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業廳的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相關地方性林業法規和省 *** 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擬訂全省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并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省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認真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管理;組織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含生態草地、蘆葦用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國家和省 *** 批準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執行濕地保護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相關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省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認真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相關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省 *** 批準后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級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初審和審批工作。
(七)負責全省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全省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并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全省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認真執行林業產業國家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警吉林省森林總隊和專業、半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林業公、檢、法隊伍;指導全省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認真執行國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和生態補償制度;編制省級部門預算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中央和省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省級林業資金;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省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對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初審;編制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計劃。
(十二)承擔省 *** 交辦的其林業綜合治理資質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林業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 *** 工作;負責政務、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林業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二)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林業的地方性法規和省 *** 規章草案;負責林業政策的調查研究,提出全省林業綜合性方針、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林業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相關聽證工作。
(三)造林綠化管理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全省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負責造林綠化技術指導;負責“三北”防護林、退耕還林等營造林重點生態工程管理;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以及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處(政法辦公室)。
組織、指導全省森林資源的管理;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統計;承擔林地(含生態草地、蘆葦用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林地征用、占用工作;編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并監督實施;監督森林資源的利用;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爭議的調處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采伐、運輸和經營加工;指導、管理派駐各地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工作。
協調指導全省林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調全省林業公、檢、法部門之間的有關事宜。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省 *** 批準后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組織、監督和指導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補償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森林生態旅游的建設、管理和監督。
(六)森林防火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省森林防火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責任制的落實;組織開展森林火險預警響應、火災應對與信息發布統計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武警吉林省森林總隊和專業、半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防撲火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森林防火、撲火資源配置建設和森林航空消防工作;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發展規劃處。
研究擬訂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編制并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編制國家指令性林業生產年度計劃和基本建設計劃;負責國家投資的計劃安排和基本建設管理;負責全省林業生產、基建、勞資的綜合統計分析。
(八)財務處。
管理省級林業資金;監督規范林業資金的使用,經辦國家對全省林業的各項撥款;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指導建立實施地方重點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決算;監督國有林業資產;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和資產管理工作。
(九)科技產業處。
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協調國外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擬訂林業產業政策,協調指導全省林業產業工作;指導國有和地方林業企業的產業建設和發展。
(十)林政稽查處(省林政稽查局)。
負責受理、處置或初查群眾及社會舉報的各類林業行政案件;督辦領導批示轉交有關部門查處的林業案件;負責中央和省委、省 *** 及上級有關部門批示的林業案件的查辦、督辦,并上報結果;負責監督、指導和稽查全省林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省生態草管護稽查工作。
(十一)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有關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林業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檢驗、檢疫、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林業部門承擔的其林業綜合治理資質他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十三)老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長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參考資料
中國十大林業生態工程分別是什么?
1978年啟動、規劃期長達73年的三北防護林體系工程,橫跨我國東北、西北、華北13個省區市,是當今世界更大的林業生態工程。目前這項跨世紀生態工程的建設已經進入第三期,已完成造林1800多萬公頃,使2100萬公頃農田實現了林網化,形成了許多縣連片、乃至跨省連片連網的大型農田防護林體系。三北防護林工程使我國20%的荒漠化土地得到治理。
1989年我國之一個綜合治理大江大河的大型林業生態工程——長江中上游防護林體系工程開始啟動,工程建設十年來,至20世紀末已完成造林460萬公頃,森林覆蓋率由治理前的28.3%提高到35%,水土流失面積由治理前的25.5萬km2減少到21萬km2。
在我國1.8萬km的大陸海岸線上,一座綠色長城正在迅速崛起,沿海防護林體系工程已完成造林187萬公頃,已建成1.5萬km的海岸基于防護林帶,有林地面積達到1億畝,森林覆蓋率提高到26.7%,有效地保護了656萬公頃農田。
在廣袤的平原農業區,平原農田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已使全國795個縣基本實現了平原綠化,平原地區的林地面積增加到2.9億畝。據專家測算,生態環境的改善使糧食產量增加了15%~20%。
近年來,沙漠區不斷出現新的綠洲,全國治沙工程通過人工造林、飛播造林、封沙育林育草、治沙造田及低產田改造等工程措施,治理開發沙區540多萬公頃,受風沙危害嚴重的4.33億公頃農田得到綠色屏障的保護。
太行山是京、津和華北地區的天然屏障,太行山綠化工程的實施使這道天然屏障變成綠意盎然的生態屏障。這項工程已在太行山區完成造林176萬公頃,不僅改善了當地的生態環境,還為山區群眾脫貧致富找到了一條有效途徑。
1996年,我國啟動了珠江流域防護林工程、黃河中游防護林工程、遼河流域防護林工程和淮河太湖流域防護林工程等四大生態工程的建設,使我國生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構筑了完善的中華大地綠色防護 *** 。
誰知道森林公安局介紹一下
森林公安機關現行雙重管理制度,人事權在林業局,業務在公安,基本設三個科:辦公室、治安科、刑警隊,各縣(市、區)各設一個森林分局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及若干森林派出所.辦公基本與林業局在一塊,相對而言,山區待遇較好,沿海較差,除林業刑事案件(案件極少)外,林業局一般還賦予他處理林政案件的權利(相對較多).
其主要職責有: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直接參與全市各級森林公安機關偵破、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業行政案件林業綜合治理資質;
(二)組織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專項斗爭和林業重點整治工作,落實森林公安機關基層基礎建設,指導管理和監督控制轄區內的林業特種行業、建立健全各種綜合治理措施和防范機制,確保林區社會治安穩定;
(三)加強法制建設、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民警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建立健全民警職務執法、警務督察等監督機制和措案追究制度;
(四)落實林業公安領導干部“下管一級”制度,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民警的政治思想、警銜、警級的教育培訓及管理工作,查處民警違法違紀案件。監督全市森林公安落實隊伍建設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
(五)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機關的裝備管理和基礎設施工作。督辦和反饋上級機關的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六)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機關的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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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項目概要
1.1項目背景
1.1.1 襄汾縣概況
襄汾縣位于山西省臨汾盆地南部,介于東經111°06′38〃~111°40′55〃,北緯35°40′05〃~36°03′20〃,南北相距39.3km,東西相距26.5km,總面積1034km2。東鄰浮山、翼城,西傍鄉寧,南毗曲沃、侯馬、新降,北連堯都區。汾河縱貫縣境中部。東西山麓逐漸向汾河谷地傾斜,形成東西高,中間低的槽狀形態。
1.1.2項目背景
襄汾縣西賈鄉上毛村和東毛村耕地集中連片,水土資源條件好,生產潛力巨大,灌溉水源有保障,地表水可利用量282萬立方米,地下水可開采量61.32萬立方米,多年平均降雨量528.8mm。縣黨政領導高度重視、大力支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并具有較強的地方財政配套能力。當地農民群眾對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積極性高,立項前召開群眾代表大會,通過“一事一議”的形式,90%以上的農戶同意實施項目,愿意承擔項目建設所需要的籌資投勞任務。縣農發辦嚴格執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因此,選擇西賈鄉東毛村和上毛村作為進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項目區。
1.2 項目范圍、規模、內容與工期
1.2.1 項目范圍
1.2.2 建設規模
計劃高標準農田建設示范工程開發面積1.05萬畝。
1.2.3 建設內容
1.2.3.1水利措施
(1)新建、改造電灌站各1座;
(2)更新井3眼,修復配套舊井1眼;
(3)架設高低壓線路8.95公里,安裝315KVA變壓器2臺,80KVA變壓器3臺;
(4)襯砌渠道2.65公里;埋設管道31.15公里(塑料管道0.75公里,砼管道23.65公里);新建渠系建筑物449處;
(5)新建500m3蓄水池1座。
1.2.3.2農業措施
(1)改良土壤1萬畝;
(2)購良種9.9萬公斤,其中小麥良種8.4萬公斤(石麥15、臨汾8050各4.2萬公斤),玉米良種1.5萬公斤(魯單9002、大豐26各0.75萬公斤);
(3)新開整修機耕路13.8公里(砂石路7.6公里,砼硬化路6.2公里);
(4)購置農業機械26臺(套),其中福田4LZ-2(麥客)聯合收割機1臺,東方紅950拖拉機5臺,配套IJNB-220旋耕機5套,2BFJ-14A小麥播種機5套,2BYQFH-4玉米播種機5套,4Q-200秸桿還田機5套。
1.2.3.3林業措施
1.2.3.4科技推廣措施
1.4 效益
1.4.1經濟效益
該項目工程興建后,預計新增灌溉面積0.14萬畝,改善灌溉面積0.91萬畝,新增節水灌溉面積0.75萬畝,年節約水量63萬方,增加農田防護林網面積0.75畝;年新增小麥生產能力177萬公斤,玉米150.4萬公斤,新增種植業總產值561.64萬元,項目區農民純收入總額增加257.4萬元。
1.4.2社會效益
項目建成后,通過對田、林、路、水、電的綜合治理,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水土資源優勢得到充分利用,增強農業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優化了產業結構,極大地調動農民從事種植業的積極性,確保了糧食穩定發展,推進了現代農業建設。農民科技素質提高,市場意識增強,促進項目區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1.4.3生態效益
項目區建成后,新增農田林網防護林面積0.75萬畝,可改善農業區域性小氣候,增強防風抗災、保持水土的能力,減輕干旱對糧食生產的危害,為農業生產建起一道綠色屏障。通過平田整地、秸桿還田等措施的運用,加大水分的入滲系數,改善土壤水肥和理化性狀,充分合理地利用水土資源,促進生態良性循環。
綜上所述,該工程項目發揮效益后,經分析計算,經濟內部收益率為28.71%,大于高標準農田建設示范工程項目的基準收益率8%;項目財務凈現值為4275萬元,財務凈現值應大于0;收益和成本比為1.17:1;投資回收期為5.12年,小于基準投資回收期6年。總體評價該項目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2018年退耕還林條例全文新修訂版
2018年退耕還林條例全文新修訂版
退耕還林就是從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出發,將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計劃,有步驟地停止耕種,按照適地適樹的原則,因地制宜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下面是我整理的關于退耕還林的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退耕還林活動,保護退耕還林者的合法權益,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優化農村產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批準規劃范圍內的退耕還林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嚴格執行“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退耕還林必須堅持生態優先。退耕還林應當與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建設基本農田、提高糧食單產,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實施生態移民相結合。
第五條 退耕還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和農民自愿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四)建設與保護并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五)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第六條 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退耕還林有關政策、辦法,組織和協調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落實;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主管全國退耕還林的實施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審核、計劃的匯總、基建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綜合平衡;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已墾草場的退耕還草以及天然草場的恢復和建設有關規劃、計劃的編制,以及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源的協調和調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 *** 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對退耕還林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證退耕還林中央補助資金的專款專用,組織落實補助糧食的調運和供應,加強退耕還林的復查工作,按期完成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并逐級落實目標責任,簽訂責任書,實現退耕還林目標。
第八條 退耕還林實行目標責任制。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與退耕還林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國家支持退耕還林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退耕還林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開展退耕還林活動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生態建設和保護意識。
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破壞退耕還林的行為。
有關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退耕還林資金和糧食補助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十三條 退耕還林應當統籌規劃。
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退耕還林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范圍、布局和重點;
(二)年限、目標和任務;
(三)投資測算和資金來源;
(四)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下列耕地應當納入退耕還林規劃,并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和國家財力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
(一)水土流失嚴重的;
(二)沙化、鹽堿化、石漠化嚴重的;
(三)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
江河源頭及其兩側、湖庫周圍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等生態地位重要區域的耕地,應當在退耕還林規劃中優先安排。
第十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的耕地和生產條件較好、實際糧食產量超過國家退耕還林補助糧食標準并且不會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但是,因生態建設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調整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后,可以納入退耕還林規劃。
制定退耕還林規劃時,應當考慮退耕農民長期的生計需要。
第十七條 退耕還林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退耕還林必須依照經批準的規劃進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調整退耕還林規劃。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建議,由本級人民 *** 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并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于每年8月31日前報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林業、發展計劃等有關部門。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編制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建議,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和綜合平衡,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于10月31日前聯合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于11月3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分解下達到有關縣(市)人民 *** ,并將分解下達情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實施。
縣級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批準后的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還林的具體范圍;
(二)生態林與經濟林比例;
(三)樹種選擇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種苗供應方式;
(六)植被管護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項目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組織專業人員或者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鄉鎮作業設計,把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落實到具體地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編 *** 業設計時,干旱、半干旱地區應當以種植耐旱灌木(草)、恢復原有植被為主;以間作方式植樹種草的,應當間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營造的生態林面積,以縣為單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還林面積的80%。
退耕還林營造的生態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認定。
第三章 造林、管護與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 *** 或者其委托的鄉級人民 *** 應當與有退耕還林任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退耕還林合同。
退耕還林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土地還林范圍、面積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圍、面積;
(二)按照作業設計確定的退耕還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護責任;
(五)資金和糧食的補助標準、期限和給付方式;
(六)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七)種苗來源和供應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還林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本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退耕還林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十五條 退耕還林需要的種苗,可以由縣級人民 *** 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集中采購,也可以由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集中采購的,應當征求退耕還林者的意見,并采用公開競價方式,簽訂書面合同,超過國家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不得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
禁止壟斷經營種苗和哄抬種苗價格。
第二十六條 退耕還林所用種苗應當就地培育、就近調劑,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和抗逆性強樹種的良種壯苗。
第二十七條 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苗培育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的管理工作,保證種苗質量。
銷售、供應的退耕還林種苗應當經縣級人民 *** 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并附具標簽和質量檢驗合格證;跨縣調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檢疫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加強種苗生產與采種基地的建設。
國家鼓勵企業和個人采取多種形式培育種苗,開展產業化經營。
第二十九條 退耕還林者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植樹種草。
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的行為。
第三十條 退耕還林者在享受資金和糧食補助期間,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 *** 應當建立退耕還林植被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
退耕還林者應當履行管護義務。
禁止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復耕和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推廣單位或者技術人員,為退耕還林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檢查驗收標準和辦法,對退耕還林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發給驗收合格證明。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對縣級退耕還林檢查驗收結果進行復查,并根據復查結果對縣級人民 *** 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獎懲。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省級復查結果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 資金和糧食補助
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尚未承包到戶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還林的,以及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核撥。
第三十八條 補助糧食應當就近調運,減少供應環節,降低供應成本。糧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糧食調運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口糧消費習慣和農作物種植習慣以及當地糧食庫存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助糧食的品種。
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第四十條 退耕土地還林的之一年,該年度補助糧食可以分兩次兌付,每次兌付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
從退耕土地還林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兌付該年度補助糧食。
第四十一條 兌付的補助糧食,不得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
第四十二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應當用于種苗采購,節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補助和封育管護。
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種苗的,縣級人民 *** 或者其委托的鄉級人民 *** 應當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
集中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后,種苗采購單位應當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后,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付清該年度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退耕還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第四十五條 退耕還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撐等費用,國家按照退耕還林基本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工程情況在年度計劃中安排。
退耕還林地方所需檢查驗收、兌付等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有關部門所需核查等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四十六條 實施退耕還林的鄉(鎮)、村應當建立退耕還林公示制度,將退耕還林者的退耕還林面積、造林樹種、成活率以及資金和糧食補助發放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委托他人還林或者與他人合作還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由合同約定。
退耕土地還林后,由縣級以上人民 *** 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發放林(草)權屬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并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八條 退耕土地還林后的承包經營權期限可以延長到70年。承包經營權到期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承包。
退耕還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 *** 。
第四十九條 退耕還林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其中退耕還林(草)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依照國家規定免征農業特產稅。
退耕還林的縣(市)農業稅收因災減收部分,由上級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確有困難的,經國務院批準,由中央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條 資金和糧食補助期滿后,在不破壞整體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退耕還林者可以依法對其所有的林木進行采伐。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基本農田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單位糧食產量,解決退耕還林者的長期口糧需求。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沼氣、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等農村能源建設,解決退耕還林者對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扶持龍頭企業,發展支柱產業,開辟就業門路,增加農民收入,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農業人口逐步向城鎮轉移。
第五十四條 國家鼓勵在退耕還林過程中實行生態移民,并對生態移民農戶的生產、生活設施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五條 退耕還林后,有關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封山禁牧、舍飼圈養等措施,保護退耕還林成果。
第五十六條 退耕還林應當與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結合,對不同性質的項目資金應當在專款專用的前提下統籌安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擠占、截留、挪用退耕還林資金或者克扣補助糧食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冒領的補助資金和糧食,處以冒領資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還分攤的和多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及時處理有關破壞退耕還林活動的檢舉、控告的;
(二)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糧食調運費用的;
(三)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發放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費的;
(四)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對自行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者未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五)集中采購種苗的,在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后,未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六)集中采購的種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購種苗的,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國家規定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種苗費的;
(八)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的;
(九)批準糧食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或者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九條 采用不正當手段壟斷種苗市場,或者哄抬種苗價格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非法供應的補助糧食數量乘以標準口糧單價1倍以下的罰款。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折算現金額、代金券額或者回購糧食價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已墾草場退耕還草和天然草場恢復與建設的具體實施,依照草原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批準的規劃范圍外的土地,地方各級人民 *** 決定實施退耕還林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中央政策補助。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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