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 *** 關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 *** 令
(第171號)
《湖南省人民 *** 關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已經2003年5月8日省人民 *** 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周伯華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湖南省人民 *** 關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審批
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省人民 *** 決定:取消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70項,改變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11項(目錄附后)。凡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省 *** 有關部門、單位一律停止審批,并取消相應的收費;改變管理方式的項目,要及時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同時,要研究并及時處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后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認真做好有關工作的后續監管和銜接,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 *** 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 *** 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湖南省人民 *** 決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0項)
序號項目名稱及審批方式 實施主體
1、省屬全日制高等學校、函授在本、專科目錄內設置和調整 省教育廳
核定的學科門類范圍內的本、專科專業(不包括專業目錄
外和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審批)
2、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中的防盜安全門防盜保 省公安廳
險柜、箱生產登記(核準)
3、社會團體印章和銀行帳號(備案) 省民政廳
4、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和銀行帳號(備案) 省民政廳
5、省內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 省建設廳
(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
6、三級道路客運企業經營資質(核準) 省交通廳
7、一、二級道路客運企業經營資質(審核) 省交通廳
8、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甲級資質(審核) 省交通廳
9、國有林場隸屬關系變更(核準) 省林業廳
10、經省文化廳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廣告內容(審核) 省文化廳
11、舉辦本省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展覽、展銷等活動(審批) 省文化廳
12、輻照食品初審(審核) 省衛生廳
13、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衛生許可(審批) 省衛生廳
14、強化食品衛生許可(審批) 省衛生廳
15、特殊營養食品衛生許可(審批) 省衛生廳
16、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核準) 省衛生廳
17、城市維護建設稅中的困難減免稅
(2004年1月1日取消)(審批) 省地稅局
18、印制商標單位(核準) 省工商局
19、經紀人資格(核準) 省工商局
20、飼料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21、脂松香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22、不銹鋼材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23、中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納入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管理)
24、閥門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納入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管理)
25、廣播電視接受機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26、家用音響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27、通訊設備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28、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29、民用槍彈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30、煤礦井下支護設備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31、煤電鉆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32、礦燈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33、礦井安全儀器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34、刮板輸送機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35、輪胎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36、自行車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37、電熨斗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38、食用鹽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39、熒光燈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40、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納入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管理)
41、電梯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納入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管理)
42、消防器材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43、安全玻璃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44、防盜報警器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45、醫用高壓氧艙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納入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管理)
46、大型游藝機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納入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管理)
47、電力用高壓管件和中頻彎管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納入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管理)
48、空調器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49、防爆照明燈具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50、出口包裝用瓦楞紙箱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51、電表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52、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53、醫用診斷 X線機及防護裝置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54、電動吸引器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55、體外反博裝置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56、醫用培養箱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57、節育器具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58、醫用呼吸器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59、醫用線、針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60、醫用骨科內固定材料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61、注射針(器)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62、低壓電器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63、微機系統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質監局
64、省工業產品臨時生產許可證(審批) 省質監局
65、導游人員資格證(備案) 省旅游局
66、明信片資費(核準) 省物價局
67、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審核) 省外僑辦
68、中央單位報紙在湘增出地方廣告專版(備案) 省新聞出版局
69、市州和省直行政主管部門檔案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備案) 省檔案局
70、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核) 省建材行管辦
(納入省質監局水泥產品生產許可管理)
注:以上由省質監局管理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項目(審核)取消后,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由其他部門實施行政審批管理的,繼續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 湖南省人民 *** 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1項)
序號項目名稱及審批方式 實施主體
1、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核準) 省科技廳
2、 省管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審批) 省勞動廳
3、 省級技工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
教師上崗資格(核準) 省勞動廳
4、 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乙級、丙級資質(核準) 省交通廳
5、 物業管理企業二級資質(核準) 省建設廳
6、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監理、施工資質(審批) 省國土資源廳
7、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審批人員資格證(核準) 省質監局
8、 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證(審核) 省質監局
9、 導游證(核準) 省旅游局
10、三、四級(預備四星級)賓館評定(核準) 省旅游局
11、建設項目(工程)預評價報告中的勞動安全
(三同時)審查(審批)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如何注冊林業資詢評估證書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財企[2006]529號
信息來源:主站 發布日期:2013-08-21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 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森林資源資產,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
第四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指評估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在評估基準日,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五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其他地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對其他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對其中實行核準制的評估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第六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準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其他評估項目是否實行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由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具體操作程序和 *** ,遵照資產評估準則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二章 評估范圍
第九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森林資源資產 *** 、置換;
(二)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中外合資或者合作;
(三)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股份經營或者聯營;
(四)森林資源資產從事租賃經營;
(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擔保或償還債務;
(六)收購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七)涉及森林資源資產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需要進行評估:
(一)因自然災害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二)盜伐、濫伐、亂批濫占林地人為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三)占有單位要求評估的。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評審認定。經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進入專家庫,并向社會公布。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上述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服務的人員須參加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組織的培訓及后續教育。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從事評估業務應當遵守保密原則,保持獨立性。與評估當事人或者相關經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與該項評估業務。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十五條 凡需核準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占有單位在評估前應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審核部門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評估項目的審核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
(五)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
(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六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應按照隸屬關系,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經初審同意后,由審核部門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核準申請。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的申請應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表1);
(三)評估項目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資產評估機構、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資質證明;
(六)資產評估機構聘請核查機構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進行核查的,應提供核查機構資質證明;
(七)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項目批準文件確定的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占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將備案材料報送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表(附表2);
(二)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三)評估項目的批準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或相關證明;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評估項目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四)占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資產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第二十二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在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產權 *** 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方式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情況及檢查結果報國家林業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或操作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業部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于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范意見(試行)的通知》(林財字〔1995〕67號)和《關于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7〕16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永久性征用林地規范程序有哪些?
在我國,林地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土地,其使用管理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由《森林法》等專門法律來調整。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規定,征收林地,應當在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前,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1.申請。
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收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項目批準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3)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4)與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2.批準權限。
征收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要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征收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經批準征收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3.辦理程序。
具體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申請者將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材料報省 *** 政務中心林業廳窗口;
(2)屬省林業廳審核權限內的征占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后,由申請者按照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并由省林業廳向申請者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3)國家林業局審核權限的征占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后,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再交由建設單位將有關材料一并向國家林業局申報,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并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4)經審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請人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林地怎么變更成建設用地。
國家林業局日前印發《占用征收林地 定額管理辦法》 ,要求切實加強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實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制度,嚴格 保護、節約集約使用林地,嚴格控制林地轉為建設用地。
占用征收林地定額是指年度內國家允許勘察、 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征收林地面 積的更大 *** 。
根據辦法,定額使用應當以嚴格保護為前提,節約集約使用林地;執行國家 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優先保障國家重點基礎建設項目;嚴格控制林地轉為建設用地。
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促請本級人民 *** 將定額的執行情況作為 *** 目標責 任制的重要內容。
辦法規定,定額每 5 年編制一次,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指標,經省級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定。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定省級定額建議指標,應當堅 持生態優先、統籌兼顧、適度從緊、保障重點的原則。
依據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測算用地 規模,優先保障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從嚴控制經營性項目,禁止國家法 律法規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設項目。
省級年度定額必須優先用于國家能源基地、國家級電網、 油氣干線管網、公(鐵)路,港口、機場、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適度控制用于城 鎮擴展邊界、工礦開發和商業性開發等建設項目。
根據辦法,定額實行 5 年總額控制,允許年度間調劑使用。
擴展資料:
用地管理
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
*** 職能部門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系。
保證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采取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中建設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①研究編制各類建設用地的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監督實施;
②依法辦理土地的征用、劃撥,城鎮國有土地的出讓工作和土地使用權 *** 的監督管理;
③清查處理違法用地和違章用地;
④制定、完善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類規章制度;
⑤組織制定國家建設項目和鄉鎮用地定額指標的編制和實施。
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 *** 的土地管理部門來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用地
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為加強甘肅省國省干線公路工程建設管理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及時間,規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制定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下文是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甘肅省國省干線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建設成本,依據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甘交辦[201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甘肅省公路管理局管理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及時間的國省干線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機電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屬設施工程,綠化美化工程,線外工程等)及獨立大橋、特大橋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對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和調整等行為,分優化設計、完善設計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費用變化的變更項目。
優化設計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后,通過現場勘察、核對、分析、論證和比選,在保證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通過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對原設計進行優化的變更行為,其目的是保證質量、減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價、縮短工期、減少運營費用等。對原設計工程取消實施、或分期修建等變更行為不屬優化設計。
完善設計是指工程正式開工之后,發現因測量勘察深度不足、調查預測失當,導致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錯漏,或因項目實施過程中新頒布生效的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等原因,必須對原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和補充的變更行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開工之后,至項目進行竣工驗收之前,因社會經濟發展或提高服務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對原批準設計規模新增內容并予以實施的變更行為。
第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成立設計變更領導小組,加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工作,并建立設計變更管理臺賬,嚴格按批準的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造價。
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符合相關部門(國土、水利、鐵路、電力、電訊、軍事、林業、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 設計變更申報與審批
第六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咨詢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地方人民 *** 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省交通運輸廳和省公路管理局也可下達指令性變更。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并經建設單位設計變更領導小組審查后,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
第八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及一般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由省公路管理局設計變更審查領導小組審查后審批或上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
1、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依據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甘交辦[2014]4號)規定,項目建設單位審查提出意見后報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審查后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
2、一般設計變更
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后提出變更申請,上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
3、工程量清單修正由建設單位審核后,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
第九條 設計變更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擅自實施后再申報設計變更,省公路管理局不予受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公路工程施工圖設計和預算文件。
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及時間:
1、甘肅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申請表(附表1);
2、現場影像資料、原設計方案和擬變更設計方案、變更前后工程數量和費用對比計算資料、建設單位專家現場咨詢紀要、建設單位變更領導小組會議紀要;
3、地方 *** 提出的變更設計,同時應附縣級以上人民 *** 書面文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省公路管理局上報變更費用時,填寫甘肅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設計變更費用匯總表(附表2)和甘肅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設計變更費用明細表(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批復概算、預算復印件;
2、項目招標文件;
3、建設單位變更領導小組會議紀要;
4、建設單位組織的專家會議紀要;
5、變更設計施工圖文件及其預算;
6、項目工程量清單及清單變化對比表;
7、隧道圍巖支護類型變更的應附地質描述資料、圍巖力學性質、地質超前預報、專家論證紀要等資料。
第十二條 工程量清單修正報審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涉及項目的招標文件;
2、涉及項目的附工程量清單的合同協議書;
3、若工程量清單變更復核中存在原合同協議中無單價細目,應依據已批準預算單價或者根據招標時材料單價、取費標準編制的單價,按招標時的下浮系數下浮后確定單價,并提交相關單價確定使用的基礎資料;
4、工程量清單變更復核表中應有編制、復核人員簽字,并附項目辦、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四方簽認的簽名表;
5、建設單位對工程量清單變更復核結果的審核意見;
6、工程量清單變更復核成果電子版數據。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開工后,項目建設單位要積極組織參建單位復核設計圖紙,及時提出設計中存在的問題,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合同工程量清單復核,確保不因工程設計變更影響整體進度。工程量清單的復核工作須在招標結束后或施工圖預算批復6個月之內完成,并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設計變更最遲在交工驗收后6個月之內上報,延期不予受理,后果由建設單位自負。
第十四條 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完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審查。重大、較大設計變更以及一般設計變更中連續長度在1000米以上或累計長度在2000米以上的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小橋、涵洞結構形式和數量的變化;防護及排水形式的斷面形式、結構以及數量的變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在100萬元以上的一般設計變更,建設單位完成審查后要及時將設計變更方案上報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方案審批或審查上報工作。其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及時間他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后,將方案和費用變化一并上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
第十五條 經審查設計變更方案不合理或者設計變更文件變更依據不充分,或設計變更文件達不到設計深度,退回項目建設單位進一步完善后,重新履行程序申報。
第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建設單位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 設計變更單價確定原則
1、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有變更子目的,采用該子目單價。
2、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子目的,但有類似子目,參照類似子目確定單價。
3、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采用已批準預算單價或者根據招標時材料單價、取費標準編制的分析單價,按招標時的下浮系數下浮后確定。
4、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存在明顯不平衡報價的合同單價,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對清單中的不平衡報價在合同總額不變的情況下予以修正和調整,否則省公路管理局在審核時,以該項目已批準預算單價或分析單價為控制價,按招標時的下浮系數下浮后直接確定,確保設計變更經濟合理。
第十八條 路基土石方、取(棄)土場、自采材料料場發生變化的設計變更,變化的費用原則上不予認可。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章 設計變更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重視設計變更臺帳管理工作,隨時對所有設計變更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于每半年將匯總情況(附件4)上報省公路管理局備案。省公路管理局根據情況對設計變更臺帳管理工作進行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各建設單位及項目辦臺賬建檔是否健全和規范,對已批復設計變更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現場抽查已批復設計變更工程質量、進度、數量和安全的實施情況,形成督查報告,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地方 *** 提出申請的設計變更根據變更審批權限,由省交通運輸廳或省公路管理局組織相關專業組專家赴現場進行詳細勘察,確定工程規模。簽訂合同要明確雙方責任,變更資金專款專用,對工程質量嚴格監督管理,工程實施后必須委托社會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一條 對于受政策、物價因素影響的超概(預算)項目,各建設單位要從嚴控制、分析原因、分類匯總,做好調整概算的報批工作。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工程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工程決算。
第二十三條 設計變更工程的交(竣)工驗收
各建設單位在設計變更工程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施工技術規范執行,加強設計變更工程質量管理,做好施工原始記錄和中間檢查記錄、隱蔽工程和各分項工程的質量檢測驗收,做好設計變更竣工文件的整理工作、設計變更項目的交(竣)工驗收工作,確保設計變更工程順利實施。
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項目,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出具檢測意見和鑒定意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交工驗收,變更費用不得納入工程決算。
第四章 獎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省公路管理局責令改正,并扣罰適當比例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時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責令其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繕,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一情節嚴重的,省公路管理局或建設單位可在企業信譽評價中予以降等、或提出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意見后按程序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鼓勵優化設計,提倡完善設計,限制新增工程。對于優化設計類設計變更行為,經交工驗收后,認定合理可靠,有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在同等技術標準及服務水平情況下顯著降低工程造價,項目建設單位可提出獎勵建議報省公路管理局批準,對優化設計者予以節約資金的2%~5%的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公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省公路管理局頒發的相關辦法廢止。
關于印發《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礦區)交通運輸局(委),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省公路工程定額管理站:
《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17年2月15日廳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將《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此前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自2017年7月1日起,省交通運輸廳審批權限內的公路工程項目的設計變更申報和審批工作將在甘肅省交通運輸廳網站“公路建設項目審批網上辦理服務平臺”模塊辦理。發布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做為本《辦法》與《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甘交辦〔2014〕4號)的過渡期。過渡期間設計變更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1.已完成交工驗收的公路工程項目,各相關單位應按照“限期受理、集中處理、限時辦結”的原則將遺留設計變更報批完畢。過渡期結束后,省廳將不再受理已交工驗收項目的設計變更申請,并將關閉“服務平臺”中的相關審批窗口。
2.已完成招標工作的在建公路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在不違反原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內容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相關單位簽訂補充合同,以適應本《辦法》。
3.本《辦法》印發之日后開展招標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將本辦法的要求在招標文件及合同的相關條款中載明。
省交通運輸廳將采用“兩隨機、一公開”的辦法對全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工作進行督察,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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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改果業開發該如何審批
辦理各項建設工程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手續按如下程序進行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及時間:
(一)申請
經縣級以上人民 *** 或其有關部門批準立項后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及時間,用地單位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填報《使用林地申請表》一式四份(若按審核權限必須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一式五份);同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及時間: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立項批文);
2、被使用林地的權屬憑證(即《林權證》或《山林權證》。缺此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出具書面證明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及時間,說明缺此證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山林權屬糾紛等);
3、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4、與被征占用林地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5、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圖。
(二)受理
最初受理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出專業人員到被使用林地現場進行實地核查林業資質項目變更流程及時間,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若經初步審核同意,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確保恢復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的具體措施。為嚴格控制各項建設工程使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確保我省生態公益林的面積不減少,被使用的林地中若涉及生態公益林林地最初受理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請求調整生態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書面報告,調整的生態公益林面積應不少于被使用林地的面積;并寫明被使用生態公益林林地和計劃調整的生態公益林林地的情況(包括地籍小班號、面積、蓄積、樹種、林組劃分、二級林種、生態功能等級等),經同級人民 *** 和地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 后;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
(三)繳費
最初受理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同意后,同時通知用地單位按粵價〔1999〕173號文規定的收費標準依法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用地單位可在當地銀行直接匯款到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收款人:廣東財政代收費專戶;收款銀行: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帳號:20880001(匯款時必須在“用途”欄填寫“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代碼07501);付款人:用地單位。也可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廣東省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到省財政部門指定的代收款銀行直接繳納。
(四)上報
經最初受理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同意后,將有關材料逐級上報地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司審核和審批。上報的材料包括:
1、由用地單位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請表》;
(2)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3)被使用林地的權屬憑證;
(4)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5)與被征占用林地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6)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圖;
(7)用地單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銀行收款憑據(或復印件)。
2、由最初受理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
(2)恢復森林植被具體措施的書面說明;
(3)需要征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時,請求調整生態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書面報告。上報的材料應當齊全、真實、準確,否則;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退回;不予辦理。
(五)審核、審批
對上報項目的審核、審批,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初審和會審制度,每月會審1-2次。由主辦處室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后,提交會審小組進行會審。經審核同意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若使用林地的面積超過《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所規定的審核權限;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注意事項
1、項目經審核同意后,用地單位到國土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經批準同意后,方可使用林地。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國土部門不得受理用地申請。使用林地如需砍伐林木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并納入年度采伐限額指標。如無證采伐,則按有關法律進行處理。
2、一項工程使用林地應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請,不得化整為零。鑒于交通、通訊、管道、輸變電線路等工程項目的用地呈帶(線)狀,可以縣級為單位作為一個項目進行申辦,但不得以鄉鎮為單位作為一個項目進行申辦由于通訊和輸變電等架空線路工程的技術和安全上的原因造成用地方面的特殊性,根據粵辦函「2000」565號文的規定,凡屬下列情況的林地都應當申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電桿或電塔架用地;線路沿途的林地上禁止種植林木或限制林木生長高度的地帶;需要砍伐林木的地帶。
3、為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嚴禁在流程100公里以上的干流和500公里以上的一、二級支流兩岸自然地形的之一重山和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邊的生態公益林區采石取土。嚴禁在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內和生態公益林林地內采礦、采石或挖塘養蝦。確需在其他林地上采石的或使用林地取土兩年以上的;應當按征占用林地審核手續辦理,不能當作臨時使用林地進行審批。
4、審批權限由地級市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使用林地項目;要同時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森林植被恢復費由批準單位按省規定的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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