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預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構成危害或者威脅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是指林木種子、苗木和其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他繁殖材料,喬木、灌木、竹類、野生珍貴花卉和其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產品。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應當遵循 *** 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科學防治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林業和生態建設發展總體規劃,進一步健全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責任制,并將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完成情況列入 *** 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宣傳工作,組織本轄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林業經營者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林業防治機構)承擔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驗檢疫、防治督查、技術服務、業務培訓等具體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科技、交通運輸、旅游、環保、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和電力、通信、郵政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有關工作。

基層林業工作站負責所轄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測報的具體工作,協助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工作。第六條 林業經營者應當做好其所屬或者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預防和治理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知識,增強公眾防御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意識和能力。第二章 預 防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林業有害生物普查,編制林業有害生物分布圖,劃分林業有害生物常發區、偶發區和安全區,對松材線蟲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每年定期開展專題調查,并向本級人民 *** 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普查、專題調查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森林資源分布狀況、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和專題調查結果,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科學布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完善監測 *** ,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基礎設施建設。

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應當配備具有相應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測報員,劃定測報責任區,確定監測對象,實施動態監測,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發生情況進行調查并及時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偷盜、擅自占用或者移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設備、設施。確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監測站點的,應當征求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建立無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苗圃和種子繁育基地,培育優良林木抗性種苗。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造林設計方案應當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對林業有害生物常發區,實施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態環境,提高森林抗御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能力。第十二條 林業經營者在森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植樹造林應當適地適樹,合理搭配樹種,依照國家規定選用林木良種,營造混交林;造林設計方案應當包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攜帶林業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對幼齡林和中齡林及時進行撫育管理,除治林業有害生物。

(四)有計劃地實行封山育林,改變純林生態環境。

(五)及時清理火燒跡地,伐除受害嚴重的過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應當及時運出伐區并清理現場。

湖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保護森林資源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構成危害或者威脅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藥材、干果、盆景和其他林產品。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防治的原則,實行 *** 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疫御災、防治減災體系,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林業協會、專業合作社、林業生產經營者等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驗檢疫、防治督查以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務培訓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六條 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做好其所屬或者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預防和治理工作。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各級人民 *** 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公眾防御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意識和能力,拓展公眾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途徑。

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預 防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科學布局測報站(點)、配備專(兼)職測報員,完善測報 *** ,組織開展監測預報工作。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對重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及時組織專項調查,并向本級人民 *** 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普查、調查情況。第十條 國有森林、林木由其經營管護單位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鄉鎮林業工作站組織開展監測林業綜合治理資質取消;未設立林業工作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相關機構開展監測。

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植物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第十一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發布林業有害生物短、中、長期趨勢預報,及時發布重大或者突發林業有害生物預警信息,并提出防治建議或者方案。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禁止偽造、篡改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

氣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監測林業有害生物所需的公益性氣象服務。廣播、電視、報刊、 *** 等媒體應當無償刊播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納入造林綠化設計方案和森林經營方案,科學配置造林綠化樹種,推廣良種壯苗和抗性樹(品)種。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常發區,實施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

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優先選用優良鄉土樹種,采用混交栽植模式,適地適樹適種源造林。

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十三條 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以及古樹名木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或者林木,由縣級以上人民 *** 劃定公布為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并督促有關單位制定防治預案。

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管護制度,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

林木病蟲害綜合防治是怎樣的?

所謂綜合防治,就是綜合運用各種防治病蟲害的手段和 *** ,把病蟲害的為害程度,壓制到更低經濟水平上的防治體系。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指導下,以林業技術措施為基礎,充分利用生物間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客觀規律,因地因時制宜,合理使用生物的、物理的、機械的、化學的防治 *** ,堅持安全、經濟、有效、簡易的原則,把病害蟲數量控制在經濟閾值以下,以達到保護人畜健康、增加生產的目的。

特點:①生態學觀點:從生態學的觀點出發,綜合考慮生態平衡、社會安全、經濟利益和防治效果,立足于整個生態系統。②經濟學觀點:不要求徹底消滅害蟲,只要求將害蟲數量控制在經濟允許水平之下。凈活動收益=挽救資源的價值-活動費用。③容忍哲學:允許一定數量的害蟲存在。強調各種防治措施的協調,強調自然控制因子,特別注意充分發揮天敵的自然控 *** 用,力求少用或不用農藥,不造成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