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類的企業所得稅率是多少

如果所得額3萬元以下,稅率是18%;如果所得額在3-10萬元,稅率則是27%;10萬元以上,適用33%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率是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與計稅基數之間的數量關系或者比率,也是衡量一個國家企業所得稅負高低的重要指標,是企業所得稅法的核心。

企業的所得稅率都是法定的,所得稅率愈高,凈利潤就愈少。我國現在有兩種所得稅率,一是一般企業33%的所得稅率,即利潤總額中的33%要作為稅收上交國家財政;另外就是對三資企業和部分高科技企業采用的優惠稅率,所得稅率為15%。當企業的經營條件相當時,所得稅率較低企業的經營效益就要好一些。

現在我國林業稅的征收標準是怎樣的?

林業稅費狀況

林業經營需要依法納稅、繳費。林業經營人除了交納全國統一性的稅種和收費項目外,還必須繳納省級人民 *** 規定的收費項目。

(一)現行林業稅收政策

林業現行稅收狀況如下:

1、農業特產稅政策

為繼續推進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4]120號)。《通知》明確規定,從2004年起對煙葉仍征收農業特產稅,取消其他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特產稅,其中:對征收農業稅的地區,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改征農業稅,農業特產品的計稅收入原則上參照糧食作物的計稅收入確定,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征農業稅;對已免征農業稅的地區,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征農業稅。據此,對林業生產的原木、原竹產品將不再征收農業特產稅,也不征收農業稅,稅收為零。

2、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規定,對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稅務部門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辦法,生產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規定,對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 130)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繼續對進口種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種源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71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對邊境貧困的國有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東北、內蒙古四大森工企業集團分別實行了一戶集中繳納所得稅。

4、天保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 31日期間,一是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二是對由于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業重新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三是用于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和車船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和車船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征稅。

(二)林業收費和 *** 性基金政策

1、關于林業收費政策

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 *** 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收費項目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以下簡稱省級人民 *** )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權限審批

管理收費項目。除國務院和省級 *** 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外,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省級以下(包括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人民 *** ,均無權審批收費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2004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5]6號),涉及林業的收費項目有以下7項:

1、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繳入中央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1004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2000]75號)、《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 [2000]127號)。

2、森林植物檢疫費,繳入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 [1992]196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1998]112號)、《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植物檢疫條例》。

3、綠化費,繳入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6號)、《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

4、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發布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的通知》(林護字[1992]72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之一批降低22項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7]250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707號)、《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 127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取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9號)、《野生動物保護法》。

5、林權勘測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的復函》(財綜[2001]43 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98號)。

6、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繳入中央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審查費、年費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16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審查費、年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90號)、《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同意國家林業局繼續執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權申請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1023號)、《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7、證書工本費:

(1)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繳入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種子法》、《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 58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復函》(計價格[2002]2672號)。

(2)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種子法》、《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 [2002]58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復函》(計價格[2002]2672號)。

(3)林權證,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土地承包法》、《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的復函》(財綜[2001]43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林權證工本費和林權勘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998號)。

2、關于林業 *** 性基金政策

*** 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 *** 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 性基金包括基金、資金、附加和特定專項收費等形式。 *** 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 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人民 *** 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分別負責 *** 性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根據《財政部關于發布2004年全國 *** 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4]102號),涉及林業的 *** 性基金有2項:

(1)育林基金

1、現行育林基金政策

國有林區森工企業育林基金。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執行林業部、財政部《關于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統配木材調價增收的處理和林價(育林基金)的計提等財務問題的通知》(林財字[1991]74號)的規定,按木材銷售收入26%提取林價(育林基金),對實行林價制度的東北、內蒙古森工企業按立木提取的林價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銷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國有林區森工企業按照財政部、林業部《關于國有林區森林工業企業財務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87)財農字第002號]和《關于國有林區森林工業企業財務改革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87)財農字第252號]文件規定,按木竹銷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該比例執行有困難的,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15%,現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人民 *** 確定。同時規定,育林基金是營林生產資金,其提取和使用均應納入森工主管部門和企業的財務計劃及會計核算統一管理。對企業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則上60%留給企業,40%上繳省級森工主管部門,用于企業之間調劑。

南方集體林區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即維簡費),執行林業部、財政部《關于南方集體林區木材開放后有關育林基金、更改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問題的通知》(林財[1986]20號)及國家經委、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整頓和調整南方集體林區木材費用負擔問題的通知》(經重[1988]122號文件規定,對產區木竹經營單位按其收購后的之一次銷售價的20%計征(育林基金為12%,維簡費為8%),個別省、自治區執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標準,但不得低于銷售收入的15%。同時規定,育林基金和維簡費的絕大部分留給產材縣,省、地林業主管部門應適當集中一部分,用于調劑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區林業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并報各省、自治區人民 *** 批準。

2、關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國初期。長期以來,為了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在財政極為困難的情況下,國家提出了以林養林的政策,對恢復我國森林植被,改善生態環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共財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國家對林業的投入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現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適應林業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深化林業體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育林基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 *** 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2003年12月,財政部辦公廳和國家林業局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于征求對《育林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大部分省區已經反饋了建議和意見。今年,在與財政部綜合司進一步溝通和協商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省區進行專題調研,聽取基層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以及林業生產經營者的意見,力爭今年年內由財政部和我局聯合下發。

(2)森林植被恢復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規定,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使用林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批準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具體征收標準在辦法中已經明確。

林業企業需繳納哪些稅?

林業企業需國稅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稅交國稅附加稅,印花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土地稅。

林業產品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林業產品增值稅稅率為9%。

《財政部 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林業資質稅收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附件規定林業資質稅收:“一、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林業資質稅收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為:

……

(十)林業產品

林業產品是指喬木、灌木和竹類植物,以及天然樹脂、天然橡膠。林業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1.原木。是指將砍伐倒的喬木去其枝芽、梢頭或者皮的喬木、灌木,以及鋸成一定長度的木段。

鋸材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2.原竹。是指將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葉的竹類植物,以及鋸成一定長度的竹段。

3.天然樹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樹脂和樹膠,如松脂、桃膠、櫻膠、 *** 膠、古巴膠和天然橡膠(包括乳膠和干膠)等。

4.其林業資質稅收他林業產品。是指除上述列舉林業產品以外的其他各種林業產品,如竹筍、筍干、棕竹、棕櫚衣、樹枝、樹葉、樹皮、藤條等。

鹽水竹筍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竹筍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農林牧漁業在征收增值稅時,是免收增值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 *** 、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之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之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之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林業產品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2018年5月1日起林業產品林業資質稅收的增值稅稅率是10%。

《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之一條規定林業資質稅收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林業資質稅收,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林業資質稅收,原適用11%扣除率的林業資質稅收,扣除率調整為10%。

擴展資料:

農產品涵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具體征稅范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同時包括掛面、干姜、姜黃、玉米胚芽、動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