可建房屋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派駐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國家林業局直屬各調查規劃設計院:
為保護林地資源,加強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審核審批程序,明確審核審批內容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林業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
一、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條件和范圍
(一)國務院批準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 *** 批準的國防、交通、能源、水利、農業、林業、礦山、科技、教育、通訊、廣播電視、公檢法、城鎮等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含臨時占用,下同)各類林地。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 *** 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人民 *** 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三)省級人民 *** 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縣級以下(含鄉(鎮)級,下同)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和省級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以外的林地。
(四)省級以下、鄉(鎮)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
(五)經批準的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原則上可以使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農田建設等,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因對石質、沙質、土質有特殊要求的,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農田防護林、護路林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
(七)其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他特殊項目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應將具體情況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權限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報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
建設單位或其法人代表變更的,要有變更證明。
(二)建設項目批件。
1.大中型建設項目,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水電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兩階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2.小型建設項目,要有選址和用地規模的批準文件。
3.勘查、開采礦藏項目,要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批準文件。
4.因建設項目勘測設計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5.建設項目用地為:總占地面積3%作為自建房和辦公用房。
(三)其他證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護區范圍內林地的,要提交有關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占用征用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要提交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西部地區除關系國民經濟全局和長遠發展、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國內銀行貸款投資于國家非限制類產業的項目,需要 *** 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要有項目建議書批復和符合本條對項目規定的證明材料。
(四)林地權屬證明。
申請占用征用的林地,已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林權證復印件;未
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 *** 出具的權屬清楚的證明;有林權爭議的,要提交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處理的決定。
(五)補償協議。
建設單位與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和安置補助協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統一制定補償、補助方案的,要有該人民 *** 制定的方案。
(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符合國家林業局林資發[2002]237號文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請表。
建設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時,填寫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請表》。
占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國有林業局申請;跨國有林業局經營區的,分別向各國有林業局申請。占用征用非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單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跨縣級行政區的,分別向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
三、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的受理
(一)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申請后,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應當嚴格核對申請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建設單位重新申請。
(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確認申請材料齊全、合格的,應當組織制定在當年或次年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措施。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不能按時按量恢復森林植被的,必須將不能按時按量恢復森林植被的說明材料與申請材料一同上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落實?;謴蜕种脖淮胧┌ㄔ炝值攸c、面積、樹種、林種和作業設計,以及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點林區林地的,地方林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申請占用征用的林地進行現場查驗,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不少于2名有資質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查驗;占用征用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70公頃以下且未跨縣級行政區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區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占用重點林區林地,在一個國有林業局經營區內的,由所在地國有林業局組織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查驗;在兩個以上國有林業局經營區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業(森工)主管部門組織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到現場查驗。占用征用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到現場查驗。
(四)承擔現場查驗的人員或單位,查驗后要按照規定向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現場查驗報告。報告要說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積、位置、地貌等基本情況,地類、權屬、林分起源、林種、林木蓄積或竹林株數等森林資源現狀,是否在保護區范圍內,是否在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和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的范圍內,是否有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古樹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辦手續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為。查驗人員或單位要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交虛假現場查驗報告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
(五)林業主管部門應從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留存一套申請材料后,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需組織制定恢復森林植被措施或現場查驗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在25個工作日內將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并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
(六)占用征用林地應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審批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要用正式文件上報,并附具一套申請材料和恢復森林植被措施、現場查驗報告。
四、審核審批的管理
(一)根據建設項目批件,一個項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設單位應當一次申請,不得分為若干段或若干個子項目進行申請;林業主管部門也不得分級、分次進行審核審批。臨時占用林地的,按照審批權限分別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手續。
(二)國務院批準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如公路、鐵路的橋梁、隧道,水利(電)樞紐的導流(渠)洞、進場道路和輸電設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請材料齊全的,省級林業主
管部門或國家林業局依據規定權限可以先行審核審批單體工程。整體項目申請時,附單體工程的批件,一次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三)對審核同意或批準的占用征用林地項目,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后,負責審核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才能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批準文件??h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規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建設用地并兌現補償、補助費后,林業主管部門才能依法辦理林地移交、變更林權登記;同時有永久占用征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項目,批準永久用地并兌現補償、補助費后,才能依法辦理臨時占地移交手續;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辦理采伐林木手續。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審核審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h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對未被批準的建設用地、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要追究發證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占用征用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和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天然林林地的,有審核或審批權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將審核同意書或批準文件抄送相關部門。
國家林業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占用征用林地項目,應將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批準文件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抄送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h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和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對占用征用林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梢怨_的占用征用林地項目,通過國家林業局網站向社會公布。
(六)林業主管部門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未經批準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經查處后,對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補辦占用征用林地手續并附查處報告
內蒙古美富林業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怎么樣?
內蒙古美富林業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是2016-10-18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春光小區居然苑-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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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美富林業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許可經營項目:無 一般經營項目:林業規劃設計、室內外裝飾設計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室內裝飾裝潢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建筑材料、裝飾材料、陶瓷制品、不銹鋼制品、衛浴潔具、勞保用品、日用百貨、針紡織品、綠化養護材料及設備的銷售;園林綠化及設計;苗木的培育、種植、養護及銷售;土建工程;機械租賃;勞務服務(不含中介及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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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公園,是指以森林資源為依托,具備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環境條件,可供公眾游覽、休閑和進行科學、文化、教育等活動,并按照法定程序申報批準設立的地域。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森林公園的建設和保護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森林公園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森林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 *** 財政預算。第五條 森林公園的建設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森林公園的具體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森林公園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森林公園內從事建設、經營、游覽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森林風景資源與生態環境。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區森林資源狀況,編制自治區森林公園發展規劃,經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后,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實施。
森林公園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林業長遠規劃,并與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有關規劃相銜接。第九條 設立森林公園不得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森林公園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重合或者交叉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規劃相協調。第十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可以申請設立森林公園。第十一條 森林公園分為國家級森林公園、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和盟市級森林公園。
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第十二條 設立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和盟市級森林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自治區森林公園發展規劃;
(二) 自治區級森林公園面積達到700公頃以上,盟市級森林公園面積達到300公頃以上;
(三) 森林覆蓋率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自治區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國家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二級以上標準,盟市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國家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三級以上標準;
(五) 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清楚,界線明確;
(六) 有相應的森林公園經營管理組織和技術人員;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和盟市級森林公園,申請人應當向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有關圖表、照片、音像制品等視聽資料;
(四) 森林、林木、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五) 與擬設立森林公園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的協議;
(六) 森林公園經營管理組織和技術人員配置等情況的說明材料;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設立森林公園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明確森林公園的名稱、位置、面積和四至界線。第十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森林公園,需要撤銷、合并、分立、改變地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的,應當按照設立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森林公園,申請人應當在批準設立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根據自治區森林公園發展規劃,編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
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要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經組織專家、有關部門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后,報同級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內蒙古森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怎么樣?
內蒙古森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是2018-07-25在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溫馨花園6號樓二單元301室。
內蒙古森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52921MA0PYDHW0M,企業法人李有誠,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內蒙古森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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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冊林業資詢評估證書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財企[2006]529號
信息來源:主站 發布日期:2013-08-21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 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森林資源資產,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
第四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指評估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在評估基準日,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五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其他地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對其他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對其中實行核準制的評估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第六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其他評估項目是否實行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由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具體操作程序和 *** ,遵照資產評估準則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二章 評估范圍
第九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森林資源資產 *** 、置換;
(二)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中外合資或者合作;
(三)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股份經營或者聯營;
(四)森林資源資產從事租賃經營;
(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擔?;騼斶€債務;
(六)收購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七)涉及森林資源資產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需要進行評估:
(一)因自然災害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二)盜伐、濫伐、亂批濫占林地人為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三)占有單位要求評估的。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評審認定。經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進入專家庫,并向社會公布。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上述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服務的人員須參加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組織的培訓及后續教育。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從事評估業務應當遵守保密原則,保持獨立性。與評估當事人或者相關經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與該項評估業務。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十五條 凡需核準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占有單位在評估前應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審核部門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評估項目的審核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
(五)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
(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六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應按照隸屬關系,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經初審同意后,由審核部門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核準申請。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的申請應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表1);
(三)評估項目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資產評估機構、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資質證明;
(六)資產評估機構聘請核查機構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進行核查的,應提供核查機構資質證明;
(七)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項目批準文件確定的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占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將備案材料報送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表(附表2);
(二)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三)評估項目的批準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或相關證明;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評估項目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四)占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資產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第二十二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在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產權 *** 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方式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情況及檢查結果報國家林業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ㄗ灾螀^、直轄市)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或操作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業部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于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范意見(試行)的通知》(林財字〔1995〕67號)和《關于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7〕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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