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管理辦法

1、第三十五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第三十六條 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三)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經批準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3、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第五十七條 采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4、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